围绕“研以致用”,盐城检察“调研达人”如是说

 

盐城市2016年度检察理论研讨会于12月15日召开围绕“司法责任制改革相关问题研究”主题,评选出12篇优秀理...




盐城市2016年度检察理论研讨会于12月15日召开



围绕“司法责任制改革相关问题研究”主题,评选出12篇优秀理论研讨成果、2个优秀组织奖。研讨会上,高检院课题主要执笔者就承担的《检察官质证问题研究》课题进行了专题汇报,4名获奖选手代表分别从改革背景下案件监督管理机制完善、刑事执行检察“办案化”模式构建、检察权运行、上下级业务领导与办案责任制关系的梳理完善等不同角度进行了交流发言。

优秀理论研讨成果作者代表和优秀组织奖颁奖现场↓↓↓
荣誉榜↓↓↓



东台市人民检察院张国柱就高检院课题《检察官质证问题研究》进行专题汇报。他认为:“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要求发挥庭审在调查核实证据和认定案件事实中的决定作用,法庭质证是庭审的核心活动,要通过构建新型侦诉审关系、制定质证规则、完善配套机制等措施完善庭审质证制度,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




东台市人民检察院周小琴认为:完善案件监督管理机制是当前推进办案责任制改革中不可忽略的重要问题,但是目前存在层级管理行政化、平级制约形式化等问题,要统筹规划、重点突出,通过完善监管机制、延伸监督触角、深化检务公开等方式加强案件监督管理。




滨海县人民检察院李文浩认为:检察改革为刑事执行检察部门研究和探索新的法律监督模式提供了一个历史性机遇,刑事执行监督的本质属性就是法律监督,监督本身就是办案,办案是强化监督最有力的手段。虽然目前法律对刑事执行检察法律监督工作以“办案化”模式开展没有直接规定,但在司法改革背景下刑事执行检察法律监督由“办事”向“办案”模式转变已成为必然趋势。






建湖县人民检察院卞刚认为:划定检察权的运行边界,不能从部门本位主义出发,带着试图扩张检察权“领地”的私心。必须是从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属性为原点,站在有利于法律监督、有利于自身监督的高度上,回归检察权的权力来源、设置目的等进行理性分析,以此建立围绕“监督”的检察职能体系。在这个过程中,始终坚持两个原则,一是保证监督的完整性,二是满足监督的必要性。




盐城市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处曹杰认为,检察官办案责任制实施后,检察官的权责统一,在拥有更大权力的同时也必须承担更多的责任。检察官办案需要一定的独立性,请示程序中,是否应当请示上级检察机关应当尊重检察官的判断。要正确理解检察一体化的正确涵义,并非所有事项都理所当然地向上级请示,而是特定的事项才有必要请示。


盐城师范学院法学教授朱广东对课题和文章进行了现场点评,并提出了改进的意见和建议↓↓↓






最后,盐城市检察院副检察长姚图指出:面对新形势新要求,检察调研工作不仅不能削弱,而且必须要进一步加强。检察实践需要检察理论的支持和指引,检察理论需要在检察实践中不断充实和提升。检察工作越发展,就越需要检察调研工作提供强有力的智力支持。检察调研的过程,就是理解立法精神、掌握法学前沿理论、研究法律实践的过程,是一项具有综合性、基础性、先导性、服务性的工作,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检察调研在服务重大决策、服务司法办案等方面有着不可替代的特殊功能,评判调研成果是否优秀的标准有很多,最关键的是要注重突出学用结合、学以致用的标准,防范检察理论研究与办案实务相脱节,增强检察调研工作的业务性、实用性。



12月21日至22日,市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负责人武瑾应邀参加江苏省法学会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2016年年会,并就庭前会议中非法证据排除程序的体系构建在会上作交流发言。



作为盐城市2016年度检察理论研讨会的组织者和江苏省法学会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2016年年会的参与者,她认为:检察理论研究需要理性思维,理性思维应当与检察实践紧密联系,检察理论研究成果才富有生命力。作为检察实务部门,我们强调知行合一,倡导“研以致用”。2017年,盐城检察调研将全面强化检察调研一体化建设,全力打造课题研究品牌,更有针对性地服务司法办案,为司法公平增添更多的“正能量”,为公平正义增添更强的“驱动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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