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保护水土资源,促进生态文明建设

 

保护水土资源促进生态文明建设案例回放2013年11月19日,沁阳市水政监察大队执法人员在沁阳市人民政府划分...





保护水土资源 促进生态文明建设
案例回放
2013年11月19日,市水政监察大队执法人员在沁阳市人民政府划分的水土流失重点防治区内进行日常巡查,巡查到紫陵镇宋寨村北时,发现河南省某某有限公司在水土保持重点治理区内正在施工建设。执法人员出示证件对该公司进行检查,经调查勘验、了解情况,该公司在生产建设过程中损坏水土保持设施面积7000平方米,没有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以及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容易发生水土流失的其他区域开办生产建设项目或者从事其他生产建设活动,损坏水土保持设施、地貌植被,不能恢复原有水土保持功能的,应当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 ,专项用于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依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取消停止征收和调整有关收费项目的通知》(豫政【2008】52号)规定:水土保持补偿费在水土保持重点治理区范围内的征收标准为:1.2元/平方米。市水政监察大队执法人员依法对该公司下达了《征收水土保持补偿费决定书》([2013]沁水决字第某号),应征收该公司水土保持补偿费84000元。该公司在收到《征收水土补偿费决定书》([2013]沁水决字第某号)后,未在规定时间内到市水政监察大队办理交款手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六条、五十四条规定,市水政监察大队执法人员于2014年4月20日对该公司下达了《征收水土保持补偿费催告书》([2013]沁水催字第某号)。该公司在收到本催告书10日内既未办理缴款手续,又未进行陈述和申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之规定,该公司在规定的期限内既未申请行政复议,也未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交费义务,我局于2014年7 月1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案件点评
我国水土流失面积356平方公里,占国土面积37%,水土流失在我国的危害已达到十分严重的程度,它不仅造成土地资源的破坏,导致农业生产环境恶化,生态平衡失调,水灾旱灾频繁,而且影响各业生产的发展。长期以来,人们从事开矿、修路、随意取土、采石、挖砂、工程建设以及滥伐、滥垦等生产建设活动,导致水土流失不断加剧,生态环境逐步恶化,对人们的生活质量造成严重影响。生产建设单位和个人应按照法律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并在生产建设中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水土流失。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破坏水土资源、造成水土流失的行为进行举报,协助水行政主管部门加强监督管理,形成保护水土资源的社会氛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三条:水土保持工作实行预防为主、保护优先、全面规划、综合治理、因地制宜、突出重点、科学管理、注重效益的方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水土保持工作的统一领导,将水土保持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对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任务,安排专项资金,并组织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水土资源、预防和治理水土流失的义务,并有权对破坏水土资源、造成水土流失的行为进行举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二十四条:生产建设项目选址、选线应当避让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无法避让的,应当提高防治标准,优化施工工艺,减少地表扰动和植被损坏范围,有效控制可能造成的水土流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五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造成水土流失危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案件启示
水是生命之源,土是生命之本,水土资源是让人类赖以生存和发展的基础性资源,属于全民共有,全民受益的资源。我们在利用自然资源创造财富的同时要注意保护环境,“谁受益,谁补偿”,立足长远,把绿水青山留给子孙后代。

来源:沁阳市水利局







本期编审:李富利

本期编辑:任衍行、朱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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