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首例】 5.19 我要救朋友

 

2016年5月19日,一场拒食来历不明猫狗的庭审在桂林市叠彩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这个案子,在许多人眼里是哗众...



2016年5月19日,一场拒食来历不明猫狗的庭审在桂林市叠彩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这个案子,在许多人眼里是哗众取宠,博眼球,可是在我们心里,我们终于可以为我们视为家人朋友的它们出一份绵薄之力!

原告律师之淡定与被告方之无语,是庭审一道亮丽的风景!终于有人站出来质疑这些餐桌食品的来源,将桂林食品安全委员会告上了法庭,此时很多声音说,你们这些爱狗人士很无聊,你们如果爱猪,是不是就不吃猪肉,你们怎么不去为了鸡打官司呢?乍一听,狗狗与它们的确没什么区别,可是,为什么菜市场的猪肉会有检疫章呢?为什么鸡鸭鱼肉海鲜往酒楼餐厅供货时需要提供检疫证呢?因为这是吃进肚子里的,进食这些没有检疫来历不明的盘中餐,你真的觉得那么安全吗?在屠狗市场宠物狗随处可见,面对那些哀怜的眼神,您的筷子真的那么无情吗?想想每一次地震,与死神争夺时间的,除了子弟兵,还有这些不会说话却不放过任何生命迹象的狗狗们,那些血淋淋的爪子,您忘了吗?很多人说,我不吃,别人也会吃,那么多人,你们管的完吗?可是,您真的没有想过,它们怎么来的吗?偷?抢?毒?我记得有朋友跟我说过,不要去夜市吃老鼠了,好多吃了药的!为什么吃老鼠你会觉得危险呢?因为有种毒药叫老鼠药吗?因为没有毒药有狗这个字,您就觉得安全吗?要求检疫安全的食品进入餐饮市场,难道真的不是为了我们自己的安全吗?

不管结果如何,终于踏出这一步!感谢那些用两年多时间默默收集证据的志愿者,感谢志愿者身后的全国动保后援律师团。现场多名桂林本地志愿者出庭旁听支持,全国动保爱心人士在微博、微信转发,用行动声援。狗贩子们也疯狂开喷,然而我们在法制道路上走出了第一步,而他们仍沉迷违法犯罪。

食安委一味推卸责任,称非己方职责。我方律师微笑回答:谁负责我们就告谁,我们不急。如果觉得自己不是被诉的主体,那么,谁是主体,我们就告谁!在这个人情淡漠的社会,原告跟她的律师可以站在风口浪尖来打这场官司,这一份为了信念的执着,让我们感受到了无比的温暖!动保救助的路还很长,也许这场官司不会赢,可是,这份勇气和社会责任,会陪着所有的有爱心的人,一直走下去!谢谢你们的付出!狗狗的明天,一定会更好!



以下是起诉书原文:

行政起诉状

原告:(略)      被告:桂林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地址: 广西桂林市叠彩区北和路17号

电话:0773-2839475   2288109  2288809

法定代表人:姓名:唐天生   职务:党组书记、局长、食品安全办主任
诉讼请求:

1、撤销桂林市食安委办函[2015]2号文号。
2、判决原行政机关重新作出行政行为。
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原告在2015年07月27日向桂林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举报该市内116家餐饮食肆涉及猫肉、狗肉经营,原告认为这是违反国家食品安全法对于肉类及其制品的规定,但桂林市食药局自始至终未依法作出答复,仅口头告知原告,由食安办负责答复。而在桂林市食安办8月的答复函- 市食安委办函(2015)2号中,称因为国家未出台猫、狗的检疫规程,故此认为在目前法律法规没有明确的情况下,只要猫狗肉经营单位落实好索票索证、采购查验制度,应视为合法经营。对此答复,原告不服,并向被告提出申请行政复议,被告于2015.10.20答复,维持桂林市食品药品监督局的具体行政行为。原告不服,于2015年11月26日向自治区南宁市西乡塘法院提起诉讼。兹因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15年3月4日中途撤销行政复议,原告于2016年3月25日收到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2016)桂0107行初5号。原告遂改向桂林市叠彩区法院提起诉讼。

原告认为,桂林市食品药品监督局没有履行自身对食品安全监管的职责分工,对投诉举报不予依法答复。 而桂林市食安办错误援引并越权解释国家法律法规,作为食品安全监督主管协调机构,未能协调相关单位严格执行国家食品安全法,反以其错误解读,放任不法经营商贩让巨量非法经营的不安全(病死、毒死、死因不明的动物)肉类流向食品餐饮市场,不仅没有将风险告知公众,更以“合法经营”之说为这种非法经营加以公权力的保护,对于其管辖的整个自治区不特定公众的生命健康安全是极其不负责任的渎职行为。

首先,原告举报的是餐饮食肆的经营行为,是属于餐饮流通领域的监管对象,而对应的监管职责在于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而不是水产兽医畜牧局。(请桂林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机构职责)  。 原告的举报援引的执法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 《餐饮服务食品采购索证索票管理规定》(国食药监食[2011]178号 )。上述两部法律中,对于动物肉类及其制品进入餐饮流通,都明确规定必须具备动物检疫合格证明,而没有特定指仅限于有检疫规程的动物。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应依照上述法律,严格履行本职监管责任,对不具备动物检疫证明的肉类及其制品禁止进入餐饮流通市场。

被告在答复中并未依照上述法律,而一再指犬、猫没有屠宰规程、没有规定定点屠宰,也没有规定防疫部门到市场检疫。似乎屠宰猫狗肉流向餐饮、食品市场就可以因此而不受到食品安全法的有关动物肉类的检疫规定。然而,国家有没有出台某种动物的屠宰检疫规程,并不等同于该种动物用于屠宰经营需否检疫。而作为餐饮食品流通领域的监管部门,更没有理由以此作为根据,妄断认为该种动物可以合法作为食品经营而不需遵照食品安全法对动物肉类及其制品的相关规定。

更进一步而言,国家没有出台猫、狗肉检疫规程,更加说明猫和狗并非农产动物,也毫无防疫安全可追溯性,根本不应该作为食品经营,不应存在屠宰的经营用途,更遑论出台屠宰检疫规程。对于将盗、毒、遗弃、非法交易等各种不可追溯来源的,未知是否携带疫病、毒源体的非养殖动物(猫和狗)用于屠宰、制售的经营行为,是违反多重法律法规的黑色产业。即使国家尚未出台法律彻底禁止猫狗肉经营链,作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有责任在其监管职责范围内对猫、狗肉非法经营依法查处,并向公众公示其违法经营性质。发生在各地食用狗肉集体中毒案件,正是对狗肉黑色产业放任自流并视乎合法经营的常态之下必然结果,而不是偶然事件。

综上所述,原告认为,桂林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不依法对投诉举报作出答复,而由桂林市食品安全管理办公室作出的答复则是不合理不合法的,是与国家法律法规的立法精神及有关规定相悖的,是食品安全监管渎职的体现。请法院详查,责令桂林市食品安全管理办公室撤销原举报答复,责令其与桂林市食品药品监督局尽快重新完善其行政行为,对被举报的非法运营单位作出依法查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叠彩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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