爱人每天都给他和前妻的女儿打钱,他女儿31岁了,有老公有工作,工资还比他退休金高,我很苦恼,怎么办?

 

你这样子做,有没有考虑我的感受?...

来源|CCTV今日说法(微信号:cctvjrsf)
爱人每天打钱给他和前妻的女儿
过年给大额红包
可他女儿已经31岁
有自己的家庭和工作
收入还比他退休金高
苦恼的我该怎么办?
我们已经老了
她也长大了
或许你该放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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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



我的爱人每天都给他和前妻的女儿打钱,以前是每天50元,从今年开始是每天60元。过年还发更多的钱当作红包。他的女儿已经31岁了,已婚、有个3岁的女儿,有老公有工作,工资收入比我爱人的退休工资还要高。以前我不知道这件事,2018年被我无意中发现了,和他好好谈过,也吵过,都没有用,他还是要每天给他女儿发钱。我很苦恼,应该怎么办?
A1:
你好!如果你的丈夫是用其个人财产每天给他和前妻的女儿发红包,一般而言该行为属于其个人自由。你若对此有意见,只能多与其沟通。
如果你的丈夫是用夫妻共同财产发红包,则可以参考以下分析加以解决。
首先,夫妻一方对共同财产的使用、处分,除另有约定外,一般应当在取得对方的同意之后进行。但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决定。你丈夫和其前妻的女儿已经31岁,并且有工作、有收入,你丈夫对她已经没有抚养义务。你丈夫每天给女儿发红包的行为,不符合一般意义上的日常生活的需要,存在擅自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可能。
其次,你与丈夫的夫妻共同财产,在法律上属于你和丈夫共同所有;你丈夫每天给女儿发红包的行为,属于赠与行为。在本案中,
如果你丈夫擅自处分夫妻共同财产,其赠与行为一般会被认定为无效
最后,针对此问题,还是建议你先与丈夫沟通交流,和平解决。另外,你也可以请求当地的居委会或者村委会等机构调解解决;你还可以考虑采取书面的形式,约定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财产的归属。如果以上办法决均不能解决,你可以结合自己掌握的相关证据,考虑向法院起诉。你可以考虑主张该赠与行为无效,要求返还财产,但你在进行此诉讼之前,应该考虑好利弊得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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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2



我和前妻2008年协议离婚时儿子3岁,协议规定儿子抚养权归我,前妻不用付抚养费。2010年双方又协议将抚养权转给她,我不用付抚养费,能探望孩子。但从2016年开始到现在,前妻借口儿子不愿见我,说儿子这个年纪已经可以做主了,我能去法院申请维护我对儿子的监护权吗?如果官司赢了能怎么执行呢?谢谢!
A2:
如果你的叙述属实,且你的探望不会不利于你儿子的身心健康,你可以就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与时间向法院提起诉讼,来维护你正当的探望权利。
你的儿子至今仍属于未成年人,根据《婚姻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你有权利探望你的儿子,并且你的前妻有协助的义务。如果你的前妻拒绝你探望你的儿子,你可以根据《婚姻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向法院提起诉讼。需要注意的是,《婚姻法》第三十八条第三款规定了对探望权的限制,即探望不能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
如果你获得了胜诉判决,你可以要求你的前妻执行判决确定关于你探望儿子的方式以及时间等内容。如果你的前妻拒不执行,根据《婚姻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你可以请求法院强制执行,有关单位和个人应负协助执行的责任。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法院依法强制执行是指对拒不履行协助你行使探望权的有关个人和单位采取拘留、罚款等强制措施,但不能对子女的人身、探望行为进行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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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3



