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宣传工程分包中农民工工资支付有明确主体

 

【案例分析】工程分包中农民工工资支付有明确主体【案情介绍】张某,于2009年6月与扬州某劳务公司签订劳动合同...



【案例分析】工程分包中农民工工资支付有明确主体

【案情介绍】张某,于2009年6月与扬州某劳务公司签订劳动合同,随后被派遣至某机电安装公司山东淄博工地工作,工资每月2500元。

2009年7月- 2010年12月期间,机电公司每月只发放张某生活费500元。工程结束后,张某未拿到2009年7月- 2010年12月期间其余工资36000元。张某找劳务公司索要工资,劳务公司以机电公司没有结算为借口推脱,而机电公司以工程承包方资金困难为由拖着不付。

扬州市总援助律师调查取证后,多次与机电公司及劳务公司进行协调,指出劳务公司应及时支付张某工资,机电公司承担连带责任,如再拒绝支付将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最终,机电公司通过劳务公司将拖欠的36000元工资全部支付给张某。

【案件点评】 本案的核心问题在于,张某工资支付的主体是劳务公司还是机电公司?

按照《劳动合同法》关于劳务派遣的有关规定,扬州某劳务公司与某机电公司之间应该签署劳务派遣协议,约定机电公司(用工单位)先将张某的工资支付给劳务公司(用人单位),再由劳务公司将工资全额及时地发放给张某。张某工资被拖欠,劳务公司应承担第一支付责任,同时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用工单位即机电公司与劳务派遣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在具体实践中,建筑工程市场上一般不是简单的劳务派遣关系,而是劳务分包关系。机电公司是工程总承包公司,扬州某劳务公司是劳务分包公司。按照《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设工程项目发包人或者总承包人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承包人克扣、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建设行政部门可以决定由发包人或者总承包人先行垫付劳动者工资,先行垫付的工资数额以未结清的工程款为限,因此在本案中,张某工资的支付主体首先应该是扬州某劳务公司,如果工程款没有及时结算到位,可以要求机电公司先行垫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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