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有所得”的检察保护

 

劳有所得,既是对劳动者们付出辛勤劳动的一种肯定,又是劳动者通过自己辛苦的劳动获取生活保障的途径。《刑法修正案(八)》设立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的犯罪,锡山区检察院采取多种举措,严厉打击恶意欠薪的犯罪行为,维护劳动者合法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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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一来啦!首先祝所有的劳动者们节日快乐!

劳有所得,既是对劳动者们付出辛勤劳动的一种肯定,又是劳动者通过自己辛苦的劳动获取生活保障的途径。可是,当下也有一些劳动者因“老板们”的恶意拖欠,往往拿不到属于自己的合法劳动报酬。为此,《刑法修正案(八)》设立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的犯罪,下面,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罪名的设立和锡山区检察院打击相关情况吧。

【立法出台】
2011年2月25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表决通过的《刑法修正案(八)》中,出于加强民生保护目的,加大对一些严重损害劳动者利益的行为惩处力度,将部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的行为纳入了刑法调整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于2011年5月1日起施行,这是我国1997年后最大规模的一次刑法修改。拒不支付劳动者报酬等严重危害群众利益的行为也正式列入《刑法修正案(八)》法条,进一步强化了刑法对民生的保护。
为统一司法适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了《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五)》。该司法解释将恶意欠薪的罪名正式确定为"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



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规定: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在提起公诉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并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案件查处】
2013年2月5日,锡山区检察院批准逮捕了刑罚修正案(八)设立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罪名后的首例犯罪嫌疑人。在锡山区经营电动车厂的湖北人蒋某某,因经营不善,准备弃厂逃跑,期间在亲友帮助下,将所经营电动车厂内的70余辆电动车及若干配件运回武汉等地后,藏匿于武汉谋取。在收到锡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劳动监察大队下达的《劳动保障监察期限改正指令书》的函告后,仍不支付拖欠厂内的20余名工人16万余元工资。获悉上述情况后,锡山区检察院启动立案监督程序,蒋某某被抓获归案。后经锡山区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蒋某某被法院作出了有罪判决。



据统计,自2013年办理首例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案件以来,锡山区检察院受理该类案件11件14人。案件涉及电动车、服装纺织、热处理、餐饮及科技公司等领域,被拖欠工人数达340余人人,拖欠工资总额209万余元。
【检察保障】
欠薪事件频发、损害劳动者合法权益,检察机关能坐视不理吗?

NO!

锡山区检察院有三大举措,严厉打击恶意欠薪行为,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



NO.1  在人社所设立派驻检察室巡回办公室,定期交流信息,审查行政执法信息,随时了解劳动监察及欠薪事件情况。
   NO.2  派驻检察室通过走访排查、受理群众举报、审查劳动监察信息,及时发现执法不作为、慢作为,履职不力、不到位问题,依法发出检察建议,督促人社部门及时履行职责。
   NO.3  定期对人社部门处理的欠薪案件进行审查,对于涉嫌犯罪但未移交公安机关处理的,督促移交;对案件移交后,公安机关未及时立案的,依法开展立案监督。
【检方建议】
应该说等到检察机关介入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时,基本上欠薪行为已经发生,属于一种事后的救济行为。对此,锡山区检察院建议劳动者,应聘工作时,要签订正式劳动合同;当出现欠薪情况时,及时到劳动监察部门反映,寻求帮助。    PS:节日快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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