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出售废料收入也应缴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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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相信很多读者有定期处理家中废旧家电、旧报纸书籍的习惯,获得的收入虽少但也能稍稍贴补家用。同样,企业也有处理报废固定资产、废料残渣的习惯,但对企业而言,无论获得多少收入,必须在会计账簿上记录,否则就可能引发涉税风险。

近日,市国税局第三稽查局查处了一起“废料收入未缴税”匿报收入的案件。H公司是一家制造加工各类金属铸件、配件的公司,按理说每年会产生一些金属废料残渣。稽查人员通过细致比对,却发现该公司在2013年和2014年没有废料收入,不禁心生疑虑。经过进一步调查后发现,原来该公司负责人觉得废料处理量比较少,获得金额也不多,加上是以现金形式获得,便没有把这笔收入记入会计凭证。正是由于这种错误的收入理念,H公司在出售报废固定资产后,未将取得的现金收入记录在会计账簿上,也未申报缴纳增值税。最终,市国税局第三稽查局对H公司作出追缴增值税并加收滞纳金的处理决定。
解读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

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第四条规定: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9年1月1日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2008年12月31日以前未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8年12月31日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三、《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征收率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57号)第一条规定:财税〔2008〕170号第四条中“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调整为“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

税务部门提醒,H公司的行为属于“少列收入”,是偷税,其中废料收入应按废料适用税率缴纳增值税,出售报废固定资产收入应区分不同时间节点按对应税率缴纳增值税。

来源:宁波国税微信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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