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转为城市户口,就不再享有承包土地资格!

 

案例:家住庐江县的肖某在1998年土地二轮承包时,依法分得耕地6.55亩,并每年缴纳农业税等各项费用,承包期...



案例:家住庐江县的肖某在1998年土地二轮承包时,依法分得耕地6.55亩,并每年缴纳农业税等各项费用,承包期限为三十年。由于肖某长期外出打工,2004年,其父通过村组干部将其5.7亩耕地无偿交给吴某代耕。2012年肖某回家时才得知自家的5.7亩耕地由父亲交给吴某耕种,遂多次向吴某催讨耕地。肖某认为,吴某虽然通过自己的父亲和村组干部获得了上述5.7亩耕地的代耕权,但双方未约定耕种期限,也未约定报酬,尤其是没有得到自己的认可,故可随时要求吴某返还被其代耕的土地。但吴某认为,自己不是代耕肖某的土地,是通过合法的程序获得了土地经营权,且肖某在土地流转之前已成为城镇居民,是非农业户口,因此肖某早已丧失承包土地的资格。最终,肖某诉至庐江县人民法院,要求吴某返还被其代耕的土地,经庐江县人民法院审理后,判决驳回原告肖某要求吴某返还土地的诉讼请求。

专家点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设区的市,转为非农业户口的,应当将承包的耕地和草地交回发包方。承包方不交回的,发包方可以收回承包的耕地和草地。”本案当中,肖某在土地流转之前已经将全家户口迁往安庆市,成为城镇居民,户口已是非农业,因此肖某全家已不再是庐江县村民,丧失了继续承包该村土地的资格。该村据此将肖某土地收回,吴某按照合法的程序获得了该土地耕种权,故法院依法判决驳回原告肖某要求吴某返还5.7亩土地的诉讼请求。

专家提醒:公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应受法律保护,侵害公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应当依法承担责任。但承包方在承包期间转为非农业户口的,从而丧失承包土地的资格,应当将承包的耕地和草地交回发包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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