细思极恐,丑陋的中国酒桌文化!

 

到了酒桌上,酒不是你自愿在喝,而是别人在强迫你喝!...







综合:政经参考、鸣金网

资料:澎湃新闻、新野县法院、腾讯视频

现在所谓的酒文化简直是对文化两个字的侮辱,曾经是文人行酒令饮酒作诗,而现在只是低俗之至情义绑架的流氓行径。



9月份,海南文昌4段短视频疯传,在婚礼酒席上,一黑色套裙年轻女子举着盛有白酒的酒杯,与身旁男子对饮,旁边赴宴者不断大声“叫好”。黑衣女子疑似醉酒后不省人事,后被送入医院急诊抢救室内,最终抢救无效身亡。

当事视频
律师表示,若认定当事女子系婚宴中酒精中毒身亡,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伴娘,要对自身负主要责任;婚宴召集者即新郎新娘,在此事件中要负次要责任(一般赔付比例占死亡赔偿总金额5%)。若同桌男子有劝酒行为,特别是在女子已表现出不胜酒力后仍强行劝酒者,也要担责。喝酒喝死人,请者劝者死者都有责

案件一:女孩狂饮丧命  苦果家人来咽

17岁的冰燕(化名)去年被一家饭店聘为服务员,饭店管吃管住。一天晚上休息时,冰燕和同寝室两个女孩到饭店前台取出1公斤左右的散装白酒回寝室喝。当晚,冰燕因饮酒过度严重呕吐,饭店老板赵某发现后,让其他服务员将呕吐物进行了清理。然而,第二天早晨,大家发现冰燕情况异常,急忙叫来120,但冰燕终因抢救无效死亡。

经司法鉴定,冰燕系乙醇中毒死亡。事故发生后,饭店老板送给冰燕家属1万元。但冰燕的家属认为,饭店是“封闭式”管理,孩子死亡,饭店应承担监管不力的责任,于是将饭店老板告上法庭。

法院判决:冰燕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私自拿饭店的酒喝,因饮酒过度致乙醇中毒死亡,死亡的后果应由本人承担责任,被告不具备法定监管责任。因此,一审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官提醒:冰燕已满17周岁,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生活来源,应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她是在非工作时间、非工作场合,在被告不知情的情况下饮酒,这是其死亡的主要原因,冰燕本人应承担全部责任,饭店不承担责任。

案件二:设宴请客喝酒  注意别惹麻烦

2010年6月,吴某在某酒店给女儿摆满月酒。席间,赵某醉倒在餐桌旁,吴某便在酒店开房让赵某休息。当晚11时40分左右,吴某到房间看了一下赵某就离开了。

凌晨两点多,有人发现赵某情况异常。吴某赶到房间后,给急救中心打电话,当医生赶到酒店时,赵某已死亡。

经鉴定,赵某系乙醇中毒致呼吸中枢麻痹死亡。赵某亲属一怒将酒店、吴某和同桌的数名客人一并告上法院,请求判令被告赔偿经济损失10万余元。

法院判决:吴某虽对死者没有看护及救助的法定义务,但人在醉酒后均存在潜在危险,吴某作为邀请人应当知道,所以吴某应当给予原告适当的经济补偿。判令吴某赔偿给原告经济损失一万元,驳回原告对酒店和对其他人的起诉。

法官提醒:如果被邀请的客人已经失控或者出现失控的迹象,作为请客的主人应当注意醉酒人的情况。因为此时酒宴的召集者因其请客的行为而产生了附随义务——也就是对醉酒者的照顾义务。如果醉酒者出现意外情况,请客者会因为没有尽到这种照顾义务,而承担相应责任。

案件三:劝酒应当适度  千万别闯下祸

2010年8月6日下午7点左右,原告李清洁的丈夫王强给被告陈坤修完四轮车,陈坤邀请王强及吴风等六人去食堂吃饭。当晚9点左右,王强回家,李清洁一开门就闻到酒气,王强进屋睡觉,稍后李清洁就听见王强出气很粗,忙将王扶起,见王嘴里流沫,喊不应声,掐鼻子无应,李连忙喊来村医田香等人抢救,值班医生称王已死亡。

王强的突然死亡给其一家老少三代带来了巨大的损失和痛苦。根据法律的有关规定,6被告应承担民事责任,请求判令6被告赔偿抚养费24010元,赡养费4466元,丧葬费3000元,精神抚慰金10000元,共计41476元的60%即24885.6元,并互负连带责任。

6被告辩称,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因为陈坤修车请吴风、刘一吃饭,顺便喊上王强,到食堂又碰到吴信、张峰及王小好,7个人喝了2瓶一捧雪白酒,一件蓝力牌啤酒。席间,王强称自己有病,医生不让喝酒,只喝了不到一两白酒、三碗啤酒,没有人劝他喝酒。饭后王回家时没有异常,得知王强死亡,被告都非常同情,但认为与喝酒无关。原告起诉被告承担责任,既没有事实根据,也没有法律依据,因此不同意赔偿。

新野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死者王强父作为成年人,应当预见到过量饮酒的危害,特别是明知自己患有高血压病不能喝酒却仍然喝酒,对于自己酒后猝死的后果,本人应承担主要责任。6被告与王强父同桌喝酒,在明确得知王有病不能喝酒情况下却未尽到注意义务。6被告的倒酒、劝酒行为与王强父死亡之间具有相当的因果关系。6被告应当对自己的过失行为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考虑到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侵权行为造成的后果等因素,法院判令6被告赔偿原告丧葬费、抚养费、赡养费等各项损失的30%,计款9328.82元,加上酌定的精神抚慰金5000元,6被告赔偿五原告14328.82元。

