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厦门自贸区的海事“第一案”,看看法官是怎么解决的~

 

随着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的成立,涉及自贸区的纠纷呈现新颖性、复杂性和国际性等特征,为了满足自贸区的司法...






随着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的成立,涉及自贸区的纠纷呈现新颖性、复杂性和国际性等特征,为了满足自贸区的司法需求,厦门海事法院经过积极调研,充分筹备,于去年的8月6号正式挂牌成立了自由贸易区案件审判庭,管辖范围包括厦门片区在内的整个福建自贸区的海事海商案件、海事行政案件。



↑ 厦门电视台《视点》栏目对厦门海事法院的报道
厦门海事法院自贸区审判庭成立后,找准海事法院与自贸区建设的结合点,构筑优良的海事司法环境、助力提升航运服务功能、着力保障民生、维护社会稳定,为自贸区的建设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




在翔安隧道口的海边,停靠着被厦门海事法院自贸区审判庭扣押的“海阳980”船舶,这艘船舶因涉及一起融资租赁纠纷,被原告厦门百应融资租赁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扣押。



厦门百应融资租赁股份有限公司 邓华新——

2015年的6月份我们跟林振东(被告) 签订了一份融资租赁合同。根据他的要求,买了这一艘船租给他经营,每个月的租金大约是24万左右。



原来,被告林振东、杨惠勤将“海阳980”船出售给原告,原告将“海阳980”船挂靠。

第三人芜湖县中顺船舶服务有限公司,与此同时,被告与原告签订《融资租赁合同》,将“海阳980”船租回使用,租赁期为两年,约定每个月按时交付租金,但被告仅仅支付头两个月的租金后,就未能按时、足额支付租金。

厦门百应融资租赁股份有限公司 邓华新——

到了2016年的2月份开始,他就失去联系了,也把船定位的装置关掉——因为船他一直都在经营,如果人又找不到,船又找不到的话,对我们租赁物的安全影响很大。

后面几个月他都不支付租金,但是他的船却一直都在经营,在做一些散货运输。我们感觉他在恶意拖欠租金,就向厦门海事法院提起诉讼。

由于被告未能按时支付租金,原告又无法联系到被告,被告不履行合同义务的行为已经严重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原告向厦门海事法院自贸区审判庭申请诉前财产保全。

厦门百应融资租赁股份有限公司 邓华新——

因为船一直找不到,所以我们向海事法院申请财产保全的时候,法官也给我们提示要保全的注意事项,讲得很详细。

我们也跟法院提出来,因为这个船一直都在经营,到时候我们找到船的时候,我们会马上就报告法院,请法院到时候来帮我们扣船。

后来,我们找到这个船后,马上把情况报告了法官。法官非常支持,马上就组织法院的力量就把船扣下来了,挽回了非常大的一个损失。

厦门海事法院自贸区审判庭庭长 李洪——

这条船在原告申请财产保全以后,我们让原告迅速地去查找案件的线索,在查找线索得到以后,我们及时地作出了裁定,以及上船进行保全。从目前的情况来看,保全的效果应该还是比较好的,被告也主动跟原告联系,提出愿意对这个案件进行和解。



原告诉称,截止2016年3月25日,被告林振东、杨惠勤累计拖欠到期租金达115万多元。在百应公司与林振东、杨惠勤签订《融资租赁合同》的同时,百应公司还与林再成、王美玉、林毅坚签订《保证合同》,三保证人自愿为林振东、杨惠勤承担连带责任保证,因三保证人未能履行保证责任,因此原告也将这三名保证人列为被告,请求法院判令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

厦门百应融资租赁股份有限公司 邓华新——

现在的话还在送达阶段,当事人有六个当事人,五个已经送达了,还有一个对方没有送达。等送达以后,法院就安排开庭。

现在我们申请财产保全,把船暂时先扣在这个地方。到时候根据审理结果,我们要求返还租赁物,并且支付拖欠的租金 。
除了船舶融资租赁纠纷,海上货运代理合同纠纷也是典型的海商案件,近几年来,这类型案件的数量呈上升趋势:——

  • 一种是由于欠付海运费、港杂费等引起的纠纷;
  • 另一种是由于代理行为引发的违约纠纷。


厦门海事法院自贸区审判庭受理的第一起案件,就是一起典型的海上货运代理合同纠纷案。



这起纠纷案的原告是裕程国际货运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被告是广东省普宁县的陈某。从2009年3月,被告陈某委托原告裕程国际货运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代理运输新鲜的柑橘等货物,并签订了海上运输合同,按照合同约定按时支付货物运费。

原告代理人 林忠——

我们的原告就是当事人裕程国际货运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 从2009年3月份开始,为被告做运输新鲜柑橘等货物,签订了海运运输合同。前期的合作还是比较顺利的,但是到了后期,由于对方出现了资金问题,就一直拖欠运费。在这过程中,其实我们也跟对方进行了协调沟通,但是一直没办法得到合理的解决。



