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物业广告牌坠落法律责任分析

 

涛哥解析——商业物业广告牌坠落法律责任...



商业物业的出租人除了租赁物业内承租单元给承租人外,双方往往还要就广告牌租赁事宜签署有关补充协议。今天涛哥就来简单介绍一下商业物业广告牌如发生坠落产生法律责任该如何承担。

商业物业广告牌坠落所引发的法律责任无疑属于侵权责任,于是涛哥检索到了一下有关法律规定:

国家层面的规定:

《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的,它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但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

《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五条规定:“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六条规定:“下列情形,适用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六条的规定,由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承担赔偿责任,但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一)道路、桥梁、隧道等人工建造的构筑物因维护、管理瑕疵致人损害的;(二)堆放物品滚落、滑落或者堆放物倒塌致人损害的;(三)树木倾倒、折断或者果实坠落致人损害的。前款第(一)项情形,因设计、施工缺陷造成损害的,由所有人、管理人与设计、施工者承担连带责任。”

根据以上规定,商业物业广告牌可以认定为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或者悬挂物,如果广告牌倒塌、脱落或者坠落而致人损害的,首先作为广告牌的所有人、管理人或使用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除非该等所有人、管理人或使用人可以证明自己并无过错,作为特殊侵权类型,适用过错推定原则,由所有人、管理人或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如广告牌脱落等是由于其设计、施工缺陷而导致损害时,所有人、管理人或使用人与设计、施工者承担连带责任。

简而言之,就是商业物业广告牌的所有人、管理人或使用人如不能证明自身无过错,则推定其承担赔偿责任。如损害是由于广告牌设计、施工原因造成,所有人、管理人或使用人在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设计、施工单位追偿。

以上的逻辑链条涛哥认为是合理的,毕竟一旦发生损害事故,再去从所有人、使用人、广告牌的设计、施工单位中去确定责任最大的一方,费时费力,不利于责任落实。通过过错推定原则将损害赔偿责任直至广告牌所有人、管理人或使用人,可以及时解决受害人的赔偿问题。如果广告牌存在设计、施工缺陷,就留给已经做出赔偿的所有人、管理人或使用人与设计、施工单位去解决了。

北京市规定:

当然,实践中,各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是户外广告的监管部门,也都有相应的管理户外广告的规定。北京市亦然。《北京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第十五条规定:“户外广告设施的经营者是户外广告设施维护、管理的责任人(以下简称管理责任人),应当定期巡视、维护,保持户外广告设施的安全、整洁、美观。户外广告设施存在安全隐患或者出现破损、污迹和严重褪色的,应当及时维修、更新。户外广告设施的版面不得出现空置。”第二十二条规定:“户外广告设施使用权出让期限一般不超过2年;新建电子显示装置等户外广告设施造价较高的,可以适当延长,但是最长不超过4年。”第三十条规定:“户外广告设施的经营者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履行维护管理责任,造成安全责任事故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根据以上北京市的规定,广告管理责任人是广告设施的经营者,对于商业物业广告牌而言,就是商业物业的业主。因为商业物业业主违反以上规定而造成安全责任事故的,业主承担法律责任。同时需要注意的是,商业物业业主出租广告牌的期限一般不超过2年,最长不超过4年。

涛哥总结:

结合以上分析,商业物业的业主及出租人无疑是侵权责任的首要承担者。因此,涛哥以为,从出租人角度出发,如果广告牌是应承租人的要求安置的,那么由承租人负责有关的设计、施工及后续的维护,并承担有关费用及安装之后的各种费用,如产生有关侵权责任,由承租人承担。如此即便在产生侵权责任时,法院认定出租人承担赔偿责任,出租人亦可以向承租人追偿。如果广告牌是由出租人安置的,那么也应在有关合同或协议中明确,广告牌由承租人负责维护并承担有关费用,同时出租人及其聘用的物业管理人也有权监督承租人对广告牌的维护和修缮。如此可最大程度减轻出租人因广告牌而产生的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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