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外包”用工中的工伤处理 实务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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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派遣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本月实施后,劳务派遣受到前所未有的规制,不仅岗位受到“三性约束“,而且派遣比例也被一刀切为10%。虽然新规给予了用工单位2年的比例整改期,但也同时规定在比例未达标前不得新招派遣工。于是乎,很多用工单位被迫提前寻找应对之策——即从“派遣工”转“外包工”。在此,我们不得不思考,这些转换不可避免的将出现“假外包”的状况,按照《暂行规定》第27条,以外包名义开展的劳务派遣,可以按照规定进行规制,问题是假外包到底如何规制呢?今天,劳动派(微信号:laodongpai)假设几种“假外包”的情形来进一步分析。





《暂行规定》自2014年3月1日实施以来,相关方面落实规定的态度比较积极。多数用工单位能积极通过各种方式逐步降低劳务派遣用工比例,部分劳务派遣单位正依照法律规定逐步调整、规范运行,取得了一定成效。但两年过渡期已满,因而,有些用工单位就动了歪脑筋,将调整变了戏法。

如果用工单位和承包方签订的协议,约定提供的服务不在外包公司的营业范围之内,是否可以得出“假外包”的结论呢?根据现行公司法、合同法的规定,除了国家特许的行业外,超越经营范围签订的商业合同并非一律无效,当然工商部门可以对承包方越权经营行为进行行政处罚。

换而言之,如果员工并未接受用工单位劳动管理,而只是越权经营,则并不适宜按照非法派遣来规制。如果越权经营同时还让渡员工管理权,可以考虑按照非法劳务派遣规制。

为了规避风险,通常会优先满足营业执照的需求,比如劳务派遣公司另设外包公司并根据客户需要登记经营范围(有些直接参考用工单位的营业范围登记),此时,从形式上看似乎是合法经营,外包公司与用工单位签署的外包协议原则上是有效的,但是,问题是如果外包协议的实际履行是劳动者需要接受发包方管理,是否可以按照非法派遣来规制?

笔者认为,根据《合同法》相关规定,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合同无效,如果查明劳动者实际接收发包方管理,那么,外包公司实际上仍是越权经营,而且经营的是国家特许行业(劳务派遣业),可以完全按照劳动合同法修正案进行规制。
规制思路
如果外包工从一开始就进入用工单位工作,或者此前就是接受用工单位管理的劳动关系职工或劳务派遣员工,接受用工单位的实际管理,外包公司如果和员工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与外包公司无劳动关系合意),可顺理成章认定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即使外包公司已经和员工签订劳动合同,这份合同也可以理解为未实际履行。审查用工单位和外包工是否存在事实劳动关系,需要从接受管理的事实、业务组成部分、委托发放工资等要素形成。

总结

外包公司缴纳了社会保险,用工单位发生工伤可能无法理赔,或者用工单位被认定劳动关系后无法缴纳社保,而工伤依旧由用工单位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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