从2012年11月到2013年2月期间,被告委托原告代理运输新鲜柑橘等货物,合计200多吨,这些货物全部是由厦门港口海运,并且已经安全抵达目的地,但被告迟迟不予支付海运费等相关费用,合计172200元。

原告代理人 林忠——

这个案件事实还是比较清楚的。我们原告与被告之间,签订了合法有效的运输合同关系。被告拖欠我们运费事实是很清楚的。所以我们就通过诉讼的方式来维护自己企业本身的利益,这个案件就起诉到了厦门海事法院。



厦门海事法院自贸区审判庭法官 王岩——

本案是一起海上货运代理合同纠纷。由于海上货运代理的环节而引发的纠纷,也是我们受理案件当中类型比较多的,这起案件是由于欠付的海运费。

和其他一些相关的费用的一个欠款纠纷案件,原告是我们自贸区厦门片区内,经过合法注册的中国法人,被告是一个自然人。这是一个我们受理,就是说由我们自贸区审判庭来审理的一个依据。

厦门海事法院自贸区审判庭受理了这起案件后,与双方当事人分别进行联络沟通,希望通过调解来解决纠纷。

原告代理人 林忠——

在处理这个案件的过程中,我们也充分感受到法院对这个案件的重视。法院在这个过程中,也积极地主动地来做调解工作,只是因为对方的原因这个工作没有调解完成。不管是从立案到审理的过程,我们跟法官的沟通都是非常积极的顺畅的。

尽管法官积极与双方当事人进行沟通,但被告陈某始终没有露面,调解无法进行。

厦门海事法院自贸区审判庭法官 王岩——

被告我们经过一系列的送达程序,包括跟他本人联系,我们送达到了。他因为2009年的时候,因为他跟原告签了货运代理的一个合同,合同当中就有约定了一个地址,就是被告的地址。我们按照这个地址寄送我们法院(传票) 由法院专递,就是通过EMS进行法院专递的送达。但是他拒绝接收这个材料,拒绝接收,按照相关规定就视为他已经接收。所以这个案件我们按缺席审理的。

就是按照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我们已经向被告送达了相关文书,包括传票在内。他是拒不出庭,我们就依据法律规定依法进行了缺席审理。

在被告陈某无故拒不到庭的情况下,自贸区审判庭对这起纠纷案进行了缺席审理。

厦门海事法院自贸区审判庭法官 王岩——

因为如果有被告出席的情况下,双方之间会有一个争辩的过程,所谓真理越辩越明,就是说他越争论,可能案件事实就会浮出水面。而且他会对一些基本的案件事实,如果被告来的话,他可能也会做一个承认。

在被告缺席的情况下,对原告的证据要求就会比较严格,因为我们的审理,完全是依照原告提供的证据来认定案件的基本事实。像这个案件,其实它法律关系比较明确,可以说相对比较简单,它就是一个海上货运代理合同这么一个法律关系,审理这个案件的重点,就在于案件的事实和它涉及到的相关费用,具体金额的认定。

这两起案件是厦门海事法院自贸区审判庭开展审判工作的一个缩影。厦门海事法院自贸区审判庭从去年8月成立以来,努力创新体制机制,出台了包括设立服务点、明确受理案件范围、工作职责等运行机制,探索建立符合自贸区海事案件特点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进一步提升海事审判的司法透明度和国际化水平,切实完善海事司法服务保障自贸区建设的工作机制

厦门海事法院自贸区审判庭庭长 李洪——

我们海事法院的案件,数量是比较少,但是有专业性和涉外性强的特点。

一方面主要是审理一些传统的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海上货运代理合同纠纷,这些比较传统的海事海商案件;

另一方面,我们也积极受理一些新类型的自贸区的案件,像近期我们受理的船舶融资租赁这一类。

自贸区审判庭还针对自贸区建设中与航运有关的政策、法律法规、功能性项目的实施情况,开展广泛的调研,就共同推进自贸区建设与自贸区管委会、海关、海事局、海事仲裁机构等单位,建立沟通协作渠道;与相关法院建立互动平台,复制、推广成熟的审判经验。

厦门海事法院自贸区审判庭庭长 李洪——

我们现在充分利用现有的一些对接机制,我们有同海事局,海洋与渔业局,港口管理局,还有一些相关的一些行业协会。有一些对接的协议,我们就是利用这个对接的平台,建立多元的纠纷化解机制,妥善地化解一些我们自贸区的纠纷 。

接下来,厦门海事法院自贸区审判庭将进一步提升涉自贸区海事纠纷诉讼的便利化程度,努力优化司法职权配置,并探索建立与自贸区建设要求相适应的审判权力运行机制。

厦门海事法院自贸区审判庭庭长 李洪——

除了厦门(片区)以外,还有就是福州片区和平潭片区的,都是我们管辖 /我们在厦门片区还设立了服务窗口。下一步我们将实施在福州片区,平潭片区也设立相应的窗口,为自贸区的企业提供便利化的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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