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子公司第一案终审:主犯诈骗10亿被判无期

 

被无数金融机构视作低风险可免责的所谓“通道”,其对法律风险的隔离,法院在司法实践中可能并不认可。...



2014年8月,万家基金子公司万家共赢被曝旗下一只产品的近10亿资金遭到恶意挪用。该事件曾在公募基金业内,乃至整个资本市场掀起轩然大波。

距离案发一年半之后的2017年2月,上海高院公布了此案的判决结果:两名被告深圳吾思基金负责人李志刚、云南楚雄地产开发商李锐锋因涉案金额高达近10亿元的合同诈骗罪,分别被判处无期徒刑和十年有期徒刑及高额罚金。

从量刑标准上来看,私募基金管理人李志刚受到了“顶格”刑罚。

开创先例,基金被列为共犯

庭审信息显示,吾思十八期及李志刚、李锐锋所涉合同诈骗金额超过9.5亿元,虽然案发后在公安机关努力下追回了大部分,但仍造成受害单位损失2.8亿多元。

“热闹”之处还在于,它牵扯出另一家基金子公司金元百利,因为被挪用的资金中的5.9亿元被转移到了该公司旗下一只产品的账户里。对于这笔钱的归属,万家共赢和金元百利意见不一。金元百利如果“归还”这笔资金,则为自己旗下的一系列产品埋下重大违约风险。最后双方选择司法冻结,等待法院判决。

值得注意的是,本案中,有限合伙基金“吾思十八期”也被判为共犯、并获罚金,开创了先例,也势必在资管圈引发波澜。

根据判决书,上海市人民检察院认为,对法人间合伙即法人型联营企业构成犯罪的,应按照单位犯罪追究刑事责任。本案中李志刚吾思基金负责人身份与被害人万家共赢洽谈,并以景泰基金的名义与万家共赢签订合伙协议,其实质是为了骗取投资款用于兑付吾思一、二、三期和“吾思十八期”的投资款项。李志刚实际控制吾思一、二、三期和“吾思十八期”,为偿还合伙企业债务,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与被害单位签订、履行合同前后实施了犯罪行为,故上述单位以及“吾思十八期”均构成合同诈骗罪。

上海高院判决认为,本案实施诈骗行为虽是李志刚、李瑞峰以景泰基金名义实施,但吾思十八期参与签订五方合作协议为赃款转移提供了帮助,因此认定“吾思十八期”为合同诈骗的共犯。

掩耳盗铃般的通道

金元百利一直认为自己仅仅是扮演“通道”的角色。但实际上,做别人的通道,不仅存在操作风险,还有实际的经济和法律风险。

金元百利实际上是“吾思十八期”有限合伙基金的LP,同时发行了5期资管计划募集4.9亿元投资到该有限合伙基金。这种用资管计划嵌套有限合伙的方式,过去几年在规模十万亿的基金子公司资管业务中比比皆是。

采用这种方式被认为可以“隔绝风险”,但实际情况是,一旦投顾出事,客户只能找通道寻求补偿。如同某位监管人士所说,所谓通道其实是掩耳盗铃。

2014年,券商基金通道类业务收紧被认为与这起案件直接相关,2016年,宝能收购万科对券商资管计划和基金子公司通道业务的高杠杆风险暴露得更充分,2016年7月27日,一份《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下发到各银行,银行理财资金新规明确银行非标资产只能通过信托通道,券商资管和基金子公司通道业务面临压缩。。这就意味着曾经在资管混战中被认为是“万能神器”的基金子公司,已经黯然退场。

根据财新传媒的报道,此“第一案”的判决结果也被认为是国内第一起基金产品犯罪的裁判记录,说明被无数金融机构视作低风险可免责的所谓“通道”,其对法律风险的隔离,法院在司法实践中可能并不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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