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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内容来源辐射安全与防护

为体现党中央、国务院对环境保护事业单位从事有毒有害工作职工的关心和重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联合财政部印发了《关于调整环境保护津贴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100号),并于2016年1月1日执行。与1997年印发的监测津贴标准(快20年了)相比提高不少。

调整后:





调整前:





下文为卫生防疫津贴,已经12年没有变化了,期待相关政府部门重视!

各区人事局、财政局、卫生局:
现将人事部、财政部、卫生部《关于调整卫生防疫津贴标准的通知》(国人部发[2004]27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人    事    部
财    政    部 文件
卫    生    部
国人部发[2004]27号
关于调整卫生防疫津贴标准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厅(局)、财政厅(局)、卫生厅(局),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人事部门:
经报国务院批准,决定从2004年1月1日起,适当调整卫生防疫津贴标准。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卫生防疫津贴由按月发放改为按工作日发放,标准分别为:一类每人每工作日9元,二类每人每工作日7元,三类每人每工作日5元,四类每人每工作日3元。

二、在麻风病院及专职从事传染病、结核病、血吸虫等寄生虫病防治的卫生工作人员,执行卫生防疫津贴。

三、对医疗卫生津贴标准国家不再统一调整。各医疗卫生单位可按照中组部、人事部、卫生部《关于深化卫生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人发[2003]31号)精神,通过深化内部收入分配改革,对专职从事或接触有毒、有害、有传染危险的人员制定适当的倾斜政策。

四、 调整卫生防疫津贴标准所需经费,按原渠道筹集。

本通知由人事部负责解释
人事部   卫生部   财政部
二00四年三月二十五日

发放一、二、三、四类医疗卫生津贴范围 (供参考)一类:专职从事强致癌物质研究工作的;

专职从事麻风病防治和科研工作的;

专职从事烈性传染病诊治和科研工作的;

在传染病院、结核病院(所)专职从事太平间工作和病理解剖工作的。

二类:在传染病医院、精神病医院、结核病防治院(站、所)以及综合医院、疗养院(所)专设的传染病科、精神病科、结核病科工作的;以及专设的肝炎门诊、胃肠道传染病门诊工作的;

专职从事放射性质保管、监测工作的;

专职从事放射线和同位素诊断、治疗和科研工作的(包括肿瘤病院、科的放疗人员);

在职业病防治、药品检验分析、生物制品等单位中专门在强毒、强菌室内工作的;

在一般医疗机构的太平间从事专职工作以及医学院校(专业)专职从事尸体保管、解剖等工作的。

三类:专职从事血吸虫等寄生虫病、地方病防治工作的;

专职从事超声波、激光、高压氧仓诊治工作以及口腔科接触汞等有毒物质的;

专职在医院病区直接处理污水污物及洗涤病人污染衣物工作的。

四类:专职从事实验动物饲养工作的;

专职从事急诊抢救室、急救站、化验科(室)、病理科(室)工作的;

专职从事中药加工和专职从事劳动卫生接触粉尘严重的。

除上列专职人员外,其他临时参加上述现场工作的人员,也可以分别享受各类医疗卫生津贴.

引申阅读(点击蓝字查看):

“7元”放射津贴12年未涨 别让放射人员伤身又伤心

放射工作人员的放射津贴,去哪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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