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境电商食品标签:法院的摇摆态度

 

毕竟各方的规则和话术体系是分开的,最有可能的结果是...



跨境电商进口的食品很难有中文标签,这成为职业举报人新的收入增长点,那究竟法院对此是何态度呢?废话不多说,直接上判例:

判例1:苏州的张先生网购了数千元的进口婴幼儿食品,然后以这些食品没有中文标签为由,将销售商告上了法院。最终,苏州市吴中区法院判令销售者退一赔十。

销售商抗辩说他们的商品均通过第三方国外直邮或保税区直接发货的方式,因此不能保证是否具有中文标签。对此法院认为,即便由他人发货,被告也未尽到查验涉讼食品是否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义务,应视为其明知。

判例2:熊某以预包装食品(奶粉)没有中文标签的不得进口为由,将在某全球购平台的卖家告上法庭。重庆市沙坪坝区法法院审理认为,跨境电子商务是一种新型的国际贸易方式,其与传统的进出口贸易有重大区别。其一,消费者在订购时应当向跨境电商公司提供完整、准确的个人信息;其二,跨境电商服务过程中是以消费者本人的名义向海关报关、纳税;其三,境外商品通关的性质是消费者个人行邮物品,而不是贸易商品。

据此,法院认为该案的核心要素是电商公司是以熊某的名义和费用来处理事务,即熊某与电商公司之间成立的是委托合同关系,而非买卖合同关系。本案中,熊某作为委托人,电商公司作为受托人,由电商公司为消费者提供采购商品、通关纳税、物流托运等服务,并收取消费者的购买价款、关税、运费和委托报酬,电商公司并非是销售者。换言之,电商公司向熊某出售的是服务,而非商品本身,亦不承担食品安全法中销售者的法律责任,从而驳回熊某的诉讼请求。

判例3:杭州市拱墅区法院刚刚判下来一个案件,案情完全一样,涉案平台是京东全球购,但法院认为卖家是销售者,销售不符合标签相关规定的不合格商品应当退货。判决书全文:http://www.court.gov.cn/zgcpwsw/zj/zjshzszjrmfy/hzsgsqrmfy/ms/201506/t20150609_8490194.htm

阿来律师认为,相同的案情,不同法院却给出完全相反的结果,这反映出跨境电商虽然在检验检疫和海关的体系里已经走通,但不代表着在境内食药监和法院这里也已经得到认可,毕竟各方的规则和话术体系是分开的,根源在于《食品安全法》对于食品标签的要求并没有因为跨境电商就网开一面。

这类案件今后会多起来,相信法院会逐渐统一口径,最有可能的结果是,检验检疫和海关给出一个可以证明属于跨境电商食品的机制,而法院认可这种机制下的食品为境外厂商所提供,所以不必适用中国法律,不用贴中文标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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