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会计人】一般纳税人留抵税额填表与申报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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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统一规范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留抵税额的申报口径,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调整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留抵税额申报口径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5号,以下简称“总局75号公告”),自2016年12月1日起施行。总局75号公告对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的相关栏次如何填报作了新的规定,解决了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营改增前的留抵税额不能抵扣营改增增值税销项税额的问题。本期专刊,针对一般纳税人留抵税额的申报口径新规,汇总了一般纳税人留抵税额申报相关的常见问题,供大家参考。
1
问:什么是一般纳税人留抵税额?

答:留抵税额是指在期末核算一般纳税人的应纳增值税税额时,如果本期的进项税额大于本期的销项税额,就会产生一个差额,这个差额就是期末留抵税额。这部分差额可以放到下期继续抵扣增值税销项税额。期末留抵税额的计算公式为:

期末留抵税额=上期留抵税额+本期进项税额-本期销项税额,若当期免抵退税额时

当期应退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

当期免抵税额=0

(3)可以抵减纳税人以前产生的欠税和滞纳金。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增值税留抵税额处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5号)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称“原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将全部资产、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称“新纳税人”),并按程序办理注销税务登记的,其在办理注销登记前尚未抵扣的进项税额可结转至新纳税人处继续抵扣。
3
问:一般纳税人留抵税额有没有抵扣期限?

答: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四条的规定,当期销项税额小于当期进项税额不足抵扣时,其不足部分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扣。因此,对于一般纳税人留抵税额的抵扣没有抵扣期限。
4
问:留抵税款如何抵减欠税?

答:留抵税额抵减欠缴税款时,应按欠税发生时间逐笔抵扣,先发生的先抵。抵缴的欠税包含呆账税金及欠税滞纳金。确定实际抵减金额时,计算欠缴税款的应缴未缴滞纳金金额,应缴未缴滞纳金金额加欠税金额为欠缴总额。若欠缴总额大于期末留抵税额,实际抵减金额应等于期末留抵税额,并按配比方法计算抵减的欠税和滞纳金;若欠缴总额小于期末留抵税额,实际抵减金额应等于欠缴总额。
5
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留抵挂账产生的原因是什么?

答:从2012年上海开始启动部分行业营改增试点起,至2014年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改增试点,相关政策均规定,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兼有应税服务的,截止到本地区试点实施之日前的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不得从应税服务的销项税额中抵扣。在2016年5月1日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时,继而规定,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兼有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截止到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的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不得从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销项税额中抵扣。
6
问:总局75号公告发布的政策背景是什么?

答:75号公告发布的政策背景主要涉及增值税的中央财政与地方财政的分成问题。增值税为中央地方共享税,营改增前的增值税是按中央国库75%,地方国库25%的比例分配,对于营改增纳税人缴纳的增值税,75号公告发布之前的规定均是试点期间收入归属保持不变,原归属地方的营业税收入,改征增值税(包括滞纳金、罚款)后仍全部归属地方。因此,如果允许原增值税纳税人的留抵税款抵扣营改增后增值税销项税额,势必会影响营改增增值税的实际缴库税额。所以,此前规定纳税人营改增前的留抵税额只能抵扣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销售额;不得与营改增后销售应税服务(含2016年5月后全面推开营改增后销售无形资产、不动产)的进项税额混淆一起从营改增应税行为的销项税额中抵扣。

随着今年国务院《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后调整中央与地方增值税收入划分过渡方案》的执行,2016年5月1日后,以2014年为基数核定中央返还和地方上缴基数,所有行业企业缴纳的增值税均纳入中央和地方共享范围,中央财政与地方财政分配比例调整为中央分享增值税的50%,地方按税收缴纳地分享增值税的50%,为解决原增值税纳税人留抵挂账问题提供了成熟的时机。
7
问:总局75号公告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留抵税额申报口径作了哪些新的规定?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后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3号)附件1《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以下称“申报表主表”)第13栏“上期留抵税额”“一般项目”列“本年累计”和第20栏“期末留抵税额”“一般项目”列“本年累计”栏次停止使用,不再填报数据。
8
问:总局75号公告发布之前已经填列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留抵税额如何处理?

