庄浪县关于禁止销售燃放“孔明灯”的通告

 

“孔明灯”属高空明火飞行物,通过点燃固体或液体燃烧放飞,升空后火焰温度高、滞空时间长,不能...




“孔明灯”属高空明火飞行物,通过点燃固体或液体燃烧放飞,升空后火焰温度高、滞空时间长,不能控制,极易引发火灾,对飞行器、高压供电设备、通信设施及各类建筑物的安全构成威胁。为保障公共利益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防火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就禁止销售、燃放“孔明灯”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体经营户在我县范围内销售“孔明灯”。
二、禁止任何人在我县范围内燃放“孔明灯”,因燃放“孔明灯”造成消防安全事故的,要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县公安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县工商部门要进一步强化市场监管,对销售“孔明灯”的单位或个体经营户,一经发现要坚决予以查处。
四、县城管执法部门要切实加大流动摊贩的管理力度,对占用城市道路销售“孔明灯”的违法行为要依法予以处理。
五、县公安、消防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对燃放“孔明灯”行为的管理,对不听劝阻、恶意扰乱社会秩序、危害公共安全的,要依法进行严肃处理。
六、县安监、消防等部门要切实加强监管,积极协调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开展禁止销售、燃放工作,确保全县范围内不发生因燃放“孔明灯”而引发消防安全事故。
七、各有关部门和广大群众应自觉遵守、维护公共安全,不生产、不销售、不购买、不燃放“孔明灯”;对于发现销售或燃放“孔明灯”的,要积极向县公安、消防、安监、工商、城管执法等部门举报。(举报电话,县公安局指挥中心:110;县火灾隐患举报投诉中心:96119;县安监局:6820842;县工商局: 6822255;县城管执法局:6823233。)
八、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特此通告
                  庄浪县公安消防大队 
           庄浪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2017年2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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