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权保护漫谈(二)

 

在音乐著作权的保护方面,乐器生产也是一个极易被侵权的领域,很多生产厂家法律意识淡薄,甚至在某种程度上支持这种侵权现象,现发表相关文章,以正视听。...



著作权保护漫谈(二)
(编者按:在音乐著作权的保护方面,乐器生产也是一个极易被侵权的领域,很多生产厂家法律意识淡薄,随意仿制别人具有著作权和商标权的产品,严重侵犯了被仿制者的知识产权,而很多人对此却漠然视之,甚至在某种程度上支持这种侵权现象,现发表相关文章,以正视听。)

我国的著作权保护,有时是和商标权保护集合在一起的,侵权人在侵犯了商标权的同时,也可能侵犯了作者的著作权,从而必须承担双重侵权责任,在工商领域,尤其是具有美术作品和工业产品双重性质的实用艺术品,这种侵权情况更是多见。

有一个案例,就很能说明这个问题;有一家生产某种乐器的厂家(我们称之为A厂家)设计出了一款有别于其它厂家的产品,这款乐器被绘上了独创的图案,外观式样也和别的厂家产品有所区别,A厂家为之申请了注册商标,并生产销售,很受市场的欢迎。这时,有另一家生产同样乐器的的厂家(称之为B厂家)见A厂家的这款产品市场销路很好,就开始大量仿制生产销售,结果被A厂家告上了法庭,成为被告。经过审理,法庭判决B厂家不仅侵犯了A厂家的产品商标权,同时还侵犯了A厂家的图案著作权,“二罪并罚”,B厂家为此付出了沉重的代价!
(图片与案例无关)


在这个案例里,人们一般容易理解的是B厂家对A厂家的商标侵权,而不太理解为何侵犯了A厂家的著作权。在受著作权保护的作品里,有一个“实用艺术品”的概念,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对实用艺术品的解释是“不论是手工艺还是按工业规模制作的适于作为实用物品的艺术品”。而A厂家在乐器上具有独创性的图案和造型设计,使得这款乐器已成为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定义的“实用工艺品”。我国的《著作权法》虽然未明确列举实用艺术品,但在给美术作品下定义时,已将其涵盖在内,这款由A厂家创作设计的图案和造型作为“以线条、色彩或者其他方式构成的有审美意义的平面或者立体的造型艺术品”已经完全具有了受著作权法保护的美术作品的特征。故而,从这款乐器被生产出来的那一天起,它的著作权益就已经自动产生了,它不像商标权那样需要申请,而是自动产生,自动受到保护,任何未经作者许可的仿制都侵犯了作者的著作权。所以,法院判决B厂家侵犯A厂家的商标权和著作权双重侵权责任是完全正确的。

通过对这个案例的分析,我们应该意识到任何工业生产的厂家,都应该重视知识产权的保护,做到既不侵犯别人的合法权益,也善于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只有大家都重视了知识产权的保护,保护独创性,保护人们的智慧成果,我们的国家和社会才能进步,才能真正的跨入世界强国之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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