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当程序从示证开始”

 

示证,也许仅仅是一个无足轻重的程序细节,却像一滴水,折射的是行政执法背后的理念,是权力的谦抑还是霸道,是以公共服务为中心还是以威权统治为中心。示证,是启动执法程序的一小步,却是依法行政的一大步。...

(封面图片来源网络)
当我大学毕业,刚到法院工作的时候,带我的老师傅嘱咐我,“执行公务时一定要带好‘两证’(工作证和执行公务证),见人先示证,否则,被人打了白打。”老师傅的话虽有夸张的成分,但正确表达了正当执法程序的起点——向当事人出示证件。

后来,还真就发生了这样一件事。

曾听外地法院一位执行法官讲述,他与同事异地执行案件时,被协助执行单位工作人员打了一耳光,还没收了执法记录仪,并强制删除了录像内容。原因是,他们没有向对方示证表明身份,且未经对方同意用执法记录仪对该单位进行了拍摄录像。这对难兄难弟为证明“清白”报了警,但处警的警察却对二人说道:“你们不向对方示证,对方怎么知道你是法官哩?”说的这么有道理,他们竟无语反驳。在阳光下熠熠闪亮的法徽、天空蓝的法官制服,以及那辆风驰电掣驶入协助单位的法院警车,顿时都已黯然失色,这些道具似乎都无法证明你是法官这样一个事实?最后,协助单位象征性地“赔礼道歉”,返还了执法记录仪;法官们也觉得执行程序似有瑕疵,为息事宁人也未作纠缠——那火辣辣的一巴掌只当是个记性吧!

如果不是近来网络所曝光的警察执法程序,我从来不会想到示证居然会成为一个争议的问题。

示证,也许仅仅是一个无足轻重的程序细节,却像一滴水,折射的是行政执法背后的理念,是权力的谦抑还是霸道,是以公共服务为中心还是以威权统治为中心。有人也许会说,警车、警察的制服难道还证明不了警察执法的事实吗?警车、警服只能概括的证明警察执法的表象,却无法证明执法者本人是否具有执法资格。这是两个问题,一个关乎事实,一个关乎程序。

事实上,对于一般民众来讲,对于执法者是正式的民警还是协警辅警聘警,单从警车和制服上面是很难作出判断的。根据新近生效的法院判决,协警或辅警单独执法是违法的,公民的拒绝行为不构成妨害公务。就像开汽车行为不能证明你一定取得了驾照或者驾照没有过期一样,无论“道具”多么丰富,我们更加关心的是剧中的“主角”。

我尤其无法理解,有那么多警察朋友搜肠刮肚、苦思冥想,仅仅是为论证“执法不需示证”寻找法律法规依据。法律当然不会规定执法不需示证,但法律亦无须在每一部法律中都啰嗦一句执法必需示证。他们最后的结论是“法律没有规定警察执法必需示证”。得出这一结论,假如不是对法律的误解,那么存心是对法治的调戏。法律没有规定并不能推导出这样做就是正确的,尤其对于公权力而言,“法无授权即禁止”,这是基本的行政法理,是不言而喻应当贯彻执行的。法律之所以没有规定,也可能是因为立法者觉得如此浅白明确的道理,是不需要牺牲立法资源去一一标注的。法律无需不分场合,面面俱到地重复唠叨,就像法律不会规定,当你踏出步子应当先迈左脚还是右脚一样。

即使法律没有规定,流连于法条之间,约束行政行为的还有正当程序原则,当法律存在漏洞时,法律原则可作为替补上场。对于行政执法而言,正当程序原则所推导出的第一个法定义务即是告知,示证的意义就是要告知当事人:我,一个适格的执法者,代表有管辖权的行政机关执法,你作为行政相对人有义务配合。为什么要强调是“我”,而不能仅仅满足行政机关执法的表象,因为行政机关不会自己去执法,只能通过他的代理人,一个具体的人去执法。

即便我们从法律所保障的公民权利角度,也能反证执法者示证的必要性和重要意义。比如回避制度、管辖制度、执法监督制度等,这些制度的存在和实现都暗含了一个共同的前提:当事人首先需明确知道谁在代表行政机关执法,他应该申请谁在案件中回避,他应当检举监督谁的违法执法行为。假如示证不是一项法定义务,那么法律所规定的当事人这些权利将是一纸空文!

也许有人质疑,当警察在抓捕犯罪嫌疑人的时候,也要先示证吗?在这种千钧一发的情况下,还要求警察示证,既不切合实际,也有可能放纵违法。这种辩驳理由是不成立的,在紧急情况下,是因为情况紧急而豁免了警察的示证义务,紧急状态不能推导出不示证的正当性。在紧急状态消失后,执法者仍然有义务向当事人示证,尤其是当事人提出这个要求的情况下,执法者应示证以补足完整的行政程序。

假如法律、正当程序原则都无法为示证提供有力的法理依据,那么,我们退而求其次,示证作为一项基本的行政执法礼仪,应该是没有人反对的。当我们面对一个陌生人,向其介绍自己是一种社交本能,也是一个人教养的体现。同样,作为执法者,主动向当事人示证以告知身份,丝毫不会影响行政执法的权威,反而更易获得当事人的信任,让当事人更加配合执法工作。

示证,是启动执法程序的一小步,却是依法行政的一大步。假如这样一个简单的、程式化的行为执法者都拒绝作出,我们又如何期待对公民重大权益的处分过程有正当程序保障呢?

记住,面对执法者,你有权要求其出示证件;作为执法者,他有义务证明其执法身份合法适格。

2016年6月14日
作者ID:xintaigaosh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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