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者必读,证监会又有一系列重大举措

 

A股投资者即将在家门口就能购买伦交所上市公司发行的CDR...



来源:Wind金融终端 移动APP
沪伦通年内开通迈出实质性一步!今年年底前,符合条件的A股投资者在家门口就能够购买伦交所上市公司发行的CDR。

8月31日,证监会发布了《上海证券交易所与伦敦证券交易所市场互联互通存托凭证业务监管规定(试行)》(以下简称《监管规定》),该规定规范了沪伦通存托凭证业务涉及的发行上市、交易、信息披露、跨境转换等行为。

此外,证监会还在其官网披露数篇答复人大、政协提案的文件,涉及退市机制、新股发行、同股同权、股指期权等13条重磅信息。


证监会就沪伦通规则征求意见

8月31日,证监会新闻发言人常德鹏表示,证监会起草发布监管规定,即日起向市场征求意见。

常德鹏介绍,规则包括三十条,一是明确沪伦通CDR的申请审核制度;二是明确CDR跨境转换安排;三是明确CDR持续监管要求,四是明确境内上市公司境外发行GDR安排,对CDR发行条件和价格等作出规定;五是强化监管执法,明确法律责任。

《监管规定》共三十条,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是明确沪伦通中国存托凭证(CDR)发行审核制度。规定沪伦通CDR应当符合《管理办法》关于公开发行CDR的规定,明确了申报文件、核准程序、保荐尽调、会计审计安排和CDR数量上限等要求。

二是明确CDR跨境转换制度安排。衔接《管理办法》,规定了跨境转换业务类型(生成和兑回)和境内证券公司参与此项业务的基本条件及备案要求,以及跨境转换机构资产托管、境外投资管理等行为规范。

三是明确CDR持续监管要求。原则上援引适用《创新企业境内发行股票或存托凭证上市后持续监管实施办法(试行)》中对已在境外上市红筹企业的规定。不再强制要求基础证券发行人披露季度报告;基础证券发行人开展重大资产重组如不涉及在境内发行CDR,按境外规则同步向境内投资者披露即可。

四是明确境内上市公司境外发行GDR的监管安排。纳入境外上市框架进行监管;鉴于GDR可转换为A股在境内市场流通,为防范监管套利,兼顾商业可行性,对GDR发行条件、发行价格、限制兑回期以及参与GDR跨境转换的境外券商和存托人作了规定。

五是强化监管执法,明确法律责任。衔接《管理办法》,重点明确对跨境转换机构的监管。在《证券法》框架下,对相关市场参与主体的法律责任作了规定。


沪伦通八大看点

1、包括东西两个业务方向

沪伦通,是上海证券交易所(下称“上交所”)与伦敦证券交易所(下称“伦交所”)之间的互联互通机制,指符合条件的两地上市公司,可以依照对方市场的法律法规,发行存托凭证( Depositary Receipt,下称DR)并在对方市场上市交易,同时,通过存托凭证与基础证券之间的跨境转换机制安排,实现两地市场的互联互通

沪伦通此次分为东向和西向,东向业务是指伦交所上市公司在上交所挂牌中国存托凭证(CDR);西向业务是指上交所A股上市公司在伦交所挂牌全球存托凭证(GDR)。

2、伦交所公司发CDR不融资,上交所公司发GDR可融资。

为稳妥起步,沪伦通的东、西向业务在新增融资方面作出了不同的安排。

起步阶段,DR的基础证券仅限于股票,东向业务暂不允许伦交所上市公司在我国境内市场通过新增股份发行CDR的方式直接融资。

因此,CDR的上市交易将通过境内跨境转换机构建立初始流动性的方式加以实现,即境内跨境转换机构将其在境外市场买入或者以其他合法方式获得的基础股票按照相关规定和存托协议约定转换成CDR后上市交易。

上交所A股上市公司则可通过发行GDR直接在英国市场融资

符合条件的两地证券经营机构可以直接到对方市场开立证券和资金账户,并按照相关规定要求,从事存托凭证跨境转换国际证券等业务。

3、DR与基础股票跨境转换。

沪伦通东西双向业务都允许DR与基础股票按既定比例互相转换,这是沪伦通实现两地市场互联互通的主要方式,有利于市场自主调节DR供需,保持DR与基础股票的价格联动。具体而言,跨境转换分为基础股票转换成DR的“生成过程和DR转回基础股票的“兑回”过程。

什么是DR与基础股票的相互转换?