母亲户口从未迁出村里,我的户口跟随母亲,从小到大一直在母亲户口所在地长大。现在村里征地拆迁,请问我和我的母亲、妻子及子女是否也可以享受征地补偿款?我该怎么维权?
A3:
你好!一般而言,
若你以及你的母亲、妻子和子女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时,具有该村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则有权享有征地补偿款
目前,关于我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认定还没有统一的法律规范,在实践中各地存在多种界定标准。比如以户籍是否在该村来确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或者综合考虑户籍与是否实际在该村长期居住生活为标准确定其成员资格等多种标准。你需要根据你未提及的事实,诸如你的母亲是否仍在该村居住、你的母亲在新居住地是否取得承包地、你现在的身份、你是否在该村取得承包地以及你的妻子和子女是否具有该村的户口等情况,结合当地的具体规定来确定你以及你的母亲、妻子和子女是否具有该村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如果你以及你的母亲、妻子和子女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时具有该村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则有权享有征地赔偿款。
如果你选择维权,可以向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申请调解,如果行政辖区设置了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可向该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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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4



2018年12月3日,我通过劳务公司被介绍到私企,工资由劳务代发。我在加班中不慎砸伤脚,在家休养11天后,厂领导催我去上班,我31号提出辞职,其间我未签定任何合同,只和劳务签了《安全生产告知书》。劳务口头说第一个月工资3000,工厂领导说未干满一个月只发10天工资,并且养伤其间没有任何补贴,请问怎么维权?
A4:
你好!你可以按照以下步骤进行维权。
第一,你应该
保留并搜集相关的工作记录、证人证言以及医院的诊断证明等证据
,为下一步维权做准备。首先,根据你的描述,合理推测你已经与用人单位建立起劳动关系,且劳务公司是用人单位,并以劳务派遣的形式将你派至该私企工作;但不排除该私企是用人单位的可能性,需要结合你未提及的事实以及证据加以判断。其次,
你在加班时受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在证据充分的情况下,一般可以被认定为工伤
第二,如果用人单位不承认与你之间的劳动关系,你可以先就此争议,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第三,在劳动关系确认之后,你可以要求用人单位向当地社保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如果用人单位未提出申请,你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提出申请。
第四,如果你被认定为工伤,且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情形,应当向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劳动能力鉴定申请。
第五,你可以凭借工伤认定以及劳动能力鉴定结果,要求工伤保险待遇。如果用人单位未给你办理工伤保险,你有权要求用人单位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如果用人单位拒绝,你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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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5



开发商是否有权将小区公共绿化出售给一楼和顶楼呢?购房合同上签定:个人放弃楼顶和底楼公共绿化,开发商格式合同条款是否有效?我们小区楼房配有电梯,共有2000多户,底楼最大的花园有1000多平米,顶楼都被铁栏围住。如果开发商违法,那作为业主该怎么办呢?
A5:
你好!鉴于你的问题较多,下面分点来为你解答。
第一,你在叙述中提到的底楼公共绿化在法律上界定为绿地,顶楼公共绿化争议则可归属于屋顶权属纠纷范畴。关于绿地,《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七十三条明确规定,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关于屋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也明确规定,
屋顶应当认定为共有部分,属于业主共有。但在实践中,一般可以就屋顶使用权问题在合同中进行约定。
第二,在签订购房合同时,若开发商没有针对个人放弃楼顶和底楼公共绿化的格式条款尽到合理的说明义务(包括足以引起注意的文字、符号、字体等特别标识以及说明,此义务由开发商承担举证责任),导致你没有注意到该条款,你可以主张撤销该条款;若该条款排除了你的主要权利、损害了广大小区业主的利益,你也可以主张该条款无效。另外
针对绿地权属问题,你可以向当地的规划部门查询,若绿地未经规划审批同意可以属于个人所有,则开发商不得出售
第三,如果开发商违法,业主可以先就楼顶和底楼公共绿化问题通过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作出一致决定,再就此事和开发商协商。若协商未果,可以向当地房产管理等部门进行投诉或者直接通过法院起诉来维护你们的合法权益。
感谢法律支持:
索东汇(中国政法大学在读研究生)


封面来源@视觉中国

灌溉花木

适则叶茂枝繁

逾则连根败坏

编辑 | 张诗逸(实习)

法务 | 郑俊宇

维护 | 宋小军

主编 | 王秀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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