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业协会修订“八条底线”细则修订稿主要变动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落实资产管理业务“八条底线”禁止行为细则》修订稿主要变动...



股票类杠杆倍数不得超过1倍

修订前
对结构化的分级资管计划仅要求杠杆倍数不得超过10倍。
修订后
第八条中规定:“资管计划不得违背‘利益共享,风险共担’基本原则,直接或间接对结构化资产管理计划优先级份额认购者提供保本、保收益安排;资管计划不得违反杠杆设计与风险收益相匹配的原则。”

《细则》同时明确,股票类、混合类资产管理计划的杠杆倍数不得超过1倍;为管理符合规定的员工持股计划设立的股票类资管计划杠杆倍数不得超过2倍;期货类、固定收益类、非标类资管计划的杠杆倍数不得超过3倍;其他类资产管理计划的杠杆倍数不得超过2倍。

上述产品不得变相投资于结构化产品。通过穿透检查,结构化资管计划嵌套投资其他结构化金融产品的也不被允许;集合(一对多)资产管理计划的总资产超出净资产的140%也被严格限制。


不得为配资业务提供便利
修订前
修订后
明令禁止证券期货机构为“配资”业务提供便利。

《细则》明确,资产管理业务不得从事违法证券期货活动或为这类业务提供交易便利。比如资管计划份额下设子账户、分账户、虚拟账户或将资管计划证券、期货账户出借他人,违反账户实名制规定。

此外,不得直接或间接为违法证券期货业务活动提供账户开立、交易通道、投资者介绍等服务或便利;不得外接未经监管机构或自律组织认证的其他交易系统,为违法证券期货业务活动提供端口服务便利;不得设立伞形资管计划,子伞委托人(或其关联方)分别实施投资决策,共同用一资产管理计划证券、期货账户。

对于聘请第三方机构担任投资顾问,《细则》也明确要求符合聘用资质、有效的遴选制度、签订投顾协议、建立有效的防范利益冲突机制等。投资顾问及其关联方不允许将自有资金投资于结构化的资管计划,或者收取与服务不匹配的费用。


资金池业务强调信息披露
修订前
不得开展资金池业务,资产管理计划投资非标资产时不得存在以下情形:

不同资产管理计划进行混同运作,资金与资产无法明确对应;

资产管理计划未单独建账、独立核算,多个资管计划合并编制一张资产负债表或估值表;

资产管理计划在开放申购、赎回或滚动发行时未进行合理估值,脱离对应资产的实际收益率进行分离定价。
修订后
《细则》从原来的3条“不准”增加为8条。

其中增加了“资产管理计划不得在整个运作过程中未有合理估值的约定,且未按照资产管理合同约定向投资者进行充分适当的信息披露”的表述。

此外,资产管理计划不得未进行实际投资,仅以后期投资者的投资资金向前期投资者兑付投资本金和收益。

资产管理计划所管计划发生不能按时收回投资本金和收益的,资管计划通过开放参与、退出或滚动发行的方式由后期投资者承担此类风险,但管理人进行充分信息披露及风险揭示的除外。

资管计划禁止通过关联关系进行利益输送,或者以资管计划为非标资产提供任何直接或间接、显性或隐性担保或回购承诺。

销售强调风险披露
修订前
监管要求当资管计划未有明确投资标的时,不得向投资者宣传预期收益率,分级资管计划除外。
修订后
新的《细则》中,资产管理计划无论在何种情况下均不得向投资者宣传预期收益率;并且不能夸张或片面宣传产品、投资经理的过往业绩等;要求完全充分披露产品风险。对于这一项的实施是要求投资者签订风险揭示书及资产管理合同。

除不得向非合格投资者销售资产管理计划,投资者人数累计不得超过200人之外,《细则》同时严禁销售人员明知投资者不符合合格投资者条件或资产管理计划最低投资门槛,仍为其提供多人拼凑或短期借贷凑足最低投资资金等建议或便利。

此外,《细则》明确了在销售资管计划中,名称中不得含有“保本”字样。而此前,监管并未对此有过明确规定,仅要求资产管理合同及销售材料中不得包含保本保收益内涵的表述,如零风险、收益有保障、本金无忧。

销售人员在销售过程中也不得向投资者口头或通过微信、QQ、短信等方式承诺保本保收益。

来源:和讯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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