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岛区2015—2017年棚户区改造计划表一览!附货币化补偿安置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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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11日,黄岛区政府网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棚户区改造的实施意见》,列举了2015年—2017年将进行棚改的村居,并鼓励居民选择货币化补偿安置方式。

工作目标

2015-2017年,全区改造棚户区3.2万户,新启动的城中村(居)、城边村(居)、城市危房等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比重达到50%以上,其他区域积极推行货币化安置,同步配套完善基础设施。

加快货币化安置

(一)大力推进货币化安置。棚户区改造和村居改造,要充分尊重棚改居民的意愿,优先倡导货币化补偿安置方式,可通过直接货币补偿或统一团购商品房安置等方式大力推进货币化补偿安置,以便减少过渡安置时间、节省过渡费、减轻政府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建设压力、消化存量商品房,使棚户区居民早日“出棚进楼”。

(二)严格货币奖励补偿标准。棚户区改造或其他村居改造应严格执行统一的货币补偿标准。选择货币补偿的,给予被征迁房屋货币补偿金10%的奖励。

1.货币补偿金额。宅基地上村(居)民住房征迁安置选择货币补偿的,货币补偿金额=货币补偿安置面积×安置区域同类房屋市场单价×1.1+找差(原宅基地房屋及附属物评估价格-优惠价置换面积×优惠价);国有土地上的居民住房征收安置选择货币补偿的,货币补偿金额=货币补偿安置面积×征收区域新建商品住房市场单价×1.1+被征收房屋室内装修评估价值等。安置区域同类房屋市场单价、征收区域新建商品住房市场单价,由相关镇(街道)按照程序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并进行公示。

2.市场单价。村居(片区)改造安置区域同类房屋市场单价按照“安置房建设成本+地区差”的原则进行评估;国有土地上的征收区域新建商品住房市场单价参照邻近、同类房地产的市场交易价格进行评估。

3.其他补助费用。搬迁补助费、临时过渡补助费、签约奖、拆除奖、速签奖、速拆奖、评估程序、评估结果及其他相关规定仍按照《关于印发黄岛区村(居)和片区改造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青西新管发〔2014〕14号)执行。

根据上述原则,由区城建部门制定村居(片区)改造货币化补偿安置实施细则,报区政府批准后执行。

(三)创新货币安置方式。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包括现金支付方式和利用存量商品住房(存量商品住房,是指取得销售许可但未售出的商品住房)安置方式。现金支付方式是指将棚户区改造征收补偿资金支付给棚改居民,由其自由支配。利用存量商品住房安置方式是指棚改居民通过交易服务平台自主选购存量商品房,或在房地产市场中自主选购存量商品住房,或购买政府通过购买服务、委托代建回购、政府采购等方式筹集定向安置房源,实现货币化安置。

(四)积极筹集房源和平台搭建。区国土部门要建立安置房源库,筹集房地产开发企业自愿提供的存量商品住房,及时发布区位、户型、配套设施状况、定向销售优惠价格等房源信息。区城建部门要支持开发企业利用企业网站、房交会、棚改项目现场巡展等方式,多形式搭建定向交易服务平台,为棚改居民选购住房提供便利。

加快棚改项目实施

(一)科学制定棚改项目三年计划。按照“整体谋划、先急后缓、分步实施”的原则,区城建部门要科学制定棚改项目三年计划,统筹考虑影响城乡环境,影响城市发展,影响居民生活环境的村居、片区,改善居民生活环境,使老城区面貌更新升级。

(二)加快项目建设进度。镇(街道)作为棚户区改造的建设主体,要根据棚改项目三年计划,提前做好前期调查、方案编制、各种审批手续办理、房屋征迁、项目招商、开发建设等工作,合理安排工期,加快安置房建设,确保按期回迁;区发改、财政、国土、规划、城建等部门要提高工作效率,加快立项、用地、规划、施工等审批手续办理和资金拨付。

(三)加快基础设施配套。区城建、城管等部门及相关镇(街道)在建设安置房时,要统筹考虑基础设施配套建设,明确建设内容、实施单位、投资主体、建设周期,做到配套设施与棚改安置房同步规划、同步报批、同步建设、同步交付使用。

(四)加强质量安全管理。区城建部门和相关镇(街道)、企业要认真履行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责任,采取有效措施,对安置房建设实施全过程监管,健全完善区、镇(街道)、企业三级监管体系,严把工程质量安全关,确保让棚改居民住上放心房、安心房。积极推广建筑(住宅)产业现代化方式建造棚改安置住房,进一步提高工程质量,缩短工期,争取项目快推进,居民早回迁。

创新融资方式

(一)实施政府购买棚改服务。制定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公开择优选择棚改实施主体,与实施主体签订购买棚改服务协议。将购买棚改服务资金逐年列入财政预算,按协议要求向提供棚改服务的实施主体支付。政府购买棚改服务的范围,限定在政府应当承担的棚改征地拆迁服务以及安置住房筹集、公益性基础设施建设等方面(不包括棚改项目中配套建设的商品房以及经营性基础设施)。

(二)积极筹措棚改资金。创新融资方式,加大融资力度,采取政府购买棚改服务、土地捆绑和PPP等新模式,广泛引导社会资本参与棚户区改造工作。区财政、发改、建设等部门要积极争取国家棚改扶持资金,将符合条件的项目列入国开行等金融机构贷款项目包,积极争取贷款资金;同时争取更多中央专项补助资金和专项建设资金扶持,确保棚改资金到位。

