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商会十年嬗变

 

商会圈|cccu_online中国第一商会社交平台(加入社群点击底部“阅读原文”,右下角“写评论”分享您的观...

商会圈|cccu_online
中国第一商会社交平台
(加入社群点击底部“阅读原文”,右下角“写评论”分享您的观点)
来源|互联网

作者|互联网

20世纪70年代未和80年代初,大多数由政府部门组建的行业协会是主管机关的附属物,被称之为“二政府”,显然无法发挥社会组织在国家治理中的应有作用。20世纪90年代以后,随着民营经济的蓬勃发展,真正意义的民间商会开始产生和发展。同时,对于民间商会发展的理论探讨和实践探索也随之愈发深入。

本刊近期采访了“中国民间商会论坛”发起人之一,无锡民营经济和民间组织研究所所长浦文昌,他认真梳理了过去十余年来,商会研究领域已经达成共识的一些问题,以避免在今后的研究中重复讨论,出现“原地打转”“炒冷饭”现象,并就行业协会商会下一阶段应有的突破和发展提出了有益的建议。

研究的意义在于指导实践 

《中国民商》:“中国民间商会论坛”应该是最早、最权威的研究民间商会的民间组织,创办初衷和特点是什么?

浦文昌:中国民间商会论坛始于2001年。在1990年代末和新世纪初,由民营企业自发组建的行业商会(协会)发展,以及体制内协会去行政化改革转型还处于起步阶段。当时,民间性行业商会除温州发展迅速外,全国各地均在酝酿之中,如无锡市到2000年时还只有十几家民间性的行业商会。

2000年10月,在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吴敬琏教授支持下,我们成立了“市场经济和民间商会”课题组,目的是通过研究和实践促进无锡市民间商会的改革发展。吴敬琏教授和全国政协原常委陈清泰主任是课题组的顾问,课题研究具体工作由我主持。

课题组成立以来,先后对民间商会的性质定位和职能、法人治理、改善商会法律环境、政府行政体制改革与行业组织发展、商会立法,以及行业协会商会在经济转型中的作用等问题分别组织专题讨论,陈清泰、楼继伟、李剑阁、吴晓灵、保育钧、江平及已故着名社会学家陆学艺等知名专家学者都先后参加过讨论,法国、德国、欧盟、新加坡等外国商会以及台湾地区的学者和商会代表也多次参与交流。大家觉得这是一个很好的民间商会研究交流平台,因此在2005年的年会上商定,今后以中国民间商会论坛的形式每年举办。宗旨也转而为促进全国民间商会的健康发展服务。

十多年来,在吴敬琏教授的支持和指导下,论坛形成了一些特点:

首先是民间性。这个论坛不是官办的,而是学者、民间性商会协会代表和关心支持民间商会发展的有关领导自愿参与的,讨论交流具有较大的自由度。

其次是实践性。讨论既注重研究理论问题,更注重实践探索。早在2002年的年会上吴敬琏教授就提出,“根据我们改革开放以来的经验,在每一项改革的初期,通过意识形态讨论为一种新的制度安排取得起码的生存条件是非常重要的……但是我们不能长时期地停留在这种一般性辩论上。新的体制有了存在和发展的初步条件后,就要把工作重点转到解决在实际推进过程中遇到的种种理论和实际问题上去”。

“研讨会除了展示理论研究工作成果,还要交流各地的商会建设的实际经验,这些都会有助于研究工作的深入和各地建立、建设民间商会工作的开展”。正如陈清泰所概括总结的,研究的全部意义就在于指导实践。

三是多学科研讨。鉴于民间商会的发展受到社会政治环境等多方面的制约,吴敬琏教授提出,“我们的研究工作必须拓宽自己的眼界,扩及到历史、社会的其他领域”。因此,2003年后,历次论坛都会根据研究的需要,分别邀请经济学、社会学、政治学、公共管理和历史学等多个学科的专家一起参加讨论,使讨论更加全面深入。十多年来,吴敬琏教授把这个论坛作为促进我国民间商会发展和完善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重要事业而加以倾心支持,他是这个论坛的灵魂和砥柱。

民间商会的制度安排,是国家改革的重要环节 

《中国民商》:十余年过去,民间商会取得了哪些重要成果?