具体来说,跨境转换分为基础股票转换成DR的“生成”过程,以及DR转回基础股票的“兑回”过程。整个跨境转换由投资者、存托人、托管人以及跨境转换机构等市场主体协同完成。

生成过程,是指基础股票的持有人将基础股票交付存托人,由存托人根据存托协议的安排,办理存托凭证签发手续,在存托凭证的上市交易地,使基础股票持有人转为持有存托凭证。

兑回过程,是指存托凭证的持有人,将存托凭证交付存托人后,由存托人根据存托协议的安排,办理存托凭证注销手续,并在基础股票的上市交易地,将基础股票转为由存托凭证持有人持有。

4、大力支持境内蓝筹企业借助沪伦通业务渠道发行全球存托凭证。

现在市场最为关心的是能够参与沪伦通的企业有哪些?

证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介绍,沪伦通釆用存托凭证两地市场互相挂牌模式,欢迎符合条件的沪伦两所上市公司向对方的证券监管机构和交易所提出相应的发行上市申请。

在沪伦通标的企业的选取方面,按照目前的政策考虑,境外基础证券发行人要发行CDR须满足两个硬指标,一是须为伦交所主板高级上市公司;二是上市年限和市值规模须符合一定标准。据了解,这是为了选取在英国市场流动性较好,有较为广泛投资者基础的发行人参与沪伦通东向业务。

申万宏源分析师金倩婧表示,沪伦通中东向的企业标的富时100 指数或将成为伦交所发行GDR 的核心股票池。富时100 指数由来伦交所最具代表性的100 家公司组成。其成分股海外收入占比较高,具有真正的全球资产配置价值。

西向GDR业务方面,伦交所也将欢迎上交所主板、市值规模达到一定标准的公司发行GDR。

当前伦敦、上海两地市场已有不少上市公司对参与沪伦通下CDR、GDR发行表现出了兴趣。

上交所则表示,稳步扎实推进沪伦通项目早日落地,下一步将尽快发布业务规则。大力支持境内蓝筹企业借助沪伦通业务渠道,充分利用伦交所的国际金融中心地位发行全球存托凭证,拓展国际业务,提升国际知名度。

5、投资者门槛。

试点初期,机构投资者以及符合条件的个人投资者,可以根据中国证监会和上交所的相关规定,向其指定交易的证券公司,申请参与沪伦通下CDR投资。这里符合条件的个人投资者特指去年《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中的专业投资者,也就是说试点初期沪伦通的投资者门槛不低

另外,按照既有规则安排,投资CDR将不需要单开账户,适格投资者通过普通A股账户即可进行CDR的投资。

从业人士分析,此前国内设立的战投基金,理论上也可以直接参与沪伦通下CDR的投资,“因为这些基金都是符合标准的沪伦通下CDR机构投资者,同时这些基金已经变为普通的二级市场投资基金。”一位资深业内人士说。

6、建立五大投资者保护救济机制。

为了妥善保护投资者权益,沪伦通明确设置了五项投资者保护及救济机制:

1)落实投资者适当性管理。

要求证券公司为投资者,特别是个人投资者开通沪伦通下CDR交易权限时,须按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的要求对投资者进行评估,并充分告知投资风险。

2)明确发行人法律责任。

要求境外基础证券发行人应当参与CDR发行,依法履行发行人、上市公司的义务,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确保基础财产安全。

要求存托人为存托凭证基础财产单独立户,将存托凭证基础财产与其自有财产有效隔离,确保存托凭证基础财产安全。

4)保护境内投资者知情权。

明确信息披露安排,要求境外基础证券发行人在中国境内设立证券事务机构,聘任熟悉境内信息披露规定和要求的信息披露境内代表,负责办理沪伦通下CDR上市期间的信息披露和监管联络事宜,保护境内投资者的知情权。

5)建立纠纷调解机制。

要求存托协议明确约定因存托凭证发生的纠纷适用中国法律,由境内法院管辖。当沪伦通下CDR投资者权利受到侵害时,境内投资者可以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存托协议的约定,在境内法院向基础证券发行人提起证券诉讼;或可以根据仲裁协议约定,向具有管辖权的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7、发行新股有锁定期。

