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打赌!鞍山至少有350万人不知道,这些情况你有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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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貂发现与原色不符
健身房有装修异味拒绝退会员费
耳环反复掉钻……
今天是“国际消费者权益日”
鞍山市消费者协会发布2016年度
侵害消费者权益十大典型案例
提醒消费者权益受到侵害时
要!懂!得!维!权!


购买的大衣与原色不符




法律依据: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4条规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可以依照国家规定、当事人约定退货,或者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



饭店未告知收取餐具费


消费者王先生和朋友到富祥酒楼就餐,共消费2000多元,回家后发现流水单中有一项餐具费24元。王先生认为不应该收取此项费用,找到经营者要求退还,遭到拒绝。消费者来到鞍山市消费者协会投诉,要求退还餐具费用,并赔礼道歉。在市消协的调解下,经营者表示对《辽宁省消费者保护条例》不知情,保证以后不再出现此问题,并郑重向消费者道歉,退还消费者餐具费用24元。

法律依据:根据《辽宁省消费者保护条例》第三十条,餐饮业经营者应当免费提供符合质量标准和卫生条件的餐具,在显著位置明示其提供食品和服务的价格,不得设定最低消费,不得收取或者变相收取餐位费、消毒餐具费、开瓶费等不符合规定的费用。



名牌运动鞋漏气存质量问题


2016年10月21日,消费者李女士在鞍山市铁东区耐克折扣店购买一双耐克运动鞋,10月27日发现右脚出现漏气,29日去找经营者协商要求退货,遭到拒绝。李女士到市消协投诉,要求退货。鞍山市消费者协会工作人员找到经营者向其宣传《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及国家鞋类三包规定。最终在鞍山市消协的调解下,经营者同意给消费者退货。

法律依据: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条,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可以依照国家规定、当事人约定退货,或者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



按摩后出现身体不适


消费者徐女士在圣帝雅美容院消费6000元按摩,几次按摩后出现精神恍惚、全身疼痛无力、吃不下睡不好等不良反应,要求退款,经营者不同意。消费者到鞍山市消协投诉,请求帮助。经过鞍山市消费者协会工作人员的调解,经营者退还全部款项,共计6000元。

 法律依据: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九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人身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外地人考驾照  驾校未按约定提供条件


外地户口的消费者张女士在金普驾校报考驾照,学费2200元。当时已告知学员户籍在外地,暂住证还没有办理。驾校说没问题,可以先做体检。体检后,由于消费者暂住证办理不了,要求驾校退还学费。金普驾校提出需要扣除部分费用。经过鞍山市消费者协会工作人员的调解,经营者退还全部款项。

 法律依据: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三条,经营者以预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按照约定提供。未按照约定提供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履行约定或者退回预付款;并应当承担预付款的利息、消费者必须支付的合理费用。



健身房有异味  不能保障人身安全


消费者吕先生在艾森健身办理一张健身卡,到场地后,发现室内有很大的装修异味,影响健身。找到健身会所要求退卡,被拒绝后,来到鞍山市消费者协会投诉,要求退卡。在鞍山市消费者协会的调解下,双方达成一致,经营者退卡。

法律依据: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八条,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和服务,应当向消费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说明和标明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发生的方法。



洗衣机出现质量问题


消费者杨先生购买一台洗衣机,拆开后发现洗衣机外壳破损严重,要求退货,双方没有达成一致。找到鞍山市消费者协会投诉,请求帮助。经过鞍山市消费者协会工作人员调解,销售方同意退掉消费者购买的洗衣机。

法律依据: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三条,经营者应当保证在正常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情况下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应当具有的质量、性能、用途和有效期限;但消费者在购买该商品或者接受该服务前已经知道其存在瑕疵,且存在该瑕疵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除外。



食品变质  饮品过期 


消费者裘先生自易家超市购买的食品(鸡爪)出现变质,找到商家要求赔偿,遭到拒绝,来到鞍山市消费者协会投诉。经鞍山市消费者协会工作人员调解,经营者同意赔偿消费者裘先生500元。

法律依据: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



在超市购买啤酒过保质期


消费者倪先生在鞍山市大润发立山店购买6罐啤酒,共消费155.7元人民币,发现其中5罐已过保质期,找到超市负责人给予十倍赔偿,遭到超市的拒绝。消费者来到鞍山市消费者协会投诉,要求赔偿。

法律依据: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



贵金属掉钻  不符合质量要求


消费者张女士于2015年11月,在鞍山百盛精品店施华洛世奇购买的耳环饰品,消费858元。到2016年12月多次维修,仍然出现掉钻的现象。消费者要求退货,双方没有达成一致。消费者到鞍山市消费者协会投诉。在市消协的调解下,双方达成一致意见,经营者同意给消费者退还货款。

法律依据:根据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可以依照国家规定、当事人约定退货,或者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没有国家规定和当事人约定的,消费者可以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七日后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消费者可以及时退货,不符合解除合同条件的,可以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

新闻延伸
今起消费维权可上网搞定[/b]

由国家工商总局开发建设的全国12315互联网平台今日正式上线,消费者在平台上登录注册后可以通过电脑、手机等多种途径24小时进行投诉、举报。
全国12315互联网平台网址
“www.12315.cn”
手机APP名称和微信公众号
“全国12315互联网平台”
微信小程序名称
“12315”
今晚8点,3.15晚会来了!
中央电视台第27届3·15晚会将于今晚8点在CCTV-2财经频道现场直播。每年的3月15日,消费者们都很期待,哪些不为人知的消费陷阱将被曝光?今晚,我们拭目以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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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方晨报记者张剑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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