景洪市某中学被欺学生亮“跳刀"幸得以谅解,全市首例附条件不起诉案

 

近日,景洪市人民检察院对一名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依法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这是景洪市首例附条件不起诉案件。双方家...







近日,景洪市人民检察院对一名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依法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这是景洪市首例附条件不起诉案件。

双方家长握手调解
原标题:对校园暴力说不!涉罪少年重返校园——景洪市人民检察院办理全市首例附条件不起诉案(来源:景洪市检察院)

案情回放

2016年4月27日10时许,在景洪市某中学课间,谭某某邀约几个同学到张某某的座位旁,用手推攮张某某的头,张某某恼羞成怒,从身上掏出一把跳刀,将谭某某的左侧腰部捅伤。经景洪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谭某某的伤情为重伤二级。



法律解读

犯罪嫌疑人张某某犯罪时,年满十四周岁未满十六周岁,根据《刑法》规定,年满十四周岁未满十六周岁、故意伤害他人致人重伤的,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相关书证、物证、证人证言等证据足以证实犯罪嫌疑人张某某构成故意伤害罪。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为何作附条件不起诉?

1

景洪市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张某某案发时,已满十四周岁未满十六周岁,属于身心发育不稳定、不成熟时期,对其做出的行为的危害后果缺乏准确的预见性。同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之规定,已满十四周岁未满十六周岁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2

被害人谭某某是导致案发的导火索,据证人证言证实,被害人谭某某平时在校园里经常欺负犯罪嫌疑人张某某,而张某某性格又极为内向,不愿与老师和同学交流、倾诉、求助,对谭某某的仇恨一直埋藏心底,直到忍无可忍时,采取了较为过激的手段——事先购买跳刀防身,待谭某某再来羞辱自己时,奋起反抗。被害人谭某某对犯罪嫌疑人张某某的羞辱不但没有停止,反而邀约同班同学下课后再次欺负他,而张某某基于长时期遭受的羞辱,才持刀将被害人捅伤。承办人认为,被害人谭某某对结果的发生具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3

该案是在学校下课期间教室内发生,案发时老师还在教室内批改作业,承办人认为,学校对学生在校期间的安全问题没有做好相应的教育、监管、保护及预防工作,也是案发的原因之一。

4

被害人及犯罪嫌疑人双方系亲属关系,作出附条件不起诉,有利于化解双方今后的矛盾,防止矛盾再次激化。

5

案发后犯罪嫌疑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具有悔罪表现,积极向被害人一方赔礼道歉、赔偿损失,并已得到被害人及其家属的谅解。

不起诉的法律依据

景洪市检察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于未成年人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第六章规定的犯罪,可能判处一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符合起诉条件,但有悔罪表现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人民检察院在作出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以前,应当听取公安机关、被害人的意见。”决定对张某某附条件不起诉。

不起诉,如何解决?

案发以后,景洪市检察院多次组织校方、被害人家属及犯罪嫌疑人家属进行协调,并在监所检察科、控告申诉科、检委会、司法局及教育局等多部门的沟通合作下,使得案件民事部分成功调解,三方握手言和。

此外,针对该起附条件不起诉案,景洪市检察院还征求公安机关和被害人的意见,公安机关和被害人均同意对犯罪嫌疑人作出附条件不起诉。

最终促使案件成功调解

景洪市检察院本着对犯罪的未成年人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对犯罪嫌疑人张某某作附条件不起诉,让其重返校园,回归社会。



▍综合来源:景洪市检察院

▍本期编辑:内参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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