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抄袭,你应该知道的一些常识

 

关于抄袭的模糊及错误的认知正导致大量的抄袭在我国出现,而目前执法环境对抄袭的宽容使得抄袭者拥有了广阔的获利空间。所以黑屋君不得不组织一篇文章,厘清抄袭与模仿、借鉴的差别。说实话,要判断是否抄袭并没有那么困难。...

黑屋君按:

最近因为《爵迹》事件,黑屋君经历了一次友谊翻船。某评论家先是夸《爵迹》是一部特效超越《魔戒》和《哈利波特》的巨作,然后又与黑屋君开展了一番关于抄袭的辩论。让黑屋君不解的是,评论家认为《爵迹》里大量与日本漫画《FATE》和《大剑》雷同的桥段只是借鉴,他的论据是抄袭要用面积界定,与他人雷同的内容要达到75%才构成抄袭。黑屋君不知道此种定义从何而来,翻遍中国法律及国外学术的定义,都找不到这个关于75%面积构成抄袭的定义。最关键的是,用此种定义,大概中国再没有抄袭者了!童鞋们可以放心大胆地抄了。关于抄袭的模糊及错误的认知正导致大量的抄袭在我国出现,而目前执法环境对抄袭的宽容使得抄袭者拥有了广阔的获利空间。所以黑屋君不得不组织一篇文章,厘清抄袭与模仿、借鉴的差别。说实话,要判断是否抄袭并没有那么困难。

由于手机、电脑等移动终端的推广,各种影视剧的传播影响力逐渐加大。说到抄袭,最近发生在影视圈的最大的事件就是从2014年开始的于正抄袭门。想必大家对此事已经十分熟悉了。
《梅花烙》vs《宫锁连城》于正抄袭门
2014年4月15日,琼瑶在《花非花雾非雾》官方微博发表给广电总局的公开信,举报于正《宫锁连城》多处剧情抄袭《梅花烙》,并列举了几个于正的抄袭案例作为证据,她恳请广电总局领导即时停止播出于正新剧《宫3》,并呼吁观众不要看于正剧,更称自己因为此事心如刀绞,已经病倒。2015年4月28日,琼瑶正式起诉于正侵权,同时对播出单位——湖南卫视一同追究责任。12月25日,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宣判此案。法院判决《宫锁连城》侵犯了《梅花烙》的改编权,于正被要求向琼瑶公开赔礼道歉,五家被告则共计赔偿500万元。


但是在这件事出现后,《宫锁连城》收视不降反高。
而要说到靠着抄袭赚得盆满钵满的,又不得不提到另外一人——
2006年,持续了两年多的“郭敬明抄袭事件”画上了句号。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维持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认定郭敬明所著《梦里花落知多少》对庄羽的《圈里圈外》整体上构成抄袭,判决郭敬明与春风文艺出版社赔偿庄羽经济损失20万元,春风文艺出版社与北京图书大厦停止《梦里花落知多少》的出版、销售行为。
他赔偿了20万,但是还是拒绝承认抄袭。

后来他接受采访说“你质疑我不会写,我就写给你们看。”

让我们看看法律是怎么写的。


(一)抄袭和剽窃

现代汉语词典中对于“抄袭”的定义。

窃取别人所作文字以为己作。

谓不顾客观情况,照搬或沿用别人的思想、方法、经验等。
1.抄袭,指窃取他人的作品当作自己的,在相同的使用方式下,完全照抄他人作品和在一定程度上改变其形式或内容的行为。是一种严重侵犯他人著作权的行为,同时也是在著作权审判实践中较难认定的行为。
2.剽窃,指抄袭(别人的思想或言词);采用(创作出的产品)而不说出其来源。如:他的一本学术著作曾被厚颜无耻地剽窃,并以缩写形式发行。

3.我国司法实践中认定抄袭和剽窃一般来说遵循三个标准:

第一,被剽窃(抄袭)的作品是否依法受《著作权法》保护;

第二,剽窃(抄袭)者使用他人作品是否超出了适当引用的范围。这里的范围不仅从量上来把握,主要还要从质上来确定;

