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石桥农民告赢县国土局喝彩

 

本报讯:从“民告官、立案难”到“民告官、不怕难”,再到“民告官、可胜诉”,随着我国社会转型的加快,百姓通过法...







本报讯:从“民告官、立案难”到“民告官、不怕难”,再到“民告官、可胜诉”,随着我国社会转型的加快,百姓通过法律手段起诉政府的案件明显增多。村里土地被拆迁征收,村民该不该享有知情权?近日,山东鲁泉律师事务所律师李岫岩帮一村民打赢了这样一场“民告官”案。

原告村民陈某诉称:国家修建青兰高速公路征收淄博市沂源县石桥镇石楼村的集体土地,原告作为该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土地补偿情况的知情权。陈某于2013年12月30日向被告沂源县国土资源局提交书面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被告收到后拒不公开也不答复。请求判令被告公开青兰高速沂源段集体土地征收所涉及石楼村总面积、总补偿款数额和土地安置费及原告个人的地上附属物明细和数额。并要求被告对信息公开申请做出明确答复。

原告的代理律师李岫岩介绍,陈某曾以特快专递的形式给被告国土局邮寄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要求被告公开青兰高速沂源段土地征收所涉及沂源县石桥镇石楼村总面积、地上附着物明细及补偿款数额,被告收到申请后,于2014年2月11日给原告送去了一份“你的信息公开申请无法律依据”的书面答复。

法院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相关规定,征收或者征用土地、房屋拆迁及其补偿、补助费用的发放、使用情况属于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主动公开并重点公开的政府信息。因而对上述原告要求公开的政府信息,被告负有主动公开的法定职责。

最终,法院判决沂源县国土局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向原告陈某公开“青兰高速沂源段集体土地征收所涉及石楼村总面积、总补偿款和土地安置费数额、集体地上附属物明细及补偿数额”等政府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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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后语——

“民告官”的价值不只是“民赢官输”。其价值不只在于民可以告官,民可以告赢官,更在于司法机关能常态化地处理这些官司,既维护“民”的合法权益、制约“官”的失当作为,也维护“官”的依法行政行为。

这起案例传递的最关键信号,不是其中的“民赢官输”,而是“民告官”已在我国司法实践中成为常态。这种公开透明下的“常态”,比谁赢谁输更重要。政府信息公开不足,让人根本无法判断它做了什么、该做不该做。这种现象,急需靠法治来界定是非,让司法来一锤定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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