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PP模式农业产业投资基金火了,三大方面风险存隐忧

 

引入PPP模式的农业产业投资基金主要用于解决三个问题:一是农业和农村基础设施投资不足,二是多元化融资渠道不畅,三是经营管理效率低下。...





文 | 张曦
引入PPP模式的农业产业投资基金主要用于解决三个问题:一是农业和农村基础设施投资不足,二是多元化融资渠道不畅,三是经营管理效率低下。

从现有实践情况看,目前PPP产业投资基金依照发起人的不同,可以分为三类,即由政府财政发起、金融机构发起或实业资本发起,具体到农业产业投资基金,笔者认为,这三种运作模式各有利弊。

三大模式
财政发起模式 

顾名思义,财政发起模式一般是由省级政府层面通过财政出资成立引导基金,吸引金融机构出资共同成立产业基金母基金。辖内各地区申报的项目既要通过省政府的审核,也要通过金融机构的审核。受益权则设定地方政府作为劣后,承担项目的主要风险,以保障金融机构的本金和收益。

由于PPP项目收益相对有限,政府为吸引金融机构一般会给予隐性的担保。这一模式的优点在于项目本身能够充分体现政府扶持农业的政策方向,发挥政策优势,并且政府信用背书能够为项目增信,缺点则在于政府的风险兜底行为可能带来金融机构的道德风险,在审查或运作项目过程中更专注项目的收益或引导作用,而忽略风险的规避和防范。

金融机构发起模式

金融机构发起模式中的融资结构由金融机构主导,一般是金融机构联合地方大型国企发起成立有限合伙基金,由金融机构担当优先级的有限合伙人,国企担当劣后级有限合伙人,金融机构指定的股权投资管理人作为一般合伙人。

现阶段,在这一模式中,金融机构合作的大部分国企其实为政府融资平台企业,因而项目往往能争取到财政的贴息保障。这一模式的优点在于运作方式更为市场化,较少受到不恰当的行政干扰,缺点在于基金虽然由金融机构发起,但金融机构对项目(特别是专业性较强的项目)的了解比较有限,可能存在因信息不对称而带来的风险。

实业资本发起模式 

实业资本发起模式是指以在某些领域或产业有专长、有资质和有建设能力的企业为发起人,在与地方政府达成项目框架协议的前提下, 通过联合银行、基金等金融机构成立有限合伙基金,金融机构担当优先级有限合伙人,实业资本作为劣后级有限合伙人(这一模式也可以引入财政资金或融资平台资金作为劣后级有限合伙人),产业投资基金以股权投资方式投资项目企业。

这一模式的优点在于实业资本凭借自身行业优势可以直接接触、发掘优质企业项目,对项目的了解程度要高于前面两种模式,缺点则在于目前该模式运作的大部分项目依然需要政府增信或财政补贴,以增强项目吸引力和投资人信心。

具体到农业领域,这一模式很好的解决了农业产业资金规模小、专业性强、抗风险能力弱、收益率低的问题。实业企业通过成立产业投资基金,可以以自有资金撬动四倍以上杠杆;通过自己发掘企业项目,可以深入了解项目的潜力和市场前景;通过政府增信和财政贴息等措施,可以有效抵御项目风险;通过杠杆作用获取的资金收益,除去付给优先级有限合伙人(金融机构)的管理费、通道费和托管费等等,仍然可以在营业收入一定的情况下提高净资产收益率。
三大风险
政策指导和制度规范有待完善

2001年,原国家计委制定的《产业投资基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并未能正式实施。在国家层面上,目前关于产业投资基金仅有《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规定了创投基金设立、运作和监管要求。随着产业投资基金的蓬勃发展,各地区针对地方实际制定了相应的规章和指导意见,但存在着不少问题。一方面,相关立法层级较低,效力不高。如浙江、辽宁等省份均是以指导意见和设立方案的形式对产业投资基金进行规范,执行力度明显不够。

另一方面,可操作性较差。现行文件中关于产业投资基金的发起、形式设计、组织结构、项目评估、资金投向、退出、风险控制和信息披露等方面或者存在矛盾,或无细则可循,导致在项目实际运营过程中可能存在一些不规范的做法。

此外,由于私募成本明显低于公募,国内不少产业投资基金实质上是以私募股权基金的形式来运作,而私募股权基金的管理和运营目前主要依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和《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监管框架刚刚建立,提及的多为原则性或底线要求,监管经验有待积累。

存在权力寻租风险

PPP模式下的农业产业投资项目普遍存在运营周期长、受不可抗力影响大、收益率偏低的特点,在基金设计形式上,农业产业投资基金的投资期限一般设计成“3十X”形式,即三年的封闭期,一到两年的辅导退出期,这些因素决定了农业产业投资项目对投资合伙人的吸引力极为有限。

在通常情况下,无论是财政资金、金融机构还是实业资本作为发起人,最终确定的投资项目基本上反映了地方政府的产业扶持重心和方向,因此,为促成产业投资项目能够成功上马,地方政府尽可能在政策允许范围内通过各种方式增强投资项目的吸引力,如仅要求财政出资的收益率与银行存款利息持平、适当给予项目企业或实业资本本身一些税费减免政策等等。但是,正因为在这一过程中行政干预市场的色彩比较浓厚,也因此带来了权力寻租的风险。

如实业资本与政府人员合谋,要求对签订的项目附加土地出让要求,继而以远低于市场价格的土地出让给企业,从中牟利;或以抽屉协议的方式协定给予企业变相补贴,以掩盖投资项目的真实运营状况等。

一些农业企业具有相对封闭性

以产业投资基金的方式扶持农业和农企发展,除帮助融资外,更重要的是以基金运作方式协助项目企业建立良好的企业内控和财务管理制度,确立合适的发展战略,明确市场定位,引导企业发挥资源享赋优势,逐步成长壮大。

但是,目前我国农业企业主要分为两种,一类是经过股份制改造的国有大型企业,一类是中小民营企业很多国有企业治理结构和内部机制并不健全,抗风险能力较差,财务报表信息缺失和人为粉饰的痕迹严重,企业的财务状况和信息获取和筛选成本较高,让项目投资机构并不愿意承担这种风险和成本。

中小民营企业中,采用个体制、合伙制产权形式的不在少数,家族式经营氛围浓厚,企业经营权和所有权没有合理分割,对外来资本介入具有明显的排斥心理。除此之外,一些农企经营者自身文化水平和经营水平有限,也使得企业经营无法突破原有轨道。
原载于《时代金融》
『我的农场』整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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