规则要求,境内上市公司发行的境外存托凭证可以按规定与其对应的境内基础股票进行跨境转换。

境内上市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境外存托凭证自上市之日起 6 个月内不得兑回。境内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企业认购的境外存托凭证自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得转让。境外存托凭证存续期内的数量不得超过中国证监会核准的上限,因境内上市公司送股、股份分拆或者合并等行为导致对应基础股票增加或者减少的,数量上限相应调整。

8、CDR持有人享有三大权利。

根据既有政策,CDR持有人主要享有三方面的基础权利。

首先,CDR持有人依法享有存托凭证代表的境外基础证券权益。

其次,CDR持有人可通过存托人行使对基础证券的股东权利,包括但不限于:投票、获取现金分红、股份分红及其他财产分配,行使配股权,行使表决权等。

再者,CDR持有人享有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存托协议约定的其他权利。

证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介绍,CDR持有人主要通过存托人行使其权利,存托人应按照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存托协议的约定,为CDR持有人行使权利提供相应服务。

CDR存托人是指按照存托协议的约定持有境外基础证券,并相应签发代表境外基础证券权益的存托凭证的境内法人。

通俗而言,存托人主要发挥了境外基础股票和境内存托凭证之间“转换器”的作用。存托人根据投资者的意愿,可将基础股票转换为CDR,或将CDR转为基础股票,从而实现CDR和基础股票的跨境转换。


沪伦通开通对A股的影响

业内人士指出,就短中期影响来说,沪伦通将对A股构成实质利好,有可能与沪港通一样刺激A股市场上扬。以沪港通为例,开通后A股出现了一波大幅上涨。因为市场预期,国际化水平的不断提高将引入更多的外资投资者,也将给A股注入新的活力,给A股市场上涨注入新的预期。而短期有望受益的将是估值较低的大型蓝筹股和券商股。

外资及国内机构投资者比例的不断抬升,使A股市场的投资风格逐渐变化,过去“散户市”的题材投机风格开始让位于蓝筹成长主导的价值投资。境外资金配置的前十大股票均为市场广泛关注的蓝筹股。而外资的投资风格也逐渐影响其他投资者,公募基金对小盘股的偏好减弱,转而加仓大盘股。

沪伦通开通的另外一层意义在于,随着越来越多国际投资者的加入,A股上市公司治理也将得到强化,上市公司质量、内部治理将越来越完善。A股公司也将更加重视分红,重视投资者回报。

中信策略团队认为,CDR&GDR的发行对两地市场的流动性影响不大。考虑是二次上市,且上市公司均为两地权重股,以可能发行的总市值2.5%来估算两地上市公司可能的融资规模。据测算,伦敦上市公司在华融资规模大致在4600亿人民币左右,整体流动性压力不大(A股去年2100亿的IPO规模和1.2万亿的增发规模);沪市上市公司在伦敦融资规模约在770亿英镑左右,平均每家融资约3.2亿英镑。根据伦交所披露的数据,历史上伦敦上市的每家IPO规模在2-3亿英镑左右,再考虑到A股这边流量控制等,伦敦证交所的压力也不大。

英大证券首席经济学家李大霄表示,这是重大利好消息,速度比预计的要快,沪伦通比深沪港通利好作用更大。沪伦通开通将筑牢A股儿童底。其一是伦敦市场历史更为悠久,第二,伦敦市场全球金融中心的地位更高,第三是伦敦市场的估值更高,第四,伦敦市场是全球最重要的两个金融中心之一,沪伦通的开通对A股的提振作用和国际化意义要远大于沪港通。


“沪伦通”标的大猜想

中信策略团队研报指出,综合之前“沪港通”的沪股筛选标准,互联互通股票应该来自于上证重要指数的权重股,所以给出以下可能的沪股样本池筛选细则:

1)上证180指数成分股;

2)上证380指数成分股;

3)市值超过200亿人民币;

4)剔除在上交所上市公司股票风险警示板交易的股票(即ST、*ST股票和退市整理股票)、以外币报价交易的股票(即B股)和具有上交所认定的其他特殊情形的股票。

如此筛出沪市股票241只,标的较多的行业包括非银行金融(24)、交通运输(22)、医药(21)以及银行(17)等;而从市值占比来看,银行(27.4%)、非银行金融(13.8%)和石油石化(9.9%)居前。



