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大会知识手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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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业主大会运作实务指引









组建业主大会筹备组流程
一、发布组建业主大会公告

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接到建设单位书面报告或者业主书面要求后,应当及时会同区、县房屋行政管理部门发布 《组建业主大会筹备组公告》。该公告内容应当明确以下内容:

1.业主大会组成的四至范围,即本业主大会由哪些业主组成。

2.筹备组由哪些方面的代表组成(本市规定由“五方代表”组成,即业主代表,建设单位代表,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代表,房管办事处代表和物业所在地居民委员会代表。)

3.筹备组中业主代表的具体产生方式及业主代表的条件。

4.筹备组中各方代表的人数。

二,业主大会筹备组各方面代表的产生

1.建设单位代表

人数一名。由建设单位出具委派书面材料,写明具体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职务,身份证号。由建设单位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建设单位公章。

2.街镇代表。

人数一名。由街镇出具委派书面材料,写明具体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职务,身份证号。委派书面材料由街镇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按规定,街镇代表负责担任筹备组组长。

3.房管办事处代表。

人数一名。由房管办事处出具委派书面材料, 写明具体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职务,身份证号。委派书面材料由房管办事处负责人签字并加盖房管办事处公章。

4.居委会(村委会)代表。

人数一名。由居(村)委会出具委派书面材料, 写明具体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职务,身份证号。委派书面材料由居(村)委会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居(村)委员会公章。

5.业主代表

(1)人数五到十人。由乡,镇人们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根据物业管理规模和社区建设情况确定具体人数,其所占比例应当不低于筹备组(或换届改选小组)总人数的二分之一。

(2)产生方式:业主可通过业主推荐,自荐,召开座谈会听取意见等方式产生,具体方式由居民委员会确定,并在物业管理区内予以预告。

(3)业主代表应该满足的条件:知法守法,热心公益,责任心强,公正廉洁,具有社会公信性和一定的组织能力。凡有破坏房屋承重结构,违法搭建,擅自改变物业使用性质,欠交物业服务费和专项维修基金,违规出租房屋等情形且未改正的业主,不得担任筹备组人员。

(4)业主代表不履责的处理:已经作为筹备组人员的业主代表不履行职责,经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责令限期改正后仍未履行职责的,居民委员会可组织业主重新推荐产生业主代表。

三,业主大会筹备组成员公示与公告。

各方代表产生后,拟作为筹备组成员,应当先张贴《业主大会筹备组成员名单的公示》,征求意见。在公示期间,如业主对筹备组成员有异议,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协调解决。

经公示听取意见业主无意见或有意见但已经协调解决了的,则正式 《业主大会筹备组成员名单的公示》,宣布业主大会筹备组正式组建。筹备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7日内,将成员名单在物业管理会区域内公告。

筹备组在完成筹备工作,业主委员会依法成立后自行解散。

来源: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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