浦文昌:首先是在对民间商会建设意义的认识上形成了基本共识,这是非常重要的思想成果。

早在2001年,吴敬琏教授就提出:建设民间商会是建立市场经济整个架构的应有之义。2002年,陈清泰又进一步提出:“市场体制建设实际上靠三大支柱:一个支柱是政府,一个支柱是企业,一个支柱是非政府组织。非政府组织很多,其中包括商会。这三者不能互相代替,都有自己独立的作用。”在以后的讨论中,我们深刻认识到,民间商会这个制度架构安排,是我们整个国家改革发展中的一个很重要环节。

第二是在对民间商会的性质、定位和政府关系上的认识,也取得了很大的突破。1990年代的政府文件中常把商会和中介组织连在一起,把它看成一个中介组织。之后的多年中,这个问题被反复地提出来讨论,商会究竟是政府机构的附属“中介组织”,还是作为企业和企业家的自治团体,由他们自行组织和自愿参加?大概在2006年左右,这个问题基本达成了共识:商会应该是企业家的一个自治性的组织。

着名法学家江平教授在讨论中特别指出:“如果商会仍带有官方性质或者半官方性质,或者仍然代理行使政府职能,我觉得这种商会实际上还是没有自己独立的、真正的人格。从法律上讲,真正的自治团体其内部权力机构的产生,领导人员的产生应该是真正自治的,由这些组织自己来产生,而不是上面派人、上面指定的人员。不实行这一条,那么商会仍然可能跟现在的各种团体一样不具有自治性质,所以我们现在应该强调自治”。

如今,在政府文件中已没有商会行业协会是“中介组织”的提法。

2011年,吴敬琏对我们说:“让行业协会商会回归其本性是十年九次讨论的重点。商会如何回归其本来的性质是讨论法人治理的前提。行业协会要从它作为政府机构属附物的性质回归它原本的性质和功能定位上,关键是‘政’和‘会’要分开。”

这些非常重要的基础性问题,在这十年的讨论中,达成基本共识,这是很重要的成果。

《中国民商》:发展民间商会的意义和性质这些基本问题解决之后,对于民间商会的职能和监管方面的理解,你们有怎样的认识?

浦文昌:作为一个企业家的自治组织,主要应该有三个方面的功能:第一个反映企业家整体利益和他们的共同意见,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第二个职能处理好与业界共同有关的事务,努力为企业服务。第三个就是行业的自律。

而建立有效的法人治理结构,对商会这个法人团体来说具有关键性的意义。吴敬琏强调,建立和完善商会协会的法人治理结构的前提是政社分开,克服行政化的顽疾,要借鉴公司治理当中股东和董事会建立的信托、托管关系,以及董事会与经理层(CEO)之间的委托代理关系的制衡机制,设计好商会协会内部的治理架构。

在不断的讨论中,我们一致认识到,作为社会上的重要法人团体,即要代表这个社会群体的利益诉求,同时也要遵守社会规则,这就需要监管。我们曾提出两个观点,一个是合规性监管,另一个是程序性的监管。合规当然要发动社会的监督,关键是监管机构要注意设计好行业协会商会治理的内部规则、外部规则,然后去执行和监管,而不是干预内部具体的事务,进行所谓的业务指导。

《中国民商》:十余年来,你们在民间商会的改革实践中做了哪些探索?

浦文昌:第一个成果是推动地方立法。经过2001-2002年的研讨会,直接推动了无锡市对行业协会的地方立法,2003年,无锡继深圳之后在全国率先制定了《无锡市促进行业协会发展条例》。之后,论坛先后介绍了深圳、无锡市通过地方立法,制定促进行业协会发展的经验。而后,又交流了深圳市民政局制定行业协会法人治理指引的经验,取得很好的示范效果。

第二是总结促进民间商会发展和行业协会商会管理体制改革的实践经验并加以推广。在2001-2003年研讨会上,温州市工商联总结交流了温州市工商联大力发展民间商会,并发挥其功能、作用(如组织民营企业应对外国对温州打火机、眼镜等商品的反倾销诉状)等经验,引起与会者的强烈反响。而后交流了上海市的“三元管理模式”、深圳市的“一元管理模式”。并开创具有无锡特点的“归口管理模式”。这些管理模式的探索性实践有力促进了无锡地区民间商会的发展,到目前为止,无锡民间性行业组织已从2000年的十几个发展到100多个。以上改革探索也在不同程度上为以后行业协会商会直接登记管理的管理体制改革提供了实践基础。

第三个就是推出行业协会内部治理的实践经验。我们推出了温州纺织服装商会实行民主选举会长的经验;介绍了深圳的钟表协会等行业组织建立社团法人治理结构,实行政会彻底分开的经验。

