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一定要牢牢记住开庭时间——2011年新年的第一次开庭

 

在司法解释没有被修改前,我们还是要按照法院的开庭传票载明的开庭时间地点携带好自己的身份证和证据材料准时到庭,否则就可能像这两个案件中当事人承受被缺席宣判或6个月痛苦煎熬的不利后果。所以不管是当事人还是律师一定要牢牢记住开庭时间。...



2011年2月17日是正月十五,笔者刚刚从老家回广州就去本地某法院开庭,是笔者新年后的第一次庭。案件本身的案情并不复杂,笔者代理原告。但是笔者按照开庭传票载明的开庭的时间上午10点和委托人准时走进法庭发现被告并没有到庭。法官见被告未到当场打电话给被告,被告表示忘记了开庭时间,要给其半个小时时间到庭,但法官拒绝了其请求。就这样在被告没有到庭的情况下即宣布开庭。这样的开庭的过程显然是不会有任何的变故,10分钟就结束了开庭程序,法官表示将在闭庭合议后缺席判决。

其实笔者是更愿意等一等被告本人到庭的,因为是涉及到债务纠纷,如果被告到庭说不定还有调解的希望和可能。但是刚过完年,法院开庭排的比较满,法官也不愿意等。所以就这样草草结束了笔者代理的新年第一案。

刚刚开完庭,笔者和委托人正在签开庭笔录,一个30岁左右的女士急匆匆的推开法庭的门,说自己迟到了。我和委托人以为是本案的被告(我的委托人之前从没有见过被告)。但是一问原来不是,她是我们之前的一个庭的原告。笔者这才知道,我们的开庭已经是这个法庭上午安排开庭的第二个了。细听她与法官的对话,原来她是一件离婚案件的原告,由于上午塞车所以来晚了,而她的丈夫这个时候也没有出现在法庭内。这个法官也是审理她离婚案件的法官。法官对她说,你的这个案件已经作为撤诉处理了,你等一下我给你出一份撤诉裁定,你在收到裁定的6个月后再来法院起诉吧。但你丈夫起诉离婚不受这个限制。这个女人听说要等6个月之后才可以再行起诉离婚,马上苦苦哀求法官,请求法官给一次机会。但是法官不为所动。这个时候我的委托人对法官说,是否可以人性化处理一下。法官说法律就是这样规定的,怎么人性化处理?笔者实在不忍看到这样的情况,在签完笔录后即和委托人离开了法院。

为什么笔者没有劝说法官不要做出这样裁定呢?首先是因为法律确实有这样的规定。其次是法官意志坚决。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七)项规定:“判决不准予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6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这个只是规定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在6个内再行提起离婚诉讼不予受理。但是最高院的司法解释对此做了扩大化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4条第2款规定:“原告撤诉或者按撤诉处理的离婚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六个月内又起诉的,可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七)项的规定不予受理。”而这个离婚案件的原告没有按时到庭,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规定:“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那么由于原告没有准时到庭,是可以按照撤诉处理的。但是就个案而言,是否就一定要这样处理呢?是否需要按照我的委托人的说法人性化处理呢?我认为是可以考虑的,因为这个条文规定的是可以,而不是应当。做出判断的主体是法官,意思是将是否按照撤诉处理的决定权交给了法官去行使。那么其他民事案件撤诉一般是可以马上再行起诉的,只是要再花一笔诉讼费而已,一般来说对当事人影响较小。而这种离婚的案件的撤诉裁定一旦做出就是半年内一般不得起诉啊!如果是确实夫妻感情已经破裂的当事人,这样的等待我相信绝对是痛苦的煎熬。法官对这样的案件是可以行使一下自己的自由裁量权,依法开庭审理也是合法的。不过我考虑法官的顾虑是被告虽然在法院通知的开庭时间没有到审判法庭内,不排除被告在外面等到了开庭时间,发现原告没有按时到庭而自行离开法院的情况。如果这个时候再行开庭就视为被告未到庭,同样对被告不公平。所以法官才做出这样的裁定。但是如果法官灵活一点,不作出这个裁定,再行给双方发出第二次开庭传票,再行开庭,同样也是合法的啊!担任假如在这个案件中被告一直没有走,一直等到原告来开庭,那么这个时候法官再机械的执法,做出撤诉裁定就不适当了。

由于《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七)项规定:“判决不准予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6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如果仅仅是执行这个严格的二类案件才需要6个月的间隔时间,而不将此条做扩大化的解释,删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4条第2款规定:“原告撤诉或者按撤诉处理的离婚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六个月内又起诉的,可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七)项的规定不予受理。”问题就迎刃而解了。这样本案的原告即使被裁定撤诉,也可以立即提起民事诉讼,因为原告不到庭或不及时到庭而被裁定视为撤诉的是不属于《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七)项规定要间隔六个月起诉的二种情况的。

当然在司法解释没有被修改前,我们还是要按照法院的开庭传票载明的开庭时间地点携带好自己的身份证和证据材料准时到庭,否则就可能像刚才二个案件中当事人承受被缺席宣判或6个月痛苦煎熬的不利后果。所以不管是当事人还是律师一定要牢牢记住开庭时间,这是非常重要的事情。

张贤么律师于广州番禺

2011年2月17日元宵节
注:本文为张贤么律师原创,转载请注明作者及本文原始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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