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法理学角度论可否使用猪皮革制品

 

笔者个人而言,感情上是接受不了猪皮革制品的,但理性上不否认猪皮革制品可使用的主张。因此,笔者建议,最好别买猪皮革制品,但是如果不小心或被人坑了而把猪皮革制品买回家了,穿在脚上了,也大可不必将它弃之敝屣。...

从法理学角度论可否使用猪皮革制品
文偰松


安拉说:{你说:“这是我的道,我号召人们信仰安拉,我和随从我的人,都是依据明证的}(12:108)

这节经文教导我们,遵循教门必须有理有据。有信仰的激情,固然是好事,但如果这种激情只是盲目的,那么,所得出的结果也必定是盲目的。危险是危险在,盲目的激情会使人见不到庐山真面目,盲目地以为自己所见所识就是真相,而盲目地去否定真正的真相,犹如盲人摸象一样。行教门既要有苏菲的激情,也要有教法学家的理性。激情,若没有经训等律法依据的指导,那么,时间长了,激情一定会滑向两个极端之一:要么是激情过后的平淡甚至懈怠,要么是激情发酵为冲动盲动,走火入魔,最终伤己伤人……

现如今,猪皮革制品,充斥非伊斯兰国家,甚至伊斯兰国家也未能幸免。尤其鞋子类,首当其冲,或许你脚下的它,正好是猪皮的也说不准,即使卖鞋小姐已信誓旦旦地向您做过保证。伊斯兰是一个易行的宗教,但对易行的理解,必须是有理有据的。合法的永远只会是合法的,非法的永远也只会是非法的。因此,如果没有充足的依据,那么,是不可以将非法定性为合法,或者将合法定性为非法的!比如,猪皮革制品可不可以使用这个教法问题,这个学术问题,无论我们的宗教激情有多高涨,其断法永远不会因我们主观的臆想而改变;无论倾向于可使用或不可使用这两种观点其中之一的人再怎么执著,那也只能是他不能强迫别人认同的一己之见。因为,有创制余地的教法问题,是允许多元并存的,这是非门户主义者所一致认同的。因此,我们发现为穆斯林大众所认可和爱戴的教法学家们,尽管他们在可否使用猪皮革制品这个问题上有所分歧,但他们并未互相指责、攻击或谩骂,因为对于有创制余地的问题,谁都无法确保只有自己才是真理。因此,他们对别人的观点即使不接受,但也不会轻视,不会打压,不会断然否定;除非自己掌握了不可辩驳的确凿无疑的证据。
如果我们为可否使用猪皮革制品这个问题去查阅相关的经书资料,那么我们会发现教法学家们,一般情况下只会给出可以或不可以的结果。绝大多数教法学家是不会告诉你,他们是如何推演出这个结果的。因此,作为非专业人士,如果得知了某个教法学家的观点,无论肯定还是否定,愿意采纳就采纳,不愿意也不可以信口开河地去否定,甚至攻击。因为,我们相信教法学家们,是不会凭私欲而做出判断的,他们是通过一整套系统且严密的方法而论证出教法结论的。

从法理学专业角度论证是否可使用猪皮革制品,我们应分几个步骤:1.找出相关证据;2.对证据加以分析;3.进行权衡;4.得出结论。

第一个步骤:列出相关证据(这里只列有争议而需阐明的证据,以免冗长)。

a.古兰{你说:“在我所受的启示里,我不能发现任何人所不得吃的食物;除非是自死物,或流出的血液,或猪肉——因为它们确是不洁的——或是诵非安拉之名而宰的犯罪物。”凡为势所迫,非出自愿,且不过分的人,(虽吃禁物,毫无罪过),因为你的主确是至赦的,确是至慈的。}(6:145)

划线部分的阿语原文:

