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宝"问答︱特殊工时制度不是“护身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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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工时制度不是“护身符”

案例

2016年4月5日,劳动者赵某来到劳动保障监察机构举报,反映某塑料制品公司存在超时加班和未按规定支付加班工资的行为。经了解,赵某从事公司销售岗位,常常因工作关系需要陪同客户吃饭应酬,有时甚至工作直至深夜。后因个人原因,赵某提出辞职,并要求公司支付加班工资,公司未予回应,赵某遂至监察机构举报。

接报后,劳动保障监察机构立即派员上门实施监察。在调查过程中,该公司人事负责人如实提供了所有劳动用工材料,并坚称公司始终合法经营,从未侵犯劳动者权益。在查阅相关材料后,监察员发现,该公司共有员工百余名,其中行政管理部门有20余名,一线生产部门80余名,市场销售部门10余名。在公司内部管理中,行政部门和生产部门员工的工作时间均有详细考勤记录,由于销售部门的工作时间弹性较大,公司对销售人员的出勤情况仅作打勾表示。

根据公司提供的考勤记录,2016年1月行政部门和生产部门员工的工作时间较长,存在超时加班的嫌疑。公司人事负责人解释,由于当时公司突然接到订单任务,时间紧、任务重,所以不得已安排员工连续加班,甚至连管理部门的员工也被安排至一线上班。但由于公司申请实行了综合计算工时制和不定时工时制,公司在随后的2、3个月统一安排员工休息、休假。

监察员进一步审核了特殊工时制度审批表,发现人社部门批准该公司“于2016年1月1日至3月31日期间就操作工、维修工等岗位实行以季度为周期的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于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期间就销售、驾驶员等岗位实行不定时工时工作制”。

特殊工时制度是针对特殊岗位和特殊人群的,只适用于审批表中提及的岗位和员工,而行政管理部门的员工仍适用于标准工时制,也就是说根据法律标准,公司确实存在安排20名员工超时加班的行为。根据查处情况,人社部门作出了“责令十五日内改正、并按照受侵害的劳动者每人100元的标准计算,处以罚款,合计20人罚款贰仟元整(200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该公司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后表示不服,提出行政诉讼,最终被法院判决败诉。同时,监察机构将检查情况告知赵某,并向其解释由于公司销售岗位实行不定时工时制,所以无需支付节假日加班以外的加班费,赵某表示接受。

【解析】

综合工时工作制度是指企业因工作情况特殊或者受季节和自然条件限制,需要安排职工连续作业,无法实行标准工时制度,采用以周、月、季、年等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的工时制度。

不定时工作制是指企业因工作情况特殊,需要安排职工机动作业,无法实行标准工时制度,采用不确定工作时间的工时制度。

这两者统称特殊工时制度,由人社部门根据企业的申请,通过批复的形式,依法决定是否实行。企业实行特殊工时制度应严格遵守相关规定,如审批的岗位、特殊工时制度的周期以及批复的有效期,如果超出批复审批的范围,一律视作为实行标准工时制。在该案例中,公司自以为申请实行特殊工时制度即可随意安排员工工作时间的观点是错误的,希望广大用工单位引以为戒。


注:具体还需根据当地相关规定,也可直接拨打12333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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