同样的,伦敦证交所的FTSE100权重股也以传统经济板块为主。从数量上看,伦交所上市公司主要集中在金融(22)、非日常生活消费品(20)、原材料(14)、工业(13)等行业;市值占比上,金融(23.3%)、能源(16.6%)、日常消费品(15.4%)和原材料(9.9%)居前列。



从绝对体量上对比,上交所上市公司发行GDR对伦交所影响不大。不同于中概股发行CDR回归内地和香港时需要考虑流动性影响,伦交所无可比拟的深度能够充分满足中国公司的体量。根据测算,这 241只股票总市值达26.51万亿人民币(5月21日市值),约合3.08万亿英镑,再根据伦交所提出的“发行的存托凭证不超过市值的15%”的要求,我们可以得到对应的融资需求最大值约为4623亿英镑,仅占伦交所全部上市公司市值的3.3%左右。因此A股上市公司登陆对伦敦证券交易所的市值影响不大。


内地投资者可能的选股逻辑:瞄准世界级龙头公司

中信策略团队指出,伦敦证交所上市的公司多来自海外发达国家,也大多属于传统经济领域,因此成长性不及新兴市场。根据彭博一致预期,FTSE100权重股2018年的预期盈利增速仅为0.54%,低于A股2018年15%左右的预测值,且整体PE为13.74,低于A股整体17倍左右的水平,因此对于内地投资者而言,首先瞄准的可以是A股市场没有的全球性龙头(稀缺性)。

海外市场对于内地投资者而言是陌生而又熟悉的。陌生的是交易对手,熟悉的是投资标的,尤其是部分龙头。伦敦证交所并不是一个区域性的证券交易所,而是一个国际化程度非常高的舞台,拥有大量的世界级龙头公司。

整理一些较为亮眼的伦交所上市公司如下:

联合利华:全球主要快速消费品生产企业之一,国内消费者熟知的力士、多芬、奥妙等家化产品品牌;立顿、和路雪等食品饮料,以及近年来名声鹊起的家用空气净化器品牌BlueAir,都是联合利华旗下产品。

利洁时集团:这个集团名字你可能比较陌生,但他拥有一个你不可能不知道,营销文案经常让你会心一笑的著名品牌:杜蕾斯。

荷兰皇家壳牌:由荷兰皇家石油与英国的壳牌两家公司合并组成, 是国际上主要的石油、天然气和石油化工的生产商,同时也是全球最大的汽车燃油和润滑油零售商。

英美烟草:是世界上第二大的烟草上市企业。英美烟草2017年共销售各类烟草制品(包括加热不燃烧产品)6860亿支。拥有登喜路、555等知名香烟品牌。

帝亚吉欧:全球最大的洋酒公司,旗下拥有横跨蒸馏酒、葡萄酒和啤酒等一系列顶级酒类品牌。包括尊尼获加(JohnnieWalker)、珍宝(J&B)、温莎(Windsor)等威士忌系列;斯米诺(Smirnoff)、诗珞珂(C?roc)、坎特一号(KetelOne)等伏特加系列;以及百利(Baileys)、摩根船(CaptainMorgan)、添加利(Tanqueray)、健力士(Guinness)及水井坊等。

必和必拓和力拓:澳大利亚必和必拓公司和澳大利亚力拓集团,以及巴西淡水河谷公司,三家公司掌控了世界铁矿石70%以上的海运量。而前两者均是富时100指数的成份股。

嘉年华:邮轮界的船老大!除了自主的嘉年华邮轮品牌外,公主邮轮(Princess Cruises)、荷美邮轮(Holland America)、歌诗达邮轮(Costa Cruise Line)、冠达邮轮(Cunard Line 其前身白星邮轮拥有泰坦尼克号邮轮)、世鹏邮轮等全球知名的邮轮线路都是由这家公司在运营。


对人民币国际化影响

“沪伦通”的开通对人民币国际化而言具有重要意义。中信策略团队认为,短期来看,“沪伦通”仅仅是两地上市公司二次发行的便捷通道,中国资本管制的影响将限制海外资本流动性对中国A股的影响。但伦敦作为国际外汇交易中心,是人民币国际化最佳的起点,从证券市场试点人民币的自由兑换可能是未来人民币国际化的方向。因此长期来看,随着中国资本市场的逐步开放,我们将见证A股和全球市场一体化的过程。“沪伦通”对于龙头银行和券商公司也将是是利好消息。


证监会发布会还说了啥?

