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头条】莆田男子横穿马路致人死亡!被判刑1年赔10万!

 

曾广泛引起社会及法学界关注的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行人交通肇事案”,近日,由莆田市秀屿区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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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广泛引起社会及法学界关注的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行人交通肇事案”,近日,由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法院审结。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陈某犯交通肇事罪成立,判处其有期徒刑1年。判后陈某不服,提起上诉,后自行撤诉,上述判决现已生效。
不守交规 行人横穿马路酿交通惨剧

陈某,男。现年33岁,从仙游县来到秀屿区一家印染厂上班。2014年9月16日下午,陈某想到工厂对面的理发店理发,工厂门口20米外的地方就设置有一条人行横道,陈某过去的时候是安全通过。但当日17时20分,陈某理完发返厂时,却没有选择走到人行道处过马路,而是打算直接横穿马路。没想到,这个“嫌麻烦”的临时选择让他惹上一个大麻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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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202省道从秀屿区笏石往文甲方向月塘乡路段,陈某打算从右至左横过马路。过马路前,陈某观察了路上交通情况,发现在自己左侧40米至50米远处,有一辆由王某驾驶的重型半挂牵引车在马路右侧的慢车道驶过来。根据往日的经验,陈某认为这是安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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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大货车车身较长阻挡了视线,当陈某走到马路中央快车道时,温某驾驶摩托车突然从牵引车左侧冲了出来,双方都没有及时发现对方。由于事发太突然,陈某被吓得不敢动。此时,骑摩托车的温某紧急制动,但因为车速快且距离短,摩托车车头左侧及左后视镜碰刮陈某的左上臂及左臂部。陈某被摩托车挂倒在路边,手臂和臂部摔伤。而温某也被带倒,并滑至重型半挂牵引车的左边第一车轮与第二车轮之间,被牵引车左后轮碾压,当场死亡。

经调查,温某骑的摩托车属于无牌车,而王某的车辆则存在超载行为,秀屿区交巡警大队认定温某和王某均存在交通违规,对事故负次要责任;行人陈某横穿马路,对事故发生负主要责任。陈某家属对事故认定存在异议,向莆田市交巡警支队申请复核。莆田市交巡警支队经审查,维持秀屿区交巡警大队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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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11月10日陈某到秀屿公安局分局交警大队投案。
法院判决:行人负主责 判刑1年赔10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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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经审理认为,陈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没有走人行横道,没有确认安全后横过道路,导致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剑伟犯交通肇事罪成立。综合陈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予以从轻处罚,法院作出上述判决。同时根据法院对此案民事部分的判决,陈某还需承担因交通事故致温某死亡对其亲属所造成的损失107000元。
法律释疑:交通肇事罪不是机动车司机的“专利”



在很多人的印象中,交通肇事罪似乎是为机动车驾驶人“量身定制”的,行人怎么会触犯此罪呢?行人多为受害者,违反交通法规,不就是罚款,顶多被拘留吗?就此而言,秀屿区这起“行人交通肇事案”对于澄清一些人的错误认知,可谓大有裨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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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国刑法第133条规定,交通肇事罪是指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依法被追究刑事责任的犯罪行为,是一种过失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交通肇事罪的构成要件,包括必须有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的行为;必须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严重后果;严重后果必须由违章行为引起,二者之间存在因果关系等。

根据这些构成要件来判断,交通肇事罪并不是机动车司机的“专利”。无论是机动车主或行人违规,都可能构成交通肇事罪。
丨来源:福建莆田秀屿区人民法院网、平安秀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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