(三)落实棚改优惠政策。对列入棚户区改造的项目,按照财政部《关于做好城市棚户区改造相关工作的通知》(财综〔2015〕57号)、省住建厅等十三部门《关于加快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工作的指导意见》(鲁建住字〔2015〕23号)要求,落实以下优惠政策:

1.免收各项收费基金。对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免收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白蚁防治费、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散装水泥专项资金、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城镇公用事业附加等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同时,按规定免收省级出台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

2.税收减免。对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涉及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土地增值税、契税、个人所得税等,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棚户区改造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101号)规定执行。

3.民生保障。对购买存量商品房的棚改居民,在子女入托、就学等方面享受同区位居民同等待遇。转变为城镇户籍的棚改居民,其就业、养老、医疗等统一纳入社会保障体系,可申请城市最低生活保障等社会救助。

黄岛区2015—2017年棚户区改造计划表
(可点击放大查看)




















《青岛市黄岛区村(居)和片区改造货币化补偿安置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提高村(居)和片区改造项目中货币化安置比例,消化存量商品房,推动经济社会和谐发展,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行政区范围内的村(居)和片区改造项目,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二章  货币补偿比例确定
第三条  全区村(居)和片区改造项目推行货币化安置方式,新启动的城中村(居)、城边村(居)和城市危房改造项目货币化安置比例要达到50%以上,其他区域积极推行货币化安置,安置比例按照应安置住房的套数进行确定。

第四条  根据应安置面积、村民选择的户型确定应安置住房的套数。应安置面积按照《关于印发黄岛区村(居)和片区改造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青西新管发〔2014〕14号)执行。

第五条  村(居)和片区改造后村集体经济发展用房货币化安置比例同步达到50%以上,专款专用,由相关镇(街道)按照政府采购的方式购置区内存量房。

第六条  村(居)和片区改造涉及的合法经营用房、办公用房、企业用房、公用事业用房、电力设施等房屋及附属物的拆迁补偿原则上实行货币补偿,但不享受10%的奖励。
第三章  货币补偿价格确定
第七条  宅基地上同类房屋市场单价的确定。由相关镇(街道)通过区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按规定选择确定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对安置区域同类房屋货币安置补偿单价进行评估并公示。同类房屋货币安置补偿单价按照“安置房建设成本+地区差”的原则进行确定。“地区差”由评估公司根据土地区片价格、地上附着物补偿、耕地占用税费、耕地开垦税费、征地管理税费、土地开发费用等确定。

第八条  国有土地上征收区域新建商品住房市场单价的确定。由相关镇(街道)通过区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按规定选择确定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参照邻近、同类房地产的市场交易价格评估确定。

第九条  货币补偿金额的确定。选择货币补偿的,给予被征迁房屋货币补偿金10%的奖励。宅基地上村(居)民住房拆迁安置选择货币补偿的,货币补偿金额=货币补偿安置面积×同类房屋市场单价×1.1+找差(原宅基地房屋及附属物评估价格-优惠价置换面积×优惠价);国有土地上的居民住房征收安置选择货币补偿的,货币补偿金额=货币补偿安置面积×征收区域新建商品住房市场单价×1.1+被征收房屋室内装修评估价值等。

第十条  被征迁房屋及附属物的补偿,由相关镇(街道)通过区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按规定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评估确定。属于集体土地上的,按照成本价评估;属于国有土地上的,参照青岛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的通知》(青建发〔2013〕29号)执行。
第四章  货币补偿其他费用
第十一条  每个标准宅基地搬迁补助费为1000元。

第十二条  临时过渡补助费按照租房区域情况确定,按照每个标准宅基地每月800-1500元的标准,在过渡期限内据实发放,具体标准由相关镇(街道)确定。总临时过渡费为货币安置临时过渡费与实物安置临时过渡费之和。货币安置临时过渡费、实物安置临时过渡费按照以下公式确定:

货币安置临时过渡费=货币安置面积÷应安置面积×每月过渡费×10

实物安置临时过渡费=实物安置面积÷应安置面积×每月过渡费×协议回迁时间

第十三条  每个标准宅基地拆迁奖励2.4万元(1.5万元签约奖+0.5万元拆除奖+0.2万元速签奖+0.2万元速迁奖)。

第十四条  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安置其他相关费用,按照《青岛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的通知》(青政发〔2013〕16号)执行。
第五章  货币补偿方式
第十五条  通过货币化补偿方式进行安置的居民,可自由选择现金支付方式或利用存量商品住房安置方式进行安置。

第十六条  现金支付方式是指将补偿资金支付给改造居民,由其自由支配。

第十七条  利用存量商品住房安置方式是指改造居民通过交易服务平台自主选购存量商品房,或在房地产市场中自主选购存量商品住房,或购买政府通过购买服务、委托代建回购、政府采购等方式筹集定向安置房源,实现货币化安置。

第十八条  区国土房管行政主管部门要建立安置房源库,筹集房地产开发企业自愿提供的存量商品住房,及时发布区位、户型、配套设施状况、定向销售优惠价格等房源信息。

第十九条  区城建和国土房管行政主管部门要支持房地产开发企业利用企业网站、房交会、村(居)和片区改造项目现场巡展等方式,多形式搭建定向交易服务平台,为改造居民选购住房提供便利。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细则适用于区政府新批准的村(居)和片区改造项目,已报区政府研究通过的村(居)和片区改造项目按原方案执行。

第二十一条  拆迁安置补偿程序和有关标准等按《关于印发黄岛区村(居)和片区改造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青西新管发〔2014〕14号)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自2016年5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9年11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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