第三,引用是否标明出处。这里所说的引用量,国外有些国家做了明确的规定,如有的国家法律规定不得超过1/4,有的则规定不超过1/3,有的规定引用部分不超过评价作品的1/10。我国《图书期刊保护试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五条明确规定:引用非诗词类作品不得超过2500字或被引用作品的十分之一凡引用一人或多人的作品,所引用的总量不得超过本人创作作品总量的十分之一。
注:《著作权法》第二条:

1.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作品,不论是否发表,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权。

2.外国人、无国籍人的作品根据其作者所属国或者经常居住地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享有的著作权,受本法保护。

3.外国人、无国籍人的作品首先在中国境内出版的,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权。

4.未与中国签订协议或者共同参加国际条约的国家的作者以及无国籍人的作品首次在中国参加的国际条约的成员国出版的,或者在成员国和非成员国同时出版的,受本法保护。
实际上我们可以看出抄袭实际上很难界定,特别是混合多种故事桥段的高级抄袭。那么有粉丝会说这是借鉴,不是抄袭,对自己欣赏的作品实行“拿来主义”难道有错吗?

那么我们来看什么叫“借鉴”。


(二)借鉴

1.汉语大词典中对于“借鉴”的定义。

比喻别人的可供自己对照学习的经验或吸取的教训。(鉴:镜子)
2.《著作权法》中第四节第二十二条规定(节选)

在下列情况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

(一)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二)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三)为报道时事新闻,在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中不可避免地再现或者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四)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其他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已经发表的关于政治、经济、宗教问题的时事性文章,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

(五)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在公众集会上发表的讲话,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

大家对于喜欢的作品的借鉴,一般会以“致敬”为由。比如《一步之遥》以致敬教父开场。第一场马走日与武七的对手戏几乎完全照搬了《教父》的经典开场。
一种叫做“戏拟”或者“戏仿”的艺术手法。英文为parody。 这种手法和抄袭最大的区别就是,戏仿强调对于戏仿源的认知,也就是说,它有意识的让观众看出来模仿的是什么。

不光文学和影视,音乐圈也有此不正之风。

对于音乐作品《人间精品嗨起来》大张伟与王思聪有过分歧。
大张伟认为王思聪不懂行,王思聪觉得他不要脸。
王思聪曾在国外留学,要比大部分人见多识广,那么国外对于此种类型的事情又是怎么处理的呢?

有本事抄,就要担得起这个责任

对待抄袭,全世界似乎都是同一个态度:有本事抄,就要担得起这个责任。以美国和日本为例。

美国是知识产权大国,在美国,知识产权意识可以说是一种文化。为了加强对本国知识产权的保护,美国不断地在修改相关的法律。比如专利权的有效期从批准日始算的17年,改为从申请日开始延长到20年;《版权法》也从团体著作权保护期的75年和个人终身享有及去世后的50年分别延长了20年。
美国的知识产权有许多特别之处。比如,美国的专利法规定,谁先发明谁就有专利权,并且在申请专利之前的一年时间里,允许销售、使用和发表,这是因为要鼓励和保护发明者和创业者,许多发明者和小的创业公司开始没有钱,同时也需要时间,有的要先市场实验才去筹资申请专利权和投入生产。所以,在美国发明者从刚刚有创意和想法时就开始记录,公司也有一套体制,研究发展的每一进展和日期都有表格记录在案,并有证人签字。
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美国有一条跟欧洲等其他国家不同,就是原告诉被告侵犯他的专利权,如果输了,在欧洲国家原告必须赔偿被告的律师费。但在美国如果原告输了,不用作任何赔偿,这实际上也是对专利人的一种支持。还有,专利人如果告别人侵权,可以先不付任何律师费,赢了官司,再从被告赔偿中提取一定比例的费用。输了,可不付律师费。美国便是用这样更为实际的方式鼓励诉讼以保护专利。
除开法律上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在美国学术界,自己抄自己也会被定义为抄袭,这是与我们的法律不一样的地方。许多专业协会以及各类学术期刊都专门发表过学术道德规范反对自我抄袭,要求如有引用本人之前所出版过的言论都必须注明出处,否则即为抄袭。可见在美国学术界对于“抄袭”的严苛态度。
美国人对“抄袭”的严格态度从身边小事上也可以体现出来。2012年8月30日,世界知名学府美国哈佛大学校方证实,100多名本科学生涉嫌在一门课程的期末考试中作弊。这门课程是由教授普拉特所教的“国会介绍”,一名助教注意到考试中可能有些问题,怀疑那些学生合作答题,因为许多人使用了同样的长词串,而考试明确指示不许合作答题。那名助教通知了普拉特教授之后,普特拉教授将问题报告给学校执行董事会下属的行政委员会。根据作弊程度,哈佛大学所做的惩罚将包括对首次作弊者的警告到强迫休学一年。
许多人认为,只要注明引用的出处就不算作弊,其实不然,哈佛大学关于抄袭的规定中,将注明引用和未注明引用柔和到一起算作抄袭。并且当自己写的句子与原始资料在观点和句子结构上都非常相似,结论与引语相近而非用自己的话重述时,即使你注明出处,这也是抄袭。因为你不能仅仅简单改变原始资料中的几个词语或者对其摘要总结,你必须用自己的语言和句子结构彻底重塑,要不就直接引用。