أو لحم خنزير فإنه رجس

“肉”和“猪”这两个词构成正偏组合,即:“猪肉”。分歧点:有的教法学家认为后面的代词“胡”回指到正次上,因此不洁的是指猪的肉,有的教法学家认为代词“胡”回指到猪而不是肉上,因此不洁的是指猪的本身,包括它身上的一切。

对阿拉伯语有一定研究的人,不难发现此处的代词回指到正次还是偏次,这两种主张都是可说得通的。但是,一般情况下,如果我们使用类似的阿拉伯语语句,那么,听者一定会理解为代词回指的是“肉”,而不是猪。当然如果你要玩文字游戏,那谁也拿你没办法,至少在这个问题上。因为,这个语词本身就属于“涵义或然性依据”(ظني الدلالة)。因此,在此,两种可能性都有,只不过有强弱之分。

或然性(分歧)是安拉对我们的一种慈悯,一种恩典,如果只有一种可能性,也即如果只能回指到“猪”上,那么,猪皮革制品就绝对不能使用了。如此的话,势必给穆斯林生活造成极大不便,尤其在猪皮泛滥的这个时代。另一方面,如果谁坚持认为代词是回指到“猪”上,那么,则意味着猪皮革制品是不能使用的,这种观点也是对的,他完全可以选择不用,但他不能否定其它观点,也即猪皮革制品可使用的观点!

《古兰经》中还有其它三个地方(黄牛章第173节、马义德章第3节以及蜜蜂章第115节)提到了“猪肉”,但这几个地方是没有疑问的,说的都是猪肉的禁止食用。因此,从旁证(القرينة)的角度而言,这三节经文乃是对前面理解上有争议的那节经文的解释,说明那个“胡”的代词回指到“肉”而不是猪上更为妥切。因此,那节经文说的不洁之物,侧重的主张应该是:猪的肉。

b.圣训《穆斯林圣训实录》:

“皮子一经硝制,即转为清洁之物”。

原文:إذا دبغ الإهاب فقد طهر

提尔米兹、奈萨仪、伊本·马哲以及艾哈迈德:

“任何皮子,一经硝制,即清洁了”。

原文:أيما إهاب دبغ فقد طهر

我们发现以上划线的两个地方,都属于通指性(العموم )的表达方式。对法理学有所了解的人都知道,所谓“通指性语词”(العام)是指:一次性同时毫无例外也不被限定地囊括了所有外延的语词(概念)。通指性语词的表达方式很多,上述两段圣训所使用的是其中的两种,即前者是单数名词前加确指冠词,后者是泛指名词前加“安由”(أى)一词。

因此,圣训所使用的通指性表达方式证明:所说的“皮子”是指一切皮子,任何皮子,包括其肉可食用和不可食用的动物的皮子,而猪皮也包括在内。因为,在将这种通指性进行特殊性处理的证据未出现之前,这种通指性是一直有效的。而事实上,特殊化处理的证据至今为止都没有出现,尽管各大部圣训集考证收录完成已久矣。
c.结论对教法上因有创制余地而存在分歧的问题,我们不可妄加断言说什么才是唯一的真理。我们可以选择自己放心的主张,但不可对他人的选择做出不是我们专业范围内该做的事。猪皮革制品,这个问题亦是如此,我们可以选择不买不穿不用。但是,我们也不要去强迫别人,如果有人明知或不知情的情况下买了猪皮的鞋子或包包,我们无需以教门神圣性为由去教育或责令他人扔掉他已买到家的东西。

笔者个人而言,感情上是接受不了猪皮革制品的,但理性上不否认猪皮革制品可使用的主张。因此,笔者建议,最好别买猪皮革制品,但是如果不小心或被人坑了而把猪皮革制品买回家了,穿在脚上了,也大可不必将它弃之敝屣。圣训云:“伊斯兰是易行的,跟它较劲的人,只会自己遭罪”;又云:“爱钻牛角尖的人真该死!”

祈求安拉赐予我们真知灼见!赐予我们坚定的信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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