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度证券业从业人员年检通知

 

根据《证券业从业人员资格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和《证券业从业人员资格管理实施细则(试行)》(以下简称《细则》)关于从业人员年检的规定,中国证券业协会将于自2016年10月1日至12月31日开展2016年度证券业从业人员年检工作。...



各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证券资信评级机构、资产管理公司:

根据《证券业从业人员资格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和《证券业从业人员资格管理实施细则(试行)》(以下简称《细则》)关于从业人员年检的规定,中国证券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将开展2016年度证券业从业人员年检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年检人员范围 

各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证券资信评级机构、资产管理公司的从业人员,执业证书有效日期截止为2016年12月31日的,均应参加本次年度年检。

证券公司经纪人实行滚动年检,不参加本次年度年检。保荐代表人年检要求另行通知。

  二、通过年检的条件 

从业人员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通过年检:

1、符合《办法》第十条规定的;

2、执业证书申请材料或年检材料真实、准确、完整;

3、在所持证书有效期内,累计完成30个后续职业培训学时,其中必修学时不少于20学时;

4、年检期间未发生违反证券业务相关法律、法规、自律规则等情形的。

  三、相关工作安排 

1、本年度从业人员年检自2016年10月1日开始,至2016年12月31日截止。

2、各机构应及时安排符合条件的人员进行年检,组织并督促尚未完成规定学时的从业人员尽快参加后续职业培训,及时查询从业人员管理系统“年检查询”中年检状态和年检学时的变化情况。

3、年检期间,协会将对部分地区、部分机构从业人员执业行为准则执行情况、执业注册管理情况、后续执业培训组织和完成情况等进行抽查。

4、年检结束后,协会将通过协会网站公示尚未完成本年度年检的从业人员及所涉及的机构。

5、到期未按规定完成本年度年检的从业人员,其执业证书将被暂停,并在协会网站进行公告。所涉及机构应在一个月内向协会提交加盖公司公章的整改报告。

四、相关工作要求 

1、各机构应指定专门部门负责受理涉及所属从业人员虚假执业注册、年检信息的投诉。对调查属实的投诉,应及时向协会报告。

2、机构不能按要求履行年检责任或义务的,协会将视情节轻重给予自律管理措施或纪律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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