资本市场对外开放已经在多个领域取得了积极进展

针对下周明晟指数将对A股纳入MSCI指数作出调整,证监会新闻发言人常德鹏31日表示,证监会对此持乐见其成的态度,将继续扩大资本市场对外开放。

证监会主席助理张慎峰近日表示,今年以来,资本市场对外开放已经在多个领域取得了积极进展。包括:加快推动证券行业放宽外资股比限制政策的落实落地;进一步优化沪深港通交易机制;抓紧推进沪伦通各项准备工作,争取年内推出;积极支持A股纳入富时罗素国际指数;修订QFII、RQFII制度规则;推动更多的已上市期货品种对境外交易者开放等。

保持对内幕交易违法行为高压打击态势

证监会新闻发言人常德鹏表示,围绕上市公司并购重组事项引发的内幕交易案件已屡见不鲜,上市公司并购重组事项筹划周期长,牵涉面广,但内幕信息绝不能沦为“唐僧肉”,容不得“近水楼台先得月”,部分内幕知情人在不法利益面前罔顾特定身份、职业操守,滥用信息优势地位侵害广大投资者合法权益,部分相关人利用“邻近”信息的各种便利条件非法获取内幕信息,为牟取非法利益突破法律底线,严重扰乱市场秩序,必将受到严惩。

证监会将持续保持对内幕交易违法行为高压打击态势,通过强有力的监管执法对各类内幕交易违法行为人严肃问责,警示市场相关方恪守职业道德、勿越法律底线,切实维护公平公正的市场秩序,保护广大投资者合法权益。

批准上期所开展铜期权交易

中国证监会新闻发言人常德鹏表示,证监会近日批准上海期货交易所开展铜期权交易,正式挂牌交易时间为2018年9月21日

我国现有3家商品期货交易所和1家金融期货交易所,上市期货和期权品种共57个。其中,商品期货49个,商品期权2个,金融期货5个,金融期权1个,覆盖了农业、金属、能源、化工、金融等国民经济主要领域,功能发挥良好,服务实体经济能力逐步提升。证监会会将一如既往地支持符合条件的大宗商品期货品种上市交易,更好地服务实体经济发展。


对人大、政协提案文件的回复

8月31日,证监会还在其官网披露数篇答复人大政协提案的文件,要点如下:

1、推动形成“有进有出”的市场化、常态化退市工作机制

证监会答复政协提案称,下一步,证监会将继续本着“依法、全面、从严”监管原则,结合《证券法》修订工作,从保护中小投资者利益的角度出发,不断完善退市制度,指导交易所进一步严格落实退市决策主体责任,坚决维护退市制度的严肃性和权威性,推动形成“有进有出”的市场化、常态化退市工作机制,持续提高市场有效性,不断防范化解风险,切实服务实体经济,维护资本市场稳定健康发展。

2、支持符合条件安防监控和芯片产业企业上市

证监会答复政协提案称,继续保持新股发行常态化,提高审核效率和透明度,支持符合条件的安防监控和芯片产业企业上市融资。

持续推动资本市场改革,提高直接融资比重,支持助力实体经济发展的质量变革、效率变革、动力变革。一是继续保持新股发行常态化,提高审核效率和透明度,支持符合条件的安防监控和芯片产业企业上市融资;稳步推进创新企业境内发行股票或存托凭证试点的工作,进一步完善配套制度和监管规则,保障试点工作依法合规进行,促使已在境外上市的优秀企业回归境内资本市场,增强资本市场的包容性,把优秀企业留在境内。二是持续推进并购重组市场化改革,扎实开展“简政放权”和“放管服”改革,支持信息安全和公共安全领域企业利用资本市场实现创新发展,服务实体经济的供给侧改革。三是继续稳步发展公司债券市场,拓宽实体企业融资渠道,继续支持符合条件的芯片、安防等电子产业企业发债融资。

3、加大资本市场对农业龙头企业的金融支持力度

证监会答复人大提案称,下一步,证监会将通过进一步完善挂牌审查制度和发行融资机制,简化审核流程,改进影响发行效率的薄弱环节,提高企业融资效率,帮助农业龙头企业缓解融资问题,加大资本市场对农业龙头企业的金融支持力度。