第四个成果就是商会立法的研究。一个是立法的讨论,二是提出民间商会的立法的方案。

2005年,我们就在加快商会立法、完善商会发展的法律环境上取得了共识,即“要把商会建立在良好的法治基础上”。当时,江平教授指出:“商会法应该是一部确定社会权力的法律”。应该确定“国家权力滞后的原则,而不是国家权力一切都是先行的原则”,在市场环境中能够由私人自己解决的问题,尽量让私人自己解决,私人之间达不成协议的,应该由社会中间力量去解决。私人和中间力量无法解决的,国家才来干预、许可、审批。他认为,“一是必须明确社会权力是哪些;二是行使社会权力的非政府组织如何产生;三是这种非政府组织享有什么样的权利和自治地位。只有这样,我们才能够有一部真正合乎时代潮流的商会法”。

2009年的时候,我们就提出了三个《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会法》框架性建议草案,中国经济体制改革研究会特邀研究员张经的研究团队提出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协会商会法》建议稿,这些文件都递交给了国务院法制办。

当时,很多人对立法的必重要性、原则和模式进行了讨论,但分歧较大,不少学者认为我国制定商会法的条件还不成熟。

对于这些争论,吴敬琏教授的意见得到了大家的一致认可:“商会法的条件成不成熟,跟做不做这个研究是没有关系的。通过对商会立法的相关研究,向全社会发出一个信号,使全社会包括政府认识到商会立法的迫切性、必要性。商会作为一个自治团体,由民间设计出一个我们心目中认为比较好的法律框架是有很大意义的。我们不是在制订一部法律,而是通过研究树立起一个框架。将来制订的法律条文跟这个框架可能有所差别,但它作为一个参照系仍然是有益的”。

研究行业协会商会发展的两个思路 

《中国民商》:您对中国民间商会未来的实践和理论研究有哪些希望和建议?

浦文昌:虽然经过十多年的讨论研究已取得一定共识,但由于前十年改革停滞甚至倒退的局限,许多问题还相当模糊。即使已经达成的共识,也由于计划经济体制的思维惯性继续存在而可能出现旧观念回潮。所以如吴敬琏教授所说,对这些基本问题还需要不断加以深化讨论。所谓深化,我的理解就是要根据十八大三中全会《决定》关于市场对资源配置发挥决定作用的精神,以全面深化改革的视角和高度,对上述基本问题做新的解读,以指导行业协会商会新形势下健康发展。

我认为,研究行业协会商会可以有两个思路,一是理论导向的思路,从经济学、社会学、政治学的基础理论出发进行研究,明确概念范畴、构建理论框架、提出改革思路和政策建议;二是实践(问题)导向的思路,即注重对行业协会商会在发展实践中遇到的各种理论、实际问题进行研究。相比较而言,前一种研究思路是我们的学者们常用的,好处是概念清晰、论证严密、体系完整、观点新颖,作为纯学术的研究是必要的,但对行业协会的实践指导性往往不够。

我曾经问过参加过我们论坛讨论的官员和行业协会领导,他们总是感到这种理论的咨询离他们的实际“有一点远”。所以,后一种研究思路可能更适合我国的现实条件。这有利于把理论研究和具体实践紧密结合起来,更好对行业协会商会的发展起可操作的指导作用。也可绕开一些意识形态上比较敏感的问题。另外,这种实践导向的研究还有利于不断促进改革的逐步深化。

从近几年我们对各地行业协会商会发展情况的调查看,能真正发挥作用的行业组织大概只占三分之一左右,大多数行业协会商会的法人治理和实际运作情况与我们理论研究的模式往往大相径庭,究竟如何来帮助这些行业协会商会提高自身素质、完善内部治理、增强活力和更好发挥作用等问题迫切需要专家学者们加以深入研究并提出可操作的指导。


【更多推荐】

  • 如何让商会不成为“伤会”?
  • 中国企业三大死法:大企业死于政商关系,中等企业死于集资,小企业死于商业竞争!
  • 加入商会不可不知的好处
  • 马云:我坐在马桶上看清楚了一场灾难!
  • 大企业老总屡屡无心入狱,谁之过?
  • 多数商会注定将成“伤会”
  • 商会离开会费,还会存在吗?
  • 商会会长该具备怎样的素养?
  • “中华商会交流中心”招募公告
  • 只靠会费生存的商会将濒临死亡
  • 民营企业因何被逼上“绝路”?
  • 民间商会应该做什么?
  • 商会的概念


声明:我们精选的文章均已注明来源,转载文章版权属原作者所有。部分文章推送时未能与原作者取得联系。若涉及版权问题,敬请原作者及时联系我们删除,联系请注明“版权”。更多交流合作请加小编微信:WenLvZhongGuo   投稿:info@shanghuiquan.cn


是一种鼓励,分享是一种友谊,就是关注我们!


    关注 商会圈


微信扫一扫关注公众号

0 个评论

要回复文章请先登录注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