公证,拨开商标混淆的迷雾——以乔丹系列商标案为例

 

混淆通常产生于消费者的心理状态和辨认能力,怎么才能把这种存于内心的抽象概念表现在证据中和法庭上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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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商标权纠纷案件中,混淆是一个重要的概念,防止混淆是商标保护的基本出发点。然而在我国,已经有一千多万个注册商标,在后商标申请人很难找出一个完全不同于他人的标识,而这些注册商标中又有相当一部分是不使用的,是享有权利的沉睡商标。对于资源的大量无效占用导致混淆越发难以判断。

混淆通常产生于消费者的心理状态和辨认能力怎么才能把这种存于内心的抽象概念表现在证据中和法庭上呢?
科学的方法是司法人员或执法人员“身临其境”,模拟相关商品或服务的交易情景,揣度消费者对商标的印象,而非静坐细赏。显然,当下案多人少的法院和地大物博的中国市场构成了明显的矛盾。
证据角力,公证为王


在乔丹系列商标案中,有一个关键问题是,乔丹体育中的“乔丹”会不会被误导为美国的著名篮球运动员“乔丹”。乔丹体育认为叫乔丹的很多,著名篮球运动员认为知名的只是我一个,中国的商评认为需要证明“乔丹”二字与“1963年2月17日生于纽约布鲁克林,美利坚合众国国籍,前美国职业篮球运动员,身高1.98米,住伊利诺伊州芝加哥市的Michael Jeffrey Jordan”有唯一对应关系。
未经公证的调查结果的调查结果
乔丹公司也提交了一份2011年完成的《乔丹品牌辨识度研究报告》,用来证明乔丹体育指的是我国公司,非飞人乔丹。结果最高院不予采信。
经公证的市场调研结果


商标使用是商标的灵魂。2012年,零点调查公司在北京市长安公证处、上海市东方公证处等公证机构的支持下做了一次广泛的调查,完成了《品牌联想调查报告》,试图以此证明多数公众认为“乔丹”二字指向的就是飞人乔丹,并得到了最高院的认可。
向客观真实的接近




在理论上有一个误区,商标法保护的客体是标志。实则不然,商标保护的是商标标志所承载的商誉,是标志与产品来源及经营者信誉之间的关系。如果仅仅停留在商品之间、商标标志之间的物理性对比分析上,忽视商标在实际市场上的使用情况,就背离了消费者认知为准的原则,导致法律适用的结果游离于商标立法的精神之外。商标所保护的商誉、联系是基于商标识别性功能而产生的一种信息,这些信息在市场上的作用在于辅助相关消费者识别商品和商家,而商标的作用在于“以最简化的符号传递最必要的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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