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空难事故该如何赔偿?

 

知识就是力量美国按照受害者余生价值计算  在美国,空难赔偿遵循的一般原则是按受害者本人如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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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美国按照受害者余生价值计算

在美国,空难赔偿遵循的一般原则是按受害者本人如果没有死伤,在一生中可能挣到的金额来赔付,即按照余生价值计算。假设某男性公民活到80岁,如果遇难人死亡时是40岁,那么就按照40年的基本数额来赔偿。因此不同申请者得到的赔偿非常悬殊,从几十万到几千万美元不等。

如果有证据证明航空公司出现了严重的失职,则遵循惩罚性赔偿原则,即超出甚至远远超出实际损失的赔偿金额,以防止以后发生同样的失职和错误。

日本赔偿金额无限
日本人命“值钱”,根据日本的赔偿原则,对生命的赔偿金额无限。赔偿金额的计算考虑受害者的受害程度、受害者的年龄、职业、正常收入情况、受害者的家庭负担及未来发展潜力等综合因素。也就是说,一个10多岁的少年,其所获之赔偿金可能高于一个五六十岁的成年人。

国外空难赔付案例

1988年洛克比空难时,每人赔付约8270万元人民币。

2007年肯尼亚航空公司507航班发生空难时,遇难者中的5名中国公民,赔偿每人近200万元人民币。

2009年6月法航空难,每名遇难者家属获赔10万欧元,约合人民币96万元。其中一名中国人购买了人保寿险,获赔960万元的保险赔付,成为中国保险史上赔付最大的个人保险赔案。
关于《蒙特利尔公约》

《蒙特利尔公约》是1999年国际航协各成员航空公司签署的,是国际社会确立航空责任事故无限额赔偿原则的重要条约。中国政府于2008年11月签署了该公约。《公约》规定:

不管有无过错,承运人必须对旅客的人身伤亡承担赔偿10万特别提款权(约合13.5万美元),承运人不得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以下情形可免责:(1)损失不是由于承运人或者其受雇人、代理人的过失或者其他不当行为、不作为造成的;(2)损失完全是由第三人的过失或者其他不当作为、不作为造成的。

如果旅客的人身伤亡是由承运人的过错造成的,则承运人承担的责任无限制。依据《蒙特利尔公约》进行索赔的优势首先是赔偿数额相比各国自行制定的标准更高。其次,如果最终确定为责任事故,《蒙特利尔公约》规定没有赔偿限额。也就是说,受害人能计算出多少合理损失,责任人就都要赔偿。

此外,事故发生后承运人应当按照国内法的要求,及时向索赔人先行付款,以应其经济需要。先行付款不构成对责任的承认,并可从随后的损害赔偿金中抵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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