答:总局75号公告发布前,申报表主表第20栏“期末留抵税额”“一般项目”列“本年累计”中有余额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总局75号公告发布之日起的第一个纳税申报期,将余额一次性转入第13栏“上期留抵税额”“一般项目”列“本月数”中。
9
问:留抵挂账调整的时间节点是什么?

答:按月申报的企业,2016年12月申报所属期为2016年11月的增值税报表时开始实行调整;按季度申报的企业,2017年1月申报所属期为2016年10月—12月的增值税报表时开始实行调整。
10
问:一般纳税人留抵税额如何进行财务处理?

答: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当期进项税额大于销项税额后产生的不足抵扣部分即为当期期末“留抵税额”。纳税人应在“应交税费”科目下增设“增值税留抵税额”明细科目进行核算。留抵税额可以用作下期抵扣进项税额、抵减欠缴税款等。

在营改增试点当月月初,企业按不得从应税服务的销项税额中抵扣的增值税留抵税额(即留抵挂帐税额)作如下账户处理:

借    应交税费——增值税留抵税额

贷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总局75号公告发布后,留抵挂账税额可以抵扣营改增应税行为的增值税销项税额,允许抵扣的金额作如下账户处理:

借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    应交税费——增值税留抵税额
11
问:总局75号公告给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带来的哪些政策利好?

答:按照总局75号公告,申报表主表第20栏“期末留抵税额”“一般项目”列“本年累积”中有余额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自2016年12月1日起,将余额一次性转入第13栏“上期留抵税额”“一般项目”列“本月数”中。这也就意味着,原增值税纳税人营改增前的留抵税额可以抵扣营改增应税行为的增值税销项税额,而不再只限于挂账留抵、逐月抵扣原增值税应税行为的销项税额了。总局75号公告解决了原增值税纳税人营改增前的留抵税额不能抵扣营改增增值税销项税额的问题,彻底消除了“留抵挂账”对营改增纳税人的影响,降低了企业的税收负担。


案例分析
杭州某报业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6年11月,发生17%销项税额3.20万元,发生13%货物销售的销项税额37.23万元,发生6%营改增试点服务的销项税额1014.05万元,本月发生的进项税额85.32万元。另据该企业税款所属期10月份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表显示,“期末留抵税额”“一般项目”列无“本月数”,“本年累计”栏次中留抵税额金额为843.23万元。



分析

1、按原申报规则计算,税款所属期11月份的应纳税额为932万元,“期末留抵税额”“本年累计”栏次的余额为806.07万元:

(1)本月不考虑留抵税额时的应纳税额=3.2+37.23+1014.05-85.32=969.16(万元);

(2)属于应税服务的应纳税额=969.16×(1014.05÷1054.48)=932.00万元;

(3)属于销售应税货物的应纳税额=969.16×(40.43÷1054.48)=37.16万元;

(4)本月销售应税货物的实际应纳税额=37.16-843.23=-806.07(万元);

(5)留待下期抵扣的留抵税额为806.07万元。

具体数见表一:

(单位:万元)
2、按总局75号公告确定的新申报规则计算,税款所属期11月份的应纳税额为125.93万元,“期末留抵税额”本年累计余额为0元:

(1)填写纳税申报表时,先将上期“期末留抵税额”“一般项目”列“本年累计”栏次中的余额843.23万元一次性转入“上期留抵税额”“一般项目”列“本月数”栏次中。

(2)计算出本期应纳税额=3.2+37.23+1014.05-85.32-843.23=125.93(万元);

(3)纳税申报表“期末留抵税额”“本年累计”栏次的金额为0元。同时,该栏次和“上期留抵税额”“一般项目”列“本年累计”栏次,自12月1日起停止使用,不再填报数据。

具体数见表二:

(单位:万元)
从以上案例分析可见,按照按总局75号公告确定的新申报规则,纳税人不但当期应纳税额较原规则要少,而且还将留抵税额全部抵扣完毕。

来源:浙江财税123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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