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上班时间“打瞌睡”或是“睡觉”,可以辞退? 人力资源法律库

 

在上班时间“打瞌睡”或是“睡觉”,可以辞退?...





本文由钟永棣老师根据法院裁判文书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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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钟永棣,来源:人力资源法律库,ID:hrxinli

观点提炼:

从狭义角度看,睡觉与打瞌睡是两个不同的行为状态。但是,如果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仅明确两者不同的违纪责任,而无明确两者的特征与区别,那么法官很可能会根据有利于劳动者之原则推定用人单位承担不利后果。另外,即使明确了两者的特征与区别,用人单位亦未必能充分举证证明员工的行为究竟是睡觉还是打瞌睡。因此,我们建议,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无必要将两者的状态、特征与违纪责任加以区分;相关条款直接表述为“员工上班期间睡觉或打瞌睡的,将给予……处分”即可

某中院二审判例分享:

原审法院认为,……《奖惩管理程序》5.2.3.2.27条规定“在上班时间打瞌睡”予以书面警告处分,5.2.3.3.18条规定“工作时间睡觉”可作辞退处理。对于“打瞌睡”和“睡觉”如何进行界定,该制度中并未进行细化的解释,这两种行为亦不属于常识性无争议的可以予以准确区分差别的行为

被上诉人在晚饭后的加班时间内出现疲倦懈怠、倚靠墙壁闭目休息的状态,可以认为是在“打瞌睡”或是“睡觉”,确属违反上诉人规章制度的行为,上诉人可以根据其规章制度的规定对被上诉人进行处分。但是,在上诉人的规章制度对两种极其相似难以区分的行为规定了两种不同程度处分结果的情形下,结合本案中被上诉人的行为发生在加班时间且并未造成实际损害后果的客观情况,不应对被上诉人进行从重的处分,上诉人与被上诉人解除劳动合同缺乏充分的事实和法律依据,被上诉人主张上诉人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并请求上诉人支付赔偿金XX元,原审法院予以支持。本院认为,本案二审争议的主要焦点,在于被上诉人是否违反了上诉人《奖惩管理程序》中5.2.3.3.18“工作时间睡觉”的规定。

辞退,作为对员工违反单位规章制度最严历的处罚方式,其处罚的依据也必须是严格和确凿的。上诉人二审期间提交的录像,仅能反映被上诉人在工作期间离开了自己工作的机器设备,不能直接反映被上诉人是去睡觉。而上诉人提供的两张照片,仅能反映被上诉人当时坐在椅子上,头部和肩部靠在墙上,头部歪向一侧,双臂交叉抱在胸前,双腿前伸,整个身体呈现放松状态。而这两张静态的照片,并不能全面反映当时被上诉人动态的行为。在《奖惩管理程序》未对“打瞌睡”和“睡觉”的定义和标准作出明确规定的情况下,上诉人以被上诉人违反《奖惩管理程序》中5.2.3.3.18“工作时间睡觉”的规定,对被上诉人作出辞退处理的依据不充分。故原审法院认定上诉人违法解除与被上诉人之间的劳动合同,并判决上诉人向被上诉人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XX元,并无不当,本院依法予以维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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