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制度真的错了吗(续--故宫修缮案背后的思考一)

 

招标个人执业资格制度急待建立1、提供精准服务的需要

我们说,对外,故宫修缮案采购失败,采购人应当承担主...

招标个人执业资格制度急待建立
1、提供精准服务的需要

我们说,对外,故宫修缮案采购失败,采购人应当承担主要责任,但是我们来看一下对内,为采购人提供专业服务的代理机构,他难道不应当为自已所作所为付出代价吗?故宫修缮案大家都在打采购人的板子,不可否认,后期履约管理,故官修缮案的采购人本身是存在重大失职问题的,但是有一点,我认为大家也需要注意:就是我们说与采购需求相适应的评标标准评审办法是采购人制定的,采购人自已不懂,可以去找一个代理机构帮忙,但市面上代理机构太多,如何评价好坏,采购人不懂,就好比看病,我们都希望找到一个好医生,因为找到一个好的医生,一针可能就解决问题,找到一个技术差的医生,可能花了好多冤枉钱却得不到好的诊治,但如何判定某人是好医生呢,我们普通的病人无法知道,于是,我们通常习惯性的找大医院,采购人寻找招标代理机构也是先找甲级资格的代理,但与找到大医院后,病人还可以继续挑选医生不同,采购人找到代理公司后却无法挑选代理人员,因为采购人无法评价也无法知道谁好谁坏。代理机构可以任意指派相关人员从事代理业务,更有甚者,招标代理机构出借资格证书。这样的后果必然是因采购代理机构的不专业导致采购失败。因此个人认为,个人执业制度可以有效解决这样一个问题,再好的采购方案他也需要具体的人来实施。

2、提升采购从业人员业务素质的需要

一个低水平的医生把人误诊,是我们病人本身的错呢还是医生的错呢,很显然,是医生的错,但一个把病诊不好的医生他承担多大的责任呢?从现在的相关制度来看,代理机构采购到不合格的标,基本上没有责任,代理机构的从业人员更是没有任何责任,这一点我们可以试着从代理合同示范文本中可以看出:《建设工程招标代理合同(示范文本)》GF-2005-0215,中《通用条款》规定:10.2  (4)受托人承担违约责任,赔偿金额最高不应超过委托代理报酬的金额(扣除税金)。

正是由于代理机构责任偏小,所以,对于代理机构从业人员来说更关注的是程序是否合法,至于整个招标采购结果是否合理,基本不予以考虑,招标采购个人执业制度可以将采购从业人员完成从程序员到咨询师的转变,真正体现采购价值,最大限度的发挥采购效益。建立招标采购个人执业制度是现代市场经济发展过程中社会化、专业化、职业化分工日益精细的必然要求。

3、构建诚信体系建设的需要

构建诚信主体信用建设的关键在于人,实施个人执业制度可以将从业人员市场行为与从业人员的行业自律、执业资格紧密结合起来,通过建立执业资格的准入制和注册管理制度,从从业人员的职业资格准入、考试认证,分级管理、继续教育、业绩考核、行为记录、信用档案、等一系列的管理手段,以终身职业为代价,有效约束和激励招标采购从业人员自律诚信,强化个人责任,规范个人行为。

4、淡化代理资格制度的需要

在现行的代理资格制度下,一个代理机构只要升到甲级,就可以在躺在上面睡大觉,好多代理机构甚至以所谓的分公司为名违法出借资格证书,由于对代理机构缺乏相应的评价考核机制与退出措施,因此代理机构没有提升员工业务水平和业务技能的动力。

从中央连续取消了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机构资格、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以及建设部连续推出的项目终身负责制、建筑设计工程允许个人执业成立事务所等信号可以看出,工程类招标代理资格、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也必将会取消,强化个人执业,淡化代理资格是招标代理行业发展的必然方向。

明天继续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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