同时,新野县人民法院认为,被告陈坤做为酒宴召集人,应对参与酒宴的每个人的健康安全尽到较大的注意义务,并且陈坤做为修车的受益人,酒宴上具有劝酒行为,应承担较大责任。另二被告吴风、张峰在酒宴上也有劝酒行为,应承担次要责任,其余3被告对王强的死亡未尽到注意义务,也应承担一定责任,基于上述判断,新野县人民法院对6被告的赔偿责任做了如下划分:王强等原告的各项损失共计14328.82元,由被告陈坤承担1/3,计款4776.29元,被告吴风、张峰平均承担1/3各赔偿2388.13元,另外3被告共承担1/3赔偿责任,各人计款1592.09元。6被告构成共同侵权,依法应负连带责任。

丑陋的中国酒桌文化

前有鲁迅,后有柏杨,一直在批中国人的劣根性与丑陋,于我而言,感触最深的就是在酒桌上,那有可能是中国人这个族群表现得最丑陋的场合,也是感觉最滑稽最荒唐最不可思议的场合。因为大家都能感受得到,中国酒桌文化有以下特点: 

第一,劝酒。



到了酒桌上,酒不是你自愿在喝,而是别人在强迫你喝。这个来敬酒,一看是领导,那个来敬酒一看是什么什么。你都很难拒绝。不是不能拒绝,而是拒绝可能会伤人情,所以你最终难下决定。这样,酒桌的气氛就很不好,给人造成一种身不由己的感觉。你不劝酒不喝劝酒就是不懂事,你是带着任务来走人情的!你可能放开心情畅饮吗?

第二,以多为荣。



中国人喝酒往死里喝,说什么“喝死咋也比枪毙强”。我没感受过枪毙,但创造这句俗话的神人恐怕深有体会,要不怎么会把喝酒喝枪毙联系到一块。喝完一杯又一杯,喝少了就该挤兑你了,“你不行啊。。。你看谁谁谁多能喝,多够意思”。言下之意你不多喝,不往死里喝酒是不够意思,人家不会考虑你的酒量,不会考虑的你的身体健康。他把你挤兑的喝了酒完成任务(他未必就很爽),你身体难不难受就不是他要考虑的问题了。中国人的身体素质普遍不如欧美,我觉得与酒桌文化是有关系的。男人们一个个挺着比孕妇还大的肚子,看着就让人反胃。

第三,势利。



在酒桌上进行敬酒,给领导敬酒是重中之重。你应该看准时机,要善于给领导挡酒,等等等等,把与领导喝酒当成是博取他好感的机会,我想问你这么为领导考虑,真的是为了他好吗?如果你是领导,恐怕又该等着人来敬你了,在下属谄媚的祝福中获取一份优越感。所有这些,都是中国人深入骨髓的奴性与等级观念的体现,这些,没有随着时代的进步而消失,反而靠着酒桌文化大有加强之势。

第四,虚伪。



我之所以称之为酒桌文化而不是酒文化,因为我认为中国现在根本没有酒文化。酒桌上的那一套不配称为酒文化。中国人喝酒从来不关注酒,只关注喝酒人。他们把绝大部分的精力花在喝酒人身上,最多考虑这个酒的味道好不好,恐怕从没有人在酒桌上探讨过关于这个酒的口感、工艺、厂家、产地以及包装等等,可能你会说:有病吧?谁会想这些?如果有这样的人,我会感到很欣慰,因为中国酒文化有了复兴的机会。

第五,浪费资源。



喝了那么多酒,你还吃得下菜?上了满满一桌子菜,恐怕到最后动不了几筷子。饭店不心疼,反正交钱了,还能剩一大堆泔水。可这实际上是对社会资源的极大浪费。我们有多少 GDP是由餐饮创造的?有多少是由酒桌带动的?这种浪费比奢侈更无意义,因为奢侈好歹能让人得到满足,我从来没在喝酒上得到一丝快感,喝少了觉得是一种味道一般的饮料,喝多了酒感觉难受。这些资源放到更有意义的用途上恐怕更好吧?

第六,动机复杂。

很多饭局是为了进行不正当交易而开设的,饭局之中掺杂大量假恶丑的东西,酒桌之上权钱色交易不绝,最后可能一筷子不动。有人说,喝酒真能办成事啊!?如果对方真爱喝酒,你们干喝好不好?还能给你省钱。如果你觉得人喝多了容易松懈,想要趁机拿下,我告诉你,没用的!对方并不傻,你的意图他很清楚,因此他会有准备的,万一你真的在他酒醉的时候成功了,他酒醒后一定懊悔,从而对你怀恨在心,你们以后的关系就很难说了。不如在清醒的时候说开,让对方做出理性的选择。

所有种种,都是酒桌文化丑陋的表现。以前李白斗酒诗百篇,你看看现在的酒桌上出的了李白吗?红楼梦中还行个酒令,比比文化,现在的酒桌上即使有酒令,有文化吗?酒桌文化是对其他文化的破坏,是对人身心的伤害,在我有生之年,应该是看不到 这种恶心巴拉的文化消失,但至少我能看出这种东西是好是坏,希望大家尽早醒悟。

这就是我半夜肚子疼醒后睡不着,感觉必须不吐不快的东西,可能不能改变什么,但至少让我心情好一点,也希望有同感的朋友多多共鸣,造一造势,在酒桌文化上撕开一道裂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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