4、将论证“并购后主营业务增值率每年不得低于20%以上比例”的建议

证监会答复人大《关于上市公司不该成为投机者的“天堂”的建议》的提案称,下一步,将进一步加强并购重组监管,持续完善相关制度规则,重点遏制“忽悠式”“跟风式”和盲目跨界重组,引导资金脱虚向实,更多投向有利于产业整合升级的并购重组,趋利避害,更好发挥并购重组的积极作用。针对提出的“严管并购行为,考核主业增长”的建议,在今后的监管工作中,将结合法律法规修改和并购重组实践发展,积累案例素材,进一步论证提出“设置‘并购后主营业务增值率每年不得低于20%以上比例,达不到20%增速,三年不得减持;连续五年达不到,给予退市警告’标准”的建议。

5、能否进一步缩短定期报告披露时间尚需审慎研究

证监会答复人大提案称,目前关于上市公司定期报告披露的时间要求符合当前资本市场监管实践和上市公司实际情况,也较为契合我国国情,能否进一步缩短定期报告披露时间尚需审慎研究。另外,在季度报告基础上细化上市公司财务信息披露时间具有一定现实复杂性。目前建立上市公司财务信息实时报告系统时机尚不成熟,需进一步研究。

6、互联网形式的证券业务本身仍具有证券属性

证监会答复政协提案称,互联网形式的证券业务本身仍具有证券属性,其业务性质、经营条件、信息披露和监督管理可以沿用现行法律法规框架,运用互联网技术的证券经营机构和服务机构,仍需在原有框架下开展相关业务和服务。同时为防范互联网技术在证券行业具体运用时可能存在的风险,我会后续将统筹考虑对互联网形式的证券发行(如股权众筹)等具体情形进行特别规范,适时制定或修改相关规定。

7、证监会:将择机推出股指期权

证监会回复政协提案称,下一步,将指导中金所继续推进股指期权研发工作,待条件成熟后,选择合适时机推出股指期权,以丰富资本市场风险管理工具,满足投资者风险管理需求。

8、已有12家贫困县企业通过“绿色通道”发行上市

证监会答复人大建议称,积极引导上市公司参与扶贫工作,支持贫困地区企业利用多层次资本市场融资,鼓励上市公司支持贫困地区企业的产业发展,支持上市公司对深度贫困地区的企业开展并购重组并优先安排加快审核。截至2018年上半年末,已有12家贫困县企业通过“绿色通道”发行上市,募集资金共计69亿元,66家企业已启动上市工作。

9、抓紧完善相关配套制度和监管规则,稳妥推动CDR试点工作

证监会答复政协提案称,抓紧完善相关配套制度和监管规则,稳妥推动CDR试点工作,创新企业不再适用有关盈利及不存在未弥补亏损的发行条件。

试点设定了较高的门槛,面向符合国家战略、具有核心竞争力、市场认可度高,属于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软件和集成电路、高端装备制造、生物医药等高新技术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达到相当规模的创新企业。主要包括:已在境外上市且市值不低于2000亿元人民币的红筹企业;尚未在境外上市,最近一年营业收入不低于30亿元人民币且估值不低于200亿元人民币,或收入快速增长,拥有自主研发、国际领先的技术,同行业竞争中处于相对优势地位的红筹企业和境内企业。

针对试点企业可能存在的尚未盈利和未弥补亏损问题,证监会按照《证券法》规定的程序,报经国务院批准,修改《首发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和《创业板首发管理办法》第十一条,明确规定符合条件的创新企业不再适用有关盈利及不存在未弥补亏损的发行条件。

支持创新企业在境内发行股票或者存托凭证,是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和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政府工作报告的重要举措,是有效发挥资本市场服务实体经济作用的重大制度创新。下一步,证监会将加强与各地区、各相关部门的协调配合,抓紧完善相关配套制度和监管规则,稳妥推动试点工作。

10、争取全国性调解机构尽早挂牌

证监会答复政协提案称,目前,推动建设全国性调解机构已纳入投资者保护重点工作,开展了一系列工作,并结合正在进行的《证券法》修订和《期货法》制定,在立法中进一步完善证券期货纠纷调解机制。

