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师友记】探索能源安全的法律保障

 

中国加入IEA将是一个双赢的选择,既能够促进中国能源安全,也有利于改善全球能源安全形势。...



1973年10月,第四次中东战争爆发,阿拉伯等世界主要产油国为了打击以色列及其支持者,开始对美国、荷兰进行石油禁运,引发第一次世界石油危机。这次石油危机给西方主要工业大国的经济造成了严重的损害,引发世界性经济危机,影响极为深刻。为了应对石油危机,世界各国开始纷纷制定能源战略,各西方主要工业大国(主要是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成员国,简称“经合组织”或者OECD)开始研究国际能源安全,他们认为,在石油输出国组织(简称OPEC)的框架范围内,其能源安全得不到应有的保证。为此,OECD理事会通过了《关于建立国际能源机构组织的决议》(简称IEP协议)。1974年11月18日,16国代表签署了《国际能源计划协定》,标志着国际能源机构(简称IEA)正式成立。



IEA成立后,一直以石油安全作为其能源安全的核心,建立和发展了应对石油危机的有效机制,并通过制定能源政策、发布石油市场信息、开展能源研究与开发、推动与产油国和其他石油消费国的合作等手段,来维护和促进成员国的石油供应安全,取得了良好的成果,IEA的集体能源安全机制运行良好,成功应对多次石油危机。   


中国作为世界能源生产和消费大国,如何应对全球性能源短缺,保证中国国家能源安全,确实摆在了决策者的面前。中国能源的贮存、生产结构是富煤贫油少气,决定了中国煤炭在一次性能源消费结构中占有相当大的比例,但是,由此引发的温室气体排放所引起的环境污染问题又限制了煤炭使用量。维护中国的能源安全,首当其冲的当然是中国能源战略的制定,确保国际国内能源生产、供应、采购、贮存、利用的合理化,那就是“坚持节约优先、立足国内、多元发展、依靠科技、保护环境、加强国际互利合作”的能源战略,以期构筑稳定、经济、清洁、安全的能源供应体系。

   

在中国能源安全保障中,如何加强国际互利合作?那就是中国在全球能源安全体系中要中国自己的声音,而要有自己的声音,就有必要加入到全球能源集体安全体系当中去,就必须对国际能源安全的法律制度进行研究、探索。我国国际法专家黄进教授作为能源安全问题研究的首席专家,以武汉大学国际法研究所为依托,成功申报了教育部哲学社会科学研究重大课题“中国能源安全问题研究——法律与政策分析”。出版了《能源安全法律与政策研究丛书》。肖兴利博士的《国际能源机构能源安全法律制度研究》就是丛书中的一本,该书从国际法的角度探索在国际能源机构框架下的中国国家能源安全的法律保障问题。   

肖兴利博士是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的法学学士、硕士,2005年从长沙理工大学教师岗位考入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从事刑事审判工作,现已辞职从事别的法律工作。2005年考入武汉大学攻读国际法专业博士学位,本书就是她在博士论文的基础上出版的专著,作为同事,肖兴利的书一出版后即送了一本给我,我认真拜读了本书。肖兴利认为,国际能源机构是发达石油消费国在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框架内成立的一个独立自治的国际组织。IEA保障能源安全的各项法律制度,如石油安全应急制度、石油市场信息制度、能源合作与研发制度、能源争端解决制度等,对于中国构建能源安全框架、深化国际能源安全合作、完善能源安全法制建设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中国作为世界第二大能源消费国,极有必要加强与IEA及其成员国之间的协调合作。在此基础上,作者提出,在条件成熟时,中国可以考虑加入IEA组织,参与国际能源规则的制定,与发达能源消费国一起协调利益分歧,通过合作实现共赢。在作者看来,中国如果加入IEA不仅可以提升中国对国际能源市场的影响力,在国际能源问题上争取到更大的发言权和决策权;还有利于增强IEA组织的代表性,提高其集体能源安全机制的权威性和有效性。作者的结论是中国加入IEA将是一个双赢的选择,既能够促进中国能源安全,也有利于改善全球能源安全形势。肖兴利博士的研究成果有着十分重要的理论和现实意义,有兴趣研究我国能源安全问题的同志都应当认真研读一下这部能源安全方面的力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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