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收残疾人的企业,可以享受这5个税收优惠政策!

 

企业招纳残疾人后是否仍需要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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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招纳残疾人后是否仍需要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呢?


答: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税〔2015〕72号)中第六条规定:

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比例不得低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1.5%。具体比例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规定。
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达不到其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比例的,应当缴纳保障金。

所以只要企业安排残疾人就业达到其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比例,就不需要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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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置残疾人就业,对企业的增值税是否有优惠政策
答:根据《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52号文)第一条规定:对安置残疾人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纳税人),实行由税务机关按纳税人安置残疾人的人数,限额即征即退增值税的办法。

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每月可退还的增值税具体限额,由县级以上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所在区县(含县级市、旗,下同)适用的经省(含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下同)人民政府批准的月最低工资标准的4倍确定。

《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33号 )中第九条规定:

纳税人本期应退增值税额按以下公式计算:

本期应退增值税额=本期所含月份每月应退增值税额之和
月应退增值税额=纳税人本月安置残疾人员人数×本月月最低工资标准的4倍

月最低工资标准,是指纳税人所在区县(含县级市、旗)适用的经省(含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批准的月最低工资标准。
纳税人本期已缴增值税额小于本期应退税额不足退还的,可在本年度内以前纳税期已缴增值税额扣除已退增值税额的余额中退还,仍不足退还的可结转本年度内以后纳税期退还。年度已缴增值税额小于或等于年度应退税额的,退税额为年度已缴增值税额;年度已缴增值税额大于年度应退税额的,退税额为年度应退税额。年度已缴增值税额不足退还的,不得结转以后年度退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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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置残疾人就业,对企业所得税有哪些优惠政策呢?
答: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员就业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70号)第一条规定:

企业安置残疾人员的,在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100%加计扣除。

企业就支付给残疾职工的工资,在进行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时,允许据实计算扣除;在年度终了进行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和汇算清缴时,再依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计算加计扣除。

所以单位如果多多招纳残疾人,对于企业应缴纳的所得税,也有较大的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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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疾人个人在就业创业时享受哪些优惠政策呢?
答:根据《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52号)第八条规定:残疾人个人提供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免征增值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3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第一条规定:

 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

(六)残疾人员本人为社会提供的服务。

所以各类税收优惠政策除了对于残疾人就业能起到帮助,他们本身也能够享受到较大的政策优惠。

来源:厦门国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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