偷偷录音录像,仲裁时有效吗? 人力资源法律库

 

偷偷录音录像,仲裁时有效吗?...



谁说偷偷录音录像证据不成立?

谁说录音录像证据必需经过公证才成立?

谁说录音录像证据必需经过权威部门鉴定才成立?

废话不多说!我也不想讲理论,大家看完就明白!

(文末有彩蛋,记得领取)

一、广东省(2014)粤高法民申字第47、48号民事裁定书

本案中,对于双方当事人争议的叶*有无销售提成的问题。叶*为证实其主张,提供了加盖有M公司合同印章的《2010年度销售提成及奖励政策及相关管理工作的规定》、《2011年度销售提成及奖励政策及相关管理工作的规定》和录音资料等证据。叶*称录音中对方是M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坤,M公司虽予以否认,但并未提供相应证据予以证实。

在该录音中,叶*多次提到提成工资及要求结算的问题,陈*坤对于叶*提成工资的存在并未否认,而根据日常生活经验法则,公司在经营过程中会给予销售人员业绩提成,以有效调动销售人员的积极性,提高公司的销售业绩。叶*作为M公司的销售人员,从M公司提供的业务统计表看,其完成的销售回款额接近国际营销部同期回款总额的近30%,M公司抗辩称叶*仅领取每月的固定工资,与上述行业惯例相悖,且与录音证据及叶*提供的M公司盖章的销售提成方案相冲突。据此,二审法院认定叶*应有销售提成的事实,符合逻辑推理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且充分阐述了判决理由。

二、广州市(2011)穗中法民一终字第191、192号民事判决书

二审另查明,在原审期间杨*为主张Y公司将其辞退提供了录音光盘一份,主张2010年7月14日H公司人员与其协商解除劳动关系的赔偿问题;同时提供QQ聊天记录一份,主张其与公司秘书梁*雅聊天涉及公司赔偿事宜;同时主张其于2010年7月8日到荔湾区劳动监察大队进行投诉。Y公司对上述两份证据的真实性均不予确认。Y公司主张2010年7月6日开始杨*就没有回公司上班,表示公司没有发函要求其回去上班,未对其作出相应的处罚决定。其余事实与原审查明的事实基本一致。

本院认为,关于杨*的入职时间、工资及工资构成、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2010年7月份工资等问题,原审法院根据双方当事人的诉辩、提交的证据对本案事实进行了认定,并在此基础上依法作出原审判决,合法合理,且理由阐述充分,本院予以确认。关于杨*离职原因的问题,杨*主张用人单位将其辞退,并提供了录音光盘及聊天记录等证据,Y公司、H公司主张杨*擅自离职,但并未提供证据证实,也确认没有发函要求其回去上班,未对其作出相应的处罚决定,综合双方的证据及陈述,杨*的主张更具有合理性,因而本院采信杨*的主张,认定Y公司、H公司将杨*辞退。

三、佛山市(2013)佛中法民四终字第1462号民事判决书

其次,廖*原审时提供的录音资料印证了其每月有部分工资是现金发放的,其中现金发放部分亦需要签收工资条,结合前述两点,本院采信廖*的主张,确认其每月签收两份工资表,F公司提交的工资签收表是其中银行转账的一份。

四、厦门市(2013)湖民初字第5082号民事判决书

根据双方的诉辩主张,本案的争议焦点可归结为:原告是否存在上班睡觉的行为?被告主张原告在上班期间睡觉,为此提供了照片8张以及视频光盘予以证明。视频光盘在仲裁审理过程中当庭播放,有关照片和视频体现原告在2012年6月4日2时34分至2时36分期间在上班时,手捧书本,将脸贴在书本上。原告质证认为录像有经过剪辑,不连贯完整;第1-4张以及第8张照片中手捧书本的人系其本人,第5-7张中将书本贴在脸上的人无法确认系其本人,且诉讼阶段被告提供的照片比仲裁阶段少2张。本院认为,被告提交的8张照片中的人系同一人,其中第5-7张体现原告在上班期间睡觉,与视频光盘体现内容相吻合,故本院对被告主张原告上班睡觉予以采信。原告作为酒店的保安人员,上班期间睡觉,违反了《员工手册》的规定,系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情形,故被告于2012年6月4日解除与原告的劳动合同,理由充分,不属违法解除。