如果在中国,大学对于抄袭的界定也有自己的标准。

学术论文对于抄袭的定义:

1、观点抄袭:不引用别的文献好像观点是自己的为严重抄袭;

2、句子抄袭:不重新组织别人的观点,照抄原话,不加引号,即使加了参考文献也是抄袭;

3、过多引用别人原话:即使加了引号,也算抄袭,比如三句以上;

4、句子重新组织,但是整个段落和别人的非常相似,尤其关键动词几乎一样,句子结构也一样,也算抄袭;

5、图原样copy别人;

6、除了整段拷贝,以下处理后仍然属于剽窃。

(1)铲除其中几句

(2)把句子顺序颠倒

(3)增加几句

(4)只改变一些动词和少量的词,但是整体          结构一样

所以许多人会选择一些论文查重的网站,避免自己踩雷。
而在高度重视知识产权保护的日本,明确提出“知识产权立国”的基本国策。日本著作权的管理非常严格,就是要体现尊重创作者的劳动成果,保护著作者的权益,使本国的文化能更加好的发展。
日本现行著作权法制定于1970年,到2003年修法前,经过了数度修改。仅21世纪以来,已经修改过五次《著作法》。经过 2004 年和 2006 年修法的著作权法保持至今的侵犯著作权犯罪刑罚的主要规定为:

侵害著作权、出版权或著作邻接权的,处 10 年以下有期徒刑或 1 千万日元以下罚金。

对侵害著作人格权的、以营利为目的使用自动复制机器侵权的、进行视为侵害著作权、出版权或著作邻接权行为的、违反秘密保持命令的,处 5 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或 500 万日元以下的罚金。

进行逃避技术保护手段侵犯著作权或著作邻接权的,处 3 年以下有期徒刑或 300 万日元以下的罚金。

发行违反署名标示作品的复制品的、复制和发行违反商业用唱片规定的,处 1 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或 100 万日元以下的罚金。有期徒刑和罚金刑可以并科。

单从罚金上看,在中、日、美三国中,日本对于侵犯著作权的罚金最高。
日本《著作权法》的内容制定很详细,下面这个例子就是很好的说明:2013年的8月7日,《周刊文春》的狗仔队发现,人气组合AKB48的成员违反禁令,在私下谈朋友,并且还拍摄下亲密的照片,这样的消息是爆炸性的,刊物印刷出来后,正好被印刷厂的运输员看到,此人认为是条爆炸性新闻,马上就传到网络上,引发轰动,不久这位运输员就遭到了警方的逮捕。
警方逮捕他的理由是典型地侵害著作权。因为这种独家新闻是周刊杂志的生命线,如果提前泄密,将对杂志的销售打击很大。在日本这样的行为将被判10年以下或者1000万日元以下的罚款,这样的处罚在日本已经算的上是重罪,目的就是要阻吓那些敢于越过红线不法之徒。
现在中国的法律对于抄袭等一些侵犯著作权的行为的管理和惩治依旧不完善,打击力度不够大。一是因为法律设置问题,二是侵犯著作权这个问题每个行业有每个行业的评估方法,不能一概而论。

就像方鸿渐,克莱登大学的博士学位并不好拿。人总是喜欢自己没有的东西。抄袭的东西虽然好,可总归不是你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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