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头条】三农民工惨死在舒城某施工工地,法院一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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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还有一个人有呼吸,赶紧叫救护车啊……”李某紧紧抱着怀中的人,颤抖着用劲全身力气喊着。2015年5月3日,在舒城县境内一次工程施工中发生事故,致三人死亡。经法院一审判决,施工现场责任人李某犯重大责任事故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

被告人李某,四川省人。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李某从四川省组织20余名务工人员来到舒城县阙店乡境内施工,李某系施工现场的负责人。按照施工计划,李某班组于2015年4月30日进行铁塔组立准备工作,因当地村民阻挠,5月1日、2日未能施工。

(网络图)
5月3日上午,李某指挥班组人员组立抱杆,作业过程中,李某班组未按照立塔施工措施要求使用已经埋设好的用于固定抱杆拉线的地锚,而是在铁塔各基础腿与已经埋好的地锚之间,每个方向向地面钻入2根深度约1.2米的钻桩,用于固定抱杆临时拉线。


(网络图) 
当日下午,班组人员逐节接长主抱杆,下午3时45分许,在起吊第14节抱杆标准节时,突然,固定在东侧田地里的钻桩被拔出,抱杆向西侧倾倒,致使在第13节抱杆上作业的洪某、高某、谢某三人摔落至地面。现场人员立即组织抢救,李某拨打了120急救电话,医务人员赶到现场后确认三人已死亡,并拨打报警电话。经法医鉴定:洪某、高某的死亡原因均为颅脑及内脏损伤死亡,谢某为颅脑损伤死亡。2016年3月22日检方提起诉讼。

法院认为:被告人李某在负责输电线路铁塔施工过程中,违反有关施工安全管理规定,发生抱杆倾倒造成三名施工人员当场死亡的较大事故,情节特别恶劣,其行为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被告人李某经口头传唤到案,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悔罪,系自首;总公司与三名被害人亲属均已达成赔偿协议且已履行。故对被告人李某减轻处罚。根据以上情节,判决被告人李某犯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陈婷婷)

来源 | 六安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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