五、上海市(2013)沪一中民三(民)终字第1995号民事判决书

本院认为:上诉人陆*与被上诉人J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的谈话录音反映出被上诉人曾要求与上诉人签订劳动合同,但上诉人拒绝签订,在上诉人未提供相反证据的情况下,原审采纳被上诉人的陈述,认定被上诉人曾在2012年8月初向上诉人提交劳动合同、上诉人未予签字的事实,并无不当,故上诉人主张此时间节点后的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缺乏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原审对之前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的判决正确,本院对此予以维持。

六、南京市(2014)宁民终字第2264号民事判决书

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刘*提供2013年7月4日的录音,用以证明其家人就其试用期、工资、离职等问题与T贸易公司法定代表人进行协商的事实,T贸易公司对该录音的真实性不认可,对此,T贸易公司理应申请鉴定或提供相反的证据予以推翻。从本案案情看,T贸易公司对该录音申请鉴定,但经原审法院通知后无正当理由不交纳鉴定费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五条规定,对需要鉴定的事项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无正当理由不提出鉴定申请或者不预交鉴定费用或者拒不提供相关材料,致使案件争议的事实无法通过鉴定结论予以认定的,应当对该事实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故原审法院根据刘*的陈述,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并判决T贸易公司支付刘*相应的工资及差额、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和经济补偿,符合法律规定。

七、绍兴市(2014)浙绍民终字第1687号民事判决书

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本案中,被上诉人张*为证明其与上诉人绍兴县G印染有限公司之间成立事实劳动关系,提交了抬头为“绍兴县G印染有限公司(染色二分厂)程*灿厂长”的名片及被上诉人与程*灿在上诉人厂区内办公室进行工资结算的视听资料。现上诉人绍兴县G印染有限公司对程*灿作为其染色二分厂厂长的身份不予认可,但并未提供任何证据如职工名册等加以反驳,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八、青岛市(2014)青民一终字第1098号民事判决书

关于本案争议的第二个焦点问题,本院认为,被上诉人提交的录音证据证明双方实际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日期是2013年7月30日,并非劳动合同载明的2012年11月1日,上诉人虽对录音证据的真实性提出异议,但其在仲裁及一审期间并未对此申请鉴定,二审期间虽申请鉴定,但未在本院规定的时间内提交相应书面鉴定申请,依法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责任。因此,本院对录音证据的真实性予以采信。

九、北京市(2014)顺民初字第13383号民事判决书

赵*主张C汽车销售公司无理由将其辞退,并提交员工离职登记表及录音予以证明。上述证据能够证实C汽车销售公司安排赵*办理离职手续,在C汽车销售公司未提交证据证实解除原因的情况下,本院认定C汽车销售公司解除与赵*的劳动关系系违法解除,应支付赵*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赵*要求支付的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的数额未超出相关规定的标准,本院予以支持。C汽车销售公司辩称双方没有解除劳动关系,该辩称意见没有事实依据,本院不予采信。

END
有课来了
2017《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处理办法》实操解读
—暨真实裁决书、判决书分享与剖析


课程大纲:

一、新规定解读

1、新办法与旧办法有何不同之处?

2、新办法与国家的《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如何对接?

3、新办法对用人单位带来哪些法律风险?

4、用人单位在日常管理中该如何操作?

二、裁决书、判决书分享

1.用人单位败诉的原因主要有哪些?

2.仲裁或法院在处理案件时,如何适用法律法规?

3.公开审理的开庭形式,有何风险,如何避免风险?

4.如何书写答辩书,有哪些注意事项?

5.开庭期间,质证与辩论需要注意哪些关键问题?

6.举证责任如何分配,无法举证的后果有哪些?

【活动地点】广州市天河区(华师地铁站附近)

【活动时间】2017年5月9日(周二)下午14:00—17:00

【参会对象】企业高层、部门经理、法务、HR管理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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