一是推动在《证券法》和《期货法》中规定经调解机构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后,争议双方可以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经法院依法确认的调解协议具有强制执行的法律效力。二是借鉴德国金融调解员制度,推动在《证券法》和《期货法》中明确对于投资者与证券期货经营机构、上市公司、非上市公众公司之间的纠纷,投资者一方提出调解要求的,证券期货经营机构、上市公司、非上市公众公司一方不得拒绝;对一定数额以下的小额纠纷调解结果,对机构一方具有强制执行的效力。三是推动明确规定设立全国性的专业证券期货纠纷调解组织。下一步,将继续抓紧推动相关工作,争取全国性调解机构尽早挂牌。

11、将充分研究并进一步完善独立董事监管制度

证监会回复人大建议称,2017年4月,中国上市公司协会联合沪深证券交易所等相关单位启动了“上市公司董监高信息平台”建设工作。信息平台中独立董事信息主要包括个人基本信息、工作履历、市场交易情况、诚信合规情况和培训情况等。目前,已完成平台初步开发,具备了相关信息展示、查询、统计等基本功能,现阶段可以通过“独立董事”身份标签查询独立董事相关信息,已实质形成独立董事数据库。

此外,证监会将充分研究并进一步完善独立董事监管制度,通过完善规章制度、加强独立董事培训、强化独立董事事后监管和责任追究等方式,督促独立董事勤勉履职,提升上市公司治理水平,切实保障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12、正抓紧审理第三家H股“全流通”试点企业申请

证监会答复政协提案称,已分别于2018年4月20日和5月7日推出两家H股“全流通”试点企业——联想控股(3396.HK)和中航科工(2357.HK),并正在抓紧审理第三家试点企业申请,H股“全流通”试点工作有序推进,进展顺利。

下一步,证监会会将继续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与香港有关方面密切合作,加强监管,积累经验,积极稳妥、循序渐进推进H股“全流通”试点。

13、将认真考虑修改公司法中“同股同权”、“一股一表决权”等规定

证监会答复人大提案称,关于修改公司法中“同股同权”、“一股一表决权”等规定,为市场主体提供更加灵活的制度形式,兼顾相关投资者权益保护的建议,将在下一步修改公司法的工作中,会同有关方面加强研究论证,认真予以考虑。


切实防范化解区域性股权市场风险

8月30日至31日,证监会在成都市组织召开区域性股权市场规范发展座谈会,证监会副主席阎庆民强调,要强化监管,切实防范化解区域性股权市场风险。

防范化解重大风险是三大攻坚战之首,证监局要责无旁贷地把区域性股权市场监管工作当做分内之事,既支持地方做好监管工作,又要严格落实好各项政策要求。地方金融监管部门要切实扛起日常监管主体责任,组织开展现场检查,依法查处违法违规,承担风险处置责任。


监管科技建设工作进入全面实施阶段

证监会正式印发《中国证监会监管科技总体建设方案》(以下简称《总体建设方案》),标志着我会完成了监管科技建设工作的顶层设计,并进入了全面实施阶段。

《总体建设方案》详细分析了证监会监管信息化现状、存在的问题以及面临挑战,提出了监管科技建设的意义、原则和目标。

证监会监管科技建设遵循“科技引领、需求驱动;共建共享、多方协同;统筹规划、持续推进;提升能力、创新机制”的总体原则,立足于我国资本市场的实际情况,在加强电子化、网络化监管的基础上,通过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等科技手段,为证监会提供全面、精准的数据和分析服务,着力实现三个目标。

一是完善各类基础设施及中央监管信息平台建设,实现业务流程的互联互通和数据的全面共享,形成对监管工作全面、全流程的支持。二是积极应用大数据、云计算等科技手段进行实时数据采集、实时数据计算、实时数据分析,实现对市场运行状态的实时监测,强化市场风险的监测和异常交易行为的识别能力,及早发现、及时处置各类证券期货违法违规行为。三是探索运用人工智能技术,包括机器学习、数据挖掘等手段为监管提供智能化应用和服务,优化事前审核、事中监测、事后稽查处罚等各类监管工作模式,提高主动发现问题能力和监管智能化水平,促进监管模式创新。

(Wind综合中国证券网、21世纪经济报道、CITICS策略组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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