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解答】关于补发工资计算个人所得税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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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问:

  我公司9月份按80%发放工资(全体员工即使按100%发放也无一人超3500元)。10月份补发9月份欠发工资,补发的工资是否要计入10月份工资中合并计算个税?还是补发的工资属9月份工资,9月份未超扣除标准,既不用交个税也不用计入10月工资计算个税?

补发工资如何计算个人所得税?



  上述问题是最近很多平台学员探讨的问题,现在回复如下: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3号

全文如下:

针对近期基层征收单位和纳税人普遍反映的补发工资计征个人所得税问题,为了统一和规范全区政策执行标准,本着实质重于形式、公平税负的原则,经自治区地税局研究决定,在税务总局下文明确之前,就补发工资有关个人所得税的计算征收口径暂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一、对于企业因资金短缺等原因未能按期支付的职工工资,且在企业会计账簿中按月计提,应事先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书面说明,情况属实的可按照纳税人应取得工资收入的所属期间,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对由于职务晋升、工作调动、新进人员定级等原因,按照相关工资政策规定标准调资等原因补发以往月份工资,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书面说明,情况属实的可以把补发工资分摊与所属月份工资薪金所得合并计征个人所得税。

三、对于纳税人不符合第一条、第二条的补发工资应将补发工资与当月工资合并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四、对于企业发放的具有考核性质的工资,如年终加薪、绩效工资等不适用上述政策规定,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9号)的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对于上述文件的出台可以说当时内蒙古地税局是走在了全国的先列,很有代表性意义,迄今为止并没有废止,所以在内蒙古地区的个税纳税义务人可以参照以上文件执行,具体情况还是需要和主管税务机关沟通。

同时平台建议如果确实需要延迟发放工资的情况,可以考虑先计提扣个税申报,避免出现合并计税的情况(当然对于大额的工资提前预扣个税问题还是要寻求更好的办法,同时这种方法并不符合个人所得税条例中对个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规定,有些人会反对,但是税务局并没有反对提前纳税,所以还是有可行度的,因为有一部分股息利息的分红只是作为个人往来挂账,但是并未支付,税法也明确应该提前计征个税,如国税函[1997]656文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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