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新闻】杨家河3名村民围堵县政府大门 现已自首

 

违法经过2016年12月29日上午12时许,我县断龙山镇杨家河村民唐清顺、唐光西、唐金凤、杨秀菊等10余人在...





违法经过2016年12月29日上午12时许,我县断龙山镇杨家河村民唐清顺、唐光西、唐金凤、杨秀菊等10余人在古丈县城喝喜酒后,相约来到县政府反映村组公路硬化的事情,在政府门口,上述4人采用了堵住政府车辆出行的方式要求见县长,时间长达两个小时,严重扰乱了政府的正常工作秩序。

1月3日,上述4人主动到古阳派出所投案自首,如实交代了违法事实。因4人认识到自己的违法行为,态度较好,故作书面训戒,不予行政拘留处罚。

县电视台新闻

延伸普法

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一)扰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秩序,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医疗、教学、科研不能正常进行,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的;

(二)扰乱车站、港口、码头、机场、商场、公园、展览馆或者其他公共场所秩序的;

(三)扰乱公共汽车、电车、火车、船舶、航空器或者其他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的;

(四)非法拦截或者强登、扒乘机动车、船舶、航空器以及其他交通工具,影响交通工具正常行驶的;

(五)破坏依法进行的选举秩序的。

聚众实施前款行为的,对首要分子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

我国《刑法》第二百九十条: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情节严重,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和教学、科研、医疗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的,对首要分子,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对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聚众冲击国家机关,致使国家机关工作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的,对首要分子,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对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来源 县电视台 古阳派出所

平台热门文章

●古丈公安开展两个专项行动战果颇丰
●古丈公安开展团体心理辅导活动
●他们是公安部门的“尖刀”,却干起了帮人卖鸡的“勾当”......
平安古丈:湘西最具影响力的公安政务微信平台
全国公安政务微信协作联盟会员单位  会员编号0082
欢迎提供新闻线索 投稿邮箱:68846758@qq.com
新闻商务合作:13574317587 13974397298



    关注 平安古丈


微信扫一扫关注公众号

0 个评论

要回复文章请先登录注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