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家六六:两条命的差价从哪里来? ​​​​

 

极速思考太仓促难免有疏漏,但也总比拒绝思考强……(可劲儿找补)...



知名女作家六六前几天在微博上发出质问:

我想不明白,辱母案中的被刀捅伤的人撞死学生逃逸赔20万,为何他要于欢家赔800万?两条命的差价从哪里来?

(喂,人都死了,玩儿诈尸啊……)

这条微博被大量转发,评论多是对杜志浩家属的讥讽和辱骂,却没人正面回答六六提出的问题。

2015年9月30日,杜志浩在聊城市冠县东古城镇交通肇事撞死一名14岁女学生。依照法定标准,肇事者应该如何向死者家属赔偿呢?

死亡赔偿金的计算方法是:

死亡赔偿金=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农村居民人均收入)× 20年

根据山东省统计局公布的数字:

2014年山东省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1882元/年。(注:用于2015年3月至2016年2月期间法庭辩论结束时计算山东省范围内人身损害案件农村户籍受害人的残疾赔偿金和死亡赔偿金)

因此,该案中的死亡赔偿金标准应为23.8万元。

按照《南方周末》报道中女学生母亲的说法,她收到了肇事方通过中间人给的28.5万元赔款。我认为,如果杜志浩负有全责,这笔赔款的金额已经达到法定赔偿标准。

1、“为何他要于欢家赔800万?”

而杜志浩家属向于欢索偿830万元只是他们单方面的诉求,死者家属认为自己亲人的生命比陌生人的生命更有价值,也是合乎情理的。杜志浩家属提出的赔偿要求并未获得法院支持。2017年2月17日,山东省聊城市中级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于欢向杜志浩家属赔偿3.1万元(30598.5元)。

在我看来,应该比较的是28.5万元和3.1万元之间的“差价”。

昨天那篇我犯了一个低级错误,把3万看成30万,好在有个默默关注我两年的老用户忍无可忍第一时间发了他在我这里的第一条留言帮我指出(谢谢@老妖见过)。这个事实错误比较可笑,所以我睡前不好意思地把文章删除了。在这里向所有被我误导的读者真诚道歉,对不起。我已经开始补习算数啦!2、“两条命的差价从哪里来?”

法律明确规定,侵害公民身体造成死亡的,应当支付丧葬费、死者生前抚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被扶养的人是未成年人,生活费给付至十八周岁止;其他生前需死者抚养的无劳动能力的人,生活费给付至死亡时止。

从《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2016)鲁15刑初33号》中可以看到:

被告人于欢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杜洪章、许喜灵、李新新、杜宜琳、杜宜颖、杜宜雯、杜宜政死亡赔偿金29098.5元,处理丧葬事宜的交通费、误工费1500元,共计30598.5元。



以上原告人分别为杜志浩的父母、妻子和4个儿女。山东省2015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2930元,按照前面的计算方法可以得出258600万元的法定死亡赔偿金标准。加上处理丧葬事宜的交通费、误工费1500元,共计26万元(260100元),这个数字可以理解为待分担赔偿责任的金额。

从判决书中于欢应赔偿的金额可以看出,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对杜志浩死亡的责任认定,认为死者本人负有主要责任,因此于欢只需承担26万元中一小部分。也就是说,假设杜志浩开车撞死的女学生违反交规在先,那么也应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杜志浩的赔偿责任,根据责任比例承担死亡赔偿金23.8万元中的部分金额。

昨晚发现小数点看错后我有些懊恼,想把气撒在六六身上,“质问”她:

28.5万元和3.1万元,两条命的差价从哪里来?

可我没她境界高啊。

这3.1万元,主要是4个孩子未来12年的部分生活费,是杜志浩在世时作为父亲应该去履行的部分抚养义务。这一点和被杜志浩撞死的14岁女学生有所不同。不过,认为中医是“高于科学的学科”的知名作家六六和她义愤填膺的粉丝们,大概听不懂我在说什么。
感谢冷藏、风雨无阻、ෆ小西西ෆ、y对上一版的赞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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