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第164期)肇庆海事局“船舶眠桅”温馨提示

 

肇庆海事局“船舶眠桅”温馨提示...



各船公司、船舶:在近期日常巡航工作中发现,辖区部分船舶航行及锚泊时存在长期眠桅的水上交通陋习,给水上交通安全带来了一定的危害。

一、什么叫“船舶眠桅”“船舶眠桅”是指船舶通过桥梁、架空设施需要眠桅(放倒主桅杆)不能按规定显示桅灯时,应当在两舷灯光源连线中点上方不受遮挡处显示白光环照灯一盏。此种情况即为眠桅。

二、相关法规对“船舶眠桅”的要求1.船舶通过桥梁、架空设施需要眠桅,通过后立即恢复原状。

2.船上桅灯应安装在船舶纵中剖面上,且应高于并离开其他一切灯光和遮蔽物。装在船体以上的高度应满足:

(1)船长≥50米,桅灯应安装在船体以上高度不小于4.5米处,还应增设后桅灯,后桅灯应与前桅灯同在纵中剖面上,后桅灯至少高出前桅灯3米,其与前桅灯的水平距离应不少于船长一半。当船舶眠桅时,应当在两舷灯光源连线中点上方不受遮挡处显示白光环照灯一盏代替桅灯。

(2)50米>船长≥30米,桅灯应安装在船体以上高度不小于3米处。

(3)30米>船长,桅灯应安装在船体以上高度不小于1米处。

三、“船舶眠桅”的危害夜间通过桥梁或架空设施后的“眠桅”船舶,由于没有及时恢复原状,使用副桅时桅灯高度不满足要求,航行时用白光环照灯代替桅灯,停泊时没有按规定显示锚泊灯,容易引起他船对“眠桅”船舶动态误判,进而导致水上交通事故的发生。如:2014年11月11日,”利昌泰011”轮在西江大桥上游1000米附近水域眠桅锚泊时,造成航经该水域的“粤建航863”船误判,错将该船当成航行状态,导致重大事故发生,造成3人死亡。(见上图)

三、肇庆海事局安全敬告对于夜间发现“眠桅”船舶,未按规定显示号灯的情形,肇庆海事局在2016年5月至6月以宣传教育为主,自2016年7月1日起,我局将严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一条的规定,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还应当对责任船员给予扣留船员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3个月至6个月直至吊销船员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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