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会计人】2016年城镇土地使用税类热点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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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土地使用税

一、征税范围

1.高尔夫球比赛场占地是否减免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体育场馆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30号)第七条规定,高尔夫球、马术、汽车、卡丁车、摩托车的比赛场、训练场、练习场,除另有规定外,不得享受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税务部门可根据本地区情况适当增加不得享受优惠体育场馆的类型。

      2.单位购买一块土地准备新建房屋用于生产经营,土地已经交付但实际未使用,目前闲置的该块土地是否需要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86号)的规定,以出让或转让方式有偿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应由受让方从合同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合同未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由受让方从合同签订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因此,该土地应当按照上述规定正常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二、征收管理

      1.没有投入使用、开发的土地应从何时起开始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答:应区分不同情形区别对待。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九条的规定,新征用的土地,依照下列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

(一)征用的耕地,自批准征用之日起满1年时开始缴纳土地使用税;

(二)征用的非耕地,自批准征用次月起缴纳土地使用税。

二、根据《国家税务局关于检发的通知》((1988)国税地字第15号)规定,征用的耕地与非耕地,以土地管理机关批准征地的文件为依据确定。

三、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3〕89号)关于确定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问题规定如下:

(一)购置新建商品房,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二)购置存量房,自办理房屋权权属转移、变更登记手续,房地产权属登记机关签发房屋权属证书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三)出租、出借房产,自交付出租、出借房产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四)房地产开发企业自用、出租、出借本企业建造的商品房,自房屋使用或交付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

四、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86号)的规定,以出让或转让方式有偿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应由受让方从合同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合同未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由受让方从合同签订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2.公司通过招拍挂方式取得土地,合同未约定土地交付时间,应在什么时候开始申报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答:《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86号)规定:“二、关于有偿取得土地使用权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问题

以出让或转让方式有偿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应由受让方从合同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合同未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由受让方从合同签订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因此,该公司应在合同签订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三、税收优惠

      1.企业内部的体育场占地能否适用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减免?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体育场馆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30号)第七条规定,企业拥有并运营管理的大型体育场馆,其用于体育活动的房产、土地,减半征收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企业非大型的体育场馆应按规定征收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2.物流企业购买的土地计划建设仓库用于商品仓储,但目前还在在建工程阶段,已经缴纳的土地使用税是否可以享受优惠政策?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物流企业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98号)的规定,自2015年1月1日起至2016年12月31日止,对物流企业自有的(包括自用和出租)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减按所属土地等级适用税额标准的50%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因此,只有实际投入使用的仓储设施用地才可以享受土地使用税的优惠政策。

      3.农贸市场租用的房产专门用于经营农产品销售,是否可以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行农产品批发市场 农贸市场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号)的规定,对专门经营农产品的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使用(包括自有和承租)的房产、土地,暂免征收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所以,符合上述免税条件的企业需持相关材料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备案手续,本通知自2016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执行。
来源:国家税务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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