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游信息化言论之四十一——《旅游法》八个月只是途牛”袜子翻到裤腿上“

 

很久以前写过一篇文章《还有二十天,不然就罚CEO二万元——旅游信息化言论之三十八》,聊的是《旅游法》四...






很久以前写过一篇文章《还有二十天,不然就罚CEO二万元——旅游信息化言论之三十八》,聊的是《旅游法》四十八条的事,一不留神《旅游法》已经实施八个多月了,五一前国家旅游局又进行了一次大检查,成效如何?

再把《旅游法》四十八条拿出来絮叨:“通过网络经营旅行社业务的,应当依法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并在其网站主页的显著位置标明其业务经营许可证信息。发布旅游经营信息的网站,应当保证其信息真实、准确。”

啥叫“显著位置”?反正是打眼就能瞅见,反正不是撩起“大襟”才能看见。八个月后,最大的变化只是途牛网的“袜子翻到裤腿上”——旅行社资质信息总算在首页底部上瞧见了。其他的旅游电商伙计们依然藏在“袜子”里。



途牛网《旅游法》之前旅行社资质在二级页面



《旅游法》实施八个月后只有途牛网终于“袜子翻到裤腿上”。

移动互联网内依然故我,光着脚就都出来了。这是咋说的?









还是任重道远。

附:

关于在“五一”小长假期间集中开展旅游市场规范检查的通知

旅办发〔2014〕85 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局(委):

“五一”小长假在即,全国旅游旺季来临,为认真落实2014年全国旅游行业服务监管工作会议的新要求,为人民群众营造良好的节日氛围,为迎接全国人大执法检查奠定基础,国家旅游局明确在2014年“五一”小长假期间集中开展旅游市场规范检查活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规范检查重点

各地要在当地政府统一领导组织下,科学实施《旅游法》,扎实开展“旅游行业服务监管法制建设年”的各项工作,结合本地实际情况,扭住“牛鼻子”问题,确定规范检查重点。就全国而言规范检查的重点是:

(一)无许可证从事旅行社业务经营、无导游证从事导游业务活动

各类社会组织、中介机构、服务单位,特别是网络经营者、社会自然人等,未获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导游证,在无管理培训的情况下,违法从事旅行社、导游业务;导游、领队私自承揽旅行社业务。

(二)旅行社出租、出借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行为

旅行社为牟利出租、出借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

(三)旅行社订立及履行合同行为

旅行社同业经营要约中的报价是否为不合理低价,包价旅游合同价款是否为不合理低价;旅行社与旅游者是否就购物和另行付费旅游项目达成一致,是否通过安排购物和另行付费项目获取回扣等不正当利益;旅行社是否擅自委托其他旅行社履行包价旅游合同。

(四)A级旅游景区规范检查

A级旅游景区对外发布的质量等级信息是否真实;是否在醒目位置依法公示价格信息;是否存在违反物价部门批准的收费标准侵害游客利益的行为;是否依法执行景区合并门票和单项门票有关规定;是否在假日等旅游高峰期有游客疏导、分流预案及措施。

二、时间安排

1.本次旅游市场规范检查的时间为4月25日—5月3日。

2.5月15日前,各省(区、市)旅游质监执法机构将本省(区、市)在“五一”小长假期间集中开展旅游市场规范检查情况总结及《“五一”小长假期间集中开展旅游市场规范检查情况统计表》报国家旅游局监督管理司;

3.国家旅游局将通报各地在“五一”小长假期间集中开展旅游市场规范检查情况。

三、有关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级旅游主管部门和质监执法机构要把此次市场规范检查活动与贯彻落实2014年全国旅游行业服务监管工作会议精神相结合,与迎接全国人大执法检查相结合。各地要结合实际,制定市场规范检查方案,加大指导督促力度,加强跨部门、上下级之间的协调配合,确保组织严密,市场检查到位,形成检查合力,取得实际成效。

(二)严格依法行政

各级旅游主管部门和质监执法机构要坚持依法治旅依法兴旅原则,严格办案程序,规范执法文书和案卷文书制作,狠抓案件查办,切实履行依法行政职权。对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明确,旅游违法事实清楚的案件,要依法及时处理。要通过市场检查、游客投诉、媒体报道等渠道发现问题和线索,集中查处一批旅游违法违规案件。

(三)做好总结宣传

各级旅游质监执法机构要通过集中开展市场规范检查加大旅游法律法规的社会宣传力度,加大旅游质监执法的警示规范力度,为迎接全国人大执法检查创造良好的舆论氛围。要将集中开展市场规范检查的基本情况、发现的主要问题、处理的结果等形成书面报告,按时向国家旅游局监督管理司报送,同时将报告电子版发至ayzou@cnta.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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