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射工作人员的放射津贴,去哪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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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5月22日,重庆一个在镇医院工作12年的放射科医生向重庆市卫生局咨询,“重庆市县镇中心卫生院的放射工作人员有无放射津贴”。市卫生局答复称,根据《医疗卫生津贴试行办法》,只有在“传染病医院、精神病院、结核病防治院(站、所)以及综合医院、疗养院(所)”工作的专职从事放射工作人员,才享有二类医疗卫生津贴。

出乎意料的是,本报记者就同一个问题向法学界人士咨询,得到的回答是:根据1979年的《医疗卫生津贴试行办法》第一条,只要是“专职从事放射性物质保管、监测工作的”,即可享受“每人每月十元至十二元”的二类津贴,并未限定医院类别。2004年,卫生部对津贴进行调整,“二类每人每工作日7元”。

据记者调查,上述规定并未落实,无论在重庆还是外省,“放射津贴”大多在每月20-50元,有的医院则一分没有。记者致电重庆市卫生局了解此事,政策法规处等多个部门都表示不清楚“放射人员津贴”的规定。

平台收集整理官方文件,有需要的同行可以打印。





发放一、二、三、四类医疗卫生津贴范围 (供参考)

一类:

专职从事强致癌物质研究工作的;

专职从事麻风病防治和科研工作的;

专职从事烈性传染病诊治和科研工作的;

在传染病院、结核病院(所)专职从事太平间工作和病理解剖工作的。

二类:

在传染病医院、精神病医院、结核病防治院(站、所)以及综合医院、疗养院(所)专设的传染病科、精神病科、结核病科工作的;以及专设的肝炎门诊、胃肠道传染病门诊工作的;

专职从事放射性质保管、监测工作的;专职从事放射线和同位素诊断、治疗和科研工作的(包括肿瘤病院、科的放疗人员);

在职业病防治、药品检验分析、生物制品等单位中专门在强毒、强菌室内工作的;

在一般医疗机构的太平间从事专职工作以及医学院校(专业)专职从事尸体保管、解剖等工作的。

三类:

专职从事血吸虫等寄生虫病、地方病防治工作的;

专职从事超声波、激光、高压氧仓诊治工作以及口腔科接触汞等有毒物质的;

专职在医院病区直接处理污水污物及洗涤病人污染衣物工作的。

四类:

专职从事实验动物饲养工作的;

专职从事急诊抢救室、急救站、化验科(室)、病理科(室)工作的;

专职从事中药加工和专职从事劳动卫生接触粉尘严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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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学影像服务中心】整理,部分内容来源重庆青年报记者:田加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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