头条 “凤凰传奇”宣传整形?

 

佛山顺德某娱乐唱片有限公司将厦门某美容部告上法庭索赔53万元范英兰 绘本报讯 记者 尹利勇 通讯员 陶亮 罗...





佛山顺德某娱乐唱片有限公司将厦门某美容部告上法庭索赔53万元





美创会据南方法制报讯
 现在,越来越多的企业请一些娱乐明星或名人来为自己的产品或服务代言,利用“明星效应”扩大吸引力和影响力,然而,却有人对此动起了“歪脑筋”。厦门某美容部在各大网络媒体平台中,以“凤凰传奇”的名义进行虚假宣传,并以他人假冒“凤凰传奇”的方式举办明星见面会,现场宣传推广其整形美容服务。近日,记者从佛山禅城法院获悉,原告某娱乐唱片公司到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该美容部赔偿损失53万元。

案 情  “凤凰传奇”被代言

佛山顺德某娱乐唱片有限公司(下称“娱乐唱片公司”),是知名艺人“凤凰传奇”组合的全球独家经纪公司,其独家享有包括代言、广告及现场表演在内的演出经纪权,此外还独家享有“凤凰传奇”的表演者权以及形象、姓名、肖像等权利。

机缘巧合下,娱乐唱片公司发现,厦门某美容部在其官方网站和官方微博中,以“凤凰传奇”的名义,宣传整形美容产品,如“瘦脸针”“丰胸”“双眼皮”等。此外,娱乐唱片公司从该美容部官方微博的宣传内容中得知,厦门某美容部在2016年1~2月期间,组织他人假冒“凤凰传奇”组合,并以组合的名义在其经营场所内举办见面会,趁机现场宣传推广其整形美容服务。原告娱乐唱片公司为此向禅城法院提起诉讼。

焦 点  是否存在侵权行为

原告娱乐唱片公司认为,由于从未授权厦门某美容部以“凤凰传奇”的名义宣传其整形美容服务和产品,厦门某美容部擅自使用“凤凰传奇”的名义进行虚假宣传的行为,使公众误以为“凤凰传奇”曾接受过其整形美容服务,严重损害了“凤凰传奇”的公众形象,极大地贬损了娱乐唱片公司的商誉,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将厦门某美容部诉至禅城法院,请求法院判决厦门某美容部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53万元。同时,要求被告在其官方网站、官方微博连续72小时刊登声明,向原告赔礼道歉、消除影响。

被告厦门某美容部辩称,双方不存在市场竞争关系,本案不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调整范围。被告是宣传及演出类商品的购买方,也是个医疗机构,与原告间不存在经营上的市场竞争关系;被告不存在不正当竞争关系,相关活动不足以引起公众误解,不构成虚假宣传;原告要求被告赔偿53万元无法律依据,即便被告的行为构成虚假宣传,原告也没有证据证明其经济损失及被告的非法获利,故原告的主张缺乏证据支持,不应得到支持。

判 决  被告赔偿10万元

法院认为,“凤凰传奇”组合在国内享有极高的知名度,在传递艺术服务来源信息并在消费者购买决策中起到重要的作用。而“明星模仿秀”是一种特殊的表现形式,通过精心包装打造,对明星的形、貌、声模仿,达到娱乐、提高知名度和获取商业利益的目的,因此,“明星模仿秀”的商业广告、商业活动要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本案中被告虽然是采用了“凤凰传奇”模仿者的图片和举办模仿秀活动,但其在网站和商业广告中却未使用“模仿秀”字样,而大量使用“凤凰于飞”“凤凰传奇明星脸”甚至是“‘凤凰传奇’组合”的字样,其主观目的正是基于“凤凰传奇”组合在国内享有极高的知名度,利用“凤凰传奇”艺名产生的影响力和商业价值,以歧义性语言或者其他引人误解的方式进行商品宣传,使消费者达到误认,从而掠取“凤凰传奇”组合所承载的良好信誉,推销自己美容诊疗服务获得不正当利益。被告的行为显然违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诚实信用的原则,是属于使人产生误解的虚假宣传,违反了市场交易中公认的商业道德,侵犯了原告的权益,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同时,基于艺名权的人格属性,其人身依附属性不能通过协议等方式来割裂,因此名誉权应属于艺人本人所有,作为艺人的经纪公司无权提出艺人名誉权方面的诉讼请求。

最终,法院判处被告厦门某美容部立即停止在其官方网站以及包括新浪微博在内的各大网络媒体平台上以涉案的方式进行虚假宣传,并赔偿原告娱乐唱片公司经济损失10万元。驳回了原告娱乐唱片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10月27日,被